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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amp#183;第八章 社区居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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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区居民自治第一节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 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一、 自治的定义关于自治有多种不同的定义《辞海》解释为:“自治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 为:“民族、团体、地区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日勺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 《百科大词典》解释为:“某一地区人民,在主权国家或宗主国家的授权与监督下,自己订立规章制度, 自己组织机关,以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行为上述定义,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自 治是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任 何国家的自治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自治组织的自治权,每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作了比较明确 的规定和限制如果自治不受限制,就会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二、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属于 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社区居民自治必须具 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自治区域、自治组织和自治事权一) 自治区域就是实行自治的辖区或范围,一般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 自治活动的范围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自治的活动范围一般局限在建制村范围内;《城市居 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自治一般在一定的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必须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否则居民自治将无所依附自治区域不仅关系自治组织行 使权力的范围,同时也关系地方居民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自治组织服务的主体必须先划定自治区域,然 后才能确定是何地方的居民,以及有多少居民二) 自治组织自治组织是实行自治的物质依托或组织基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是村 民委员会,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必须有一定的自治组织形式来实现,否则居民和村 民的自治权将无法通过固定的组织形式去落实、去执行凡居住在一定区域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不 论行业职业,只要在某一区域内有定居的事实,在法律上即被称为居民我国的居民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二是居住条件,即必须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

两 个条件缺一不可居民在自治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一方面是自治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自治的客 体也就是说,居民既是组成自治组织的成员,又是自治组织服务的对象三) 自治事权自治事权是自治组织处理的自治事务,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取得通常是宪法或法律 授权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又颁布了《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居民自治事权的广泛或大小,与自治功能的发 挥、自治事业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联自治事权是自治的核心三、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居民委员会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对基层群众组织建设至关重 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因此,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可以分为委办事务和自治事务两个方面一)委办事务就是本来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的形式 委托自治组织予以办理的事务委托事务有三个特点:(1) 委托事务与该地区居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政策上必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2) 委托事务的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人民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3) 执行委托事务所需经费,自治组织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拨付。

二)自治事务是自治组织固有的事务,即自治组织本身应办理的事务,是为了维护该组织的生存和 发展,需要自行处理的事务自治事务主要有六项内容:1. 财产自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 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可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居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有关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事业,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部 门都不可侵犯2. 财务自治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对自己兴办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所取得的利润,除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外,其他 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另外,根据需要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费用,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居民筹集 经收益单位同意,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收益单位筹集居民委员会的收支项目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监 督,真正体现居民自治的原则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目前还需要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上级 人民政府拨付因为国家委托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国家事务,如公共卫生、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 而且居民委员会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这些委办事务上,因此,上级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工作经费 当然,民办生产和社区服务事业比较发达、有条件的居民委员,在向上级政府要求拨付外,经居民委员会 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开展活动的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3. 人事自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都是关于居民委员会人事自治权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的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 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会议有权撤 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4. 管理自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八条都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管理自治权的规定例 如,居民委员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 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居民会议监督执行全体居民必须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委员会 及时调解居民纠纷,化解矛盾,建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等等5. 教育自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二条都是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居民委员会要教育 居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 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要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全 民族团结6. 服务自治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创办适合本地特点和居民需要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开展多 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方便居民生活,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第二节 社会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意义社区居民自治,是指社区居民群众通过民主管理形式实现自行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实践活动但这种 活动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组织形式下进行,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 主持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一)群众自治原则所谓群众自治原则,就是由居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大家的事情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居住区的各项事务群众自治原则,体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中《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的目的就 是为了加强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 发展;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就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 重要任务是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居民委员会的规模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本着精干、效能和便利 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及减轻国家和群众负担等方面来确定;制定居民公约必须由居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由居民委员会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以上这些规定,就是为了切实保障群众自治这一 重要的原则二) 直接民主原则直接民主是相对间接民主而言的。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本居住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居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这种居民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就是 直接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高形式直接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中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居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由居民充分酝酿、提名推荐, 并且经过反复协商,按照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二是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本居住区年 满18周岁的居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以获得参加投票过半数选票为当选 三是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区的居民,都有参加选举居民委员会委员 和被选举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直接民主原则,不仅体现在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上,还体现在对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的居民委员 会委员的罢免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此, 只要本居住区参加居民大会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户代表或者由居民小组推荐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 可罢免和撤换那些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失去民主信任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 居民做主原则居民做主原则,就是关系全体居民利益和本居住区工作中的大事,必须由全体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组成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对 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解居民做主原则时,必须明确居民自治的主体是居民群众因此,关系全体居民利益的事情,应 当由全体居民会议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只要坚持群众自己当家做主,才能把大家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 自觉地去做,社区的各项工作才能取得成效二、社区居民自治的特点和特性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这种 自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自治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产物一) 居民自治的特点(1) 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 主要行使自治职能2) 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 负责3) 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4) 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5) 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的公 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二) 居民自治的特性1.直接性社区居民自治与居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相关,居民通过履行自治权利,直接参加基层民主实践,表达群 众的利益诉求,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依法有效保护权益2. 有限性社区居民的自治活动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其自治活动始 终按照党和政府指引的方向前进,从而保证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3. 有序性居民自治实践是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是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由单领域到多领域循序渐 进的过程同时,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也是在逐步成熟健全的,居民的自治能力也是在实践中逐步得到提 高三、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一) 有利于人民当家做主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到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人社区居民有了自治权,居民就可以行 使自己做主人的权利,自己组织的负责人自己选,自己的事务自己讨论、决策和执行,自己的事情自己管 理,每个居民对社区、对组织内部的事务可以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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