1前 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河道综合整治滞后,河道多受洪水冲击,导致地质灾害频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河道综合整治关系到河道周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切身利益,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防范地质灾害,减少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江岸河道综合整治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快江岸河道综合整治,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2011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建设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大江大河重要支流、湖泊和中小河流治理2011 年中央 1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加快中小河流治理,优先安排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加固堤岸,清淤疏浚,使治理河段基本达到国家防洪标准,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大砂沟位于兰州市城区北侧,是进出甘肃省省会兰州的“北大门” ;国道 109 线、312 线纵贯南北但由于沟道内多年采挖砂石料的历史,至今沟道自然原貌全失,呈现出的是破烂不堪,进入视野的是脏、乱、差。
当地政府虽采取过一些措施,但效果甚微大砂沟砂源枯竭后,当地通过局部削山填沟和土地开发引进一些项目,个别地段建起了厂房仓库,用作生产或物流仓储但由于缺乏科学合理较完整的统一规划,大砂沟主沟道总体下切严重,局部堵塞和侵蚀严重,沟道的防洪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全面改善大砂沟破、烂、脏、乱、差的面貌,有效疏通和提高大砂沟洪道的行洪能力,为大砂沟的经济开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皋兰县水务局提出了“ 甘肃省兰州市大砂沟洪道(皋兰段)治理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53 号令,1998.11)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 年 9 月 1 日) ,皋兰县水务局于 2013 年 7 月委托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从事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工程概况和项目特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踏看现场,收集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导则编制完成了《甘肃省兰州市大砂沟洪道(皋兰段)治理工程环境影2响报告书》 在报告书编写期间,得到了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单位皋兰县水务局、可研单位兰州市水电勘测设计院等单位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31、总论1.1 项目建设背景2011 年中央 1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继续推进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进一步加强长江上中游、黄河上中游、西南石漠化地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实施河道综合整治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于 2011 年 7 月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要着力提高防洪保障能力,在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的同时,加快推进防洪重点薄弱环节建设,继续推进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力度,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抗御洪涝灾害能力和水平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甘发〔2011〕2 号)指出,要抢抓机遇,进一步加快甘肃省水利改革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水利支撑和保障,力争通过 5 到 10 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加快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和中小河流治理,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构建人水和谐的水生态保护体系;通过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和抗旱防汛设施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水旱灾害综合防御体系。
1.2 评价目的对项目评价范围内的自然、社会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与评价;分析本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据有关环评导则、规范、标准和要求,分析和评价本次工程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依据分析和评价结果,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可研” 中的环保设施、措施进行有效性论证,突出工程项目实用性和针对性,同时,就本项目环境影响提出明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控计划,通过公众参与意见调查,得出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使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达到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尽可能使工程建设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及环保部门进行该地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规划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41.3 编制依据1.3.1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年 9 月 1 日;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6 月 1 日;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9 月 1 日;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 3 月 1 日;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 4 月;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 年 6 月;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 年 6 月 25 日;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 10 月 1 日;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 3 月 1 日。
1.3.2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53 号令,1998 年 11 月) ;⑵《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 号) ;⑶《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4 号; 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 3 月 18 日);⑸《甘肃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函[2007]51 号) ;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1.3.3 项目有关文件(1)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 计划〉 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210号) 2) 《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4 号) 3)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甘政函[2007]51号) 4) 《甘肃省兰州市大砂沟洪道(皋兰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兰州市水电勘测设计院,2013年4月) 5(5)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1.3.4 技术规范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 (HJ2.1-2011) ;⑵《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2.2-2008) ;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2.3-93) ;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T2.4-2009) ;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HJ19-2011) ;⑹《建设项目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69-2004) ;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3-2008 )1.4 环境功能区划⑴地表水功能区划本项目区范围内无地表水体,项目区域南侧为黄河,根据《甘肃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甘政函[2007]51 号) ,地表水黄河为Ⅲ水域功能区。
具体见图 1-1⑵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方法,并依据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为二类区⑶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94 )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声功能区的划分方法,本项目渠线沿柳忠高速公路东侧布设,渠线东侧为 109 国道,因此将柳忠高速公路和 109 国道红线外 30m±5m 范围内界定为 4a 类区,其他项目区域界定为 2 类区⑷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根据《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 ,本项目所在区域生态功能为黄河两岸黄土低山丘陵农牧业与风沙控制生态功能区具体见图 1-21.5 评价内容及重点1.5.1 评价内容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主要针对工程施工期声环境、环境空气、土地功能、城市生态环境及道路沿线社会经济环境构成影响;营运期主要影响评价范围内声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及城市生态环境61.5.2 评价重点施工期以社会经济环境、施工噪声为重点,营运期以交通噪声、社会经济环境及城市生态环境影响、环境空气为重点评价内容,具体内容包括;⑴工程分析;⑵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噪声及城市生态环境影响;⑶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噪声;⑷社会及城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1.6 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1.6.1 评价工作等级⑴声环境本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2 和 4 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2.4-2009)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2 类地区,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 4 类地区,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综合考虑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
⑵生态环境本工程总占地面积 561 亩,项目所在地生态功能为黄河两岸黄土低山丘陵农牧业与风沙控制区,不属于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为一般区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HJ19-2011)中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可知,本项目生态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评价评价依据见表 1-1表 1-1 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表工程占地范围影响区生态敏感面积≥20km 2 面积 2~20km 2 面积≤2km 2特殊生态敏感区 一级 一级 一级重要生态敏感区 一级 二级 二级一般区域 二级 三级 三级⑶环境空气本项目对空气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施工扬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2-2008)评价工作级别划分依据,综合考虑分析,确定本项目环境空气评价进行一般性的分析评述⑷水环境及其它7对水环境及其它环境要素进行一般性的分析描述,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1.6.2 评价范围项目涉及皋兰县大砂沟沿线,根据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建设规模、特点和所在地区的环境特点,拟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如下:噪声:噪声的评价范围为渠道两侧各100m范围内。
在该范围内的第一排居民建筑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噪声敏感点均作为重点评价对象城市生态环境:渠道两侧各200m范围植被、土地利用等及沿线间接受影响城市生态景观及绿地社会经济环境及景观:项目直接影响区域内目标人群及工程间接影响区域内目标人群进行评价;评价项目对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功能、经济发展、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开发等社会经济环境及景观因素的影响环境空气:施工场地周围100m范围,运营期环境空气的评价范围为渠道两侧各200m 范围内地表水评价范围为:水环境评价范围仅限于项目建设区域固体废弃物:施工场地1.7 评价执行标准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 Ⅲ类水体标准;⑵《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二级标准;⑶《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2类、 4a类标准;⑷《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 2011) ;⑸《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 (GB16297-1996 )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见表 1-2 表1-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mg/L、pH 除外)项目 pH CODcr BOD 氨氮 挥发酚 氰化物 As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