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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对用户职员舞弊损害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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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对用户职员舞弊损害赔偿之责 [摘要]2021年,上海G外高桥曾以审计不尽责为由向我国排名高居第一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索要2亿元天价赔偿.时隔3年,一小股东起诉外高桥,要求赔偿损失,而普华永道则成为共同被告,本案于2021年7月以和解全方面告终.本文从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性,CPA和企业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进行具体解剖,最终给此案例经典性分析并就注册会计师怎样避免法律诉讼提出部分可行策略  [关键词]审计业务约定书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  一、案例回顾  我国排名高居第一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因2021~2021年间审计沪市老牌上市企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企业(600648,以下简称外高桥)的历史旧账,创下被我国上市企业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先例,索赔金额之大堪称我国“天价”  G外高桥在2021年改聘普华永道2021年6月,外高桥发觉存放在国海证券上海营业部证券确保金账户中的资金实际余额,和经审计的企业2021年度和2021年度报表明细账上的金额严重不符:经审计的2021年财务报表认定,2021年12月31日证券确保金账户余额为9000万元,而实际仅为3384元;经审计的2021年财务报表认定,2021年12月31日证券确保金账户余额为2.04亿元,而实际仅为20770.55元。

经查明乃本企业财务部经理伙同国海证券营业部经理挪用2021年5月,针对巨额确保金被挪用,而负责审计的普华永道却连年出具无保留心见审计汇报,外高桥以普华永道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函证等审计不尽责行为为由向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要求退还全部审计服务费合计人民币170万元,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亿元,并负担全部仲裁费用和企业的律师费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但普华永道为此向外高桥支付了约2021万元的赔偿金2021年11月12日,一小股东起诉外高桥,要求赔偿损失,而普华永道则成为了共同被告2021年7月,终以和解全方面告终.此事件连续到现在已近4年可见其影响深远  在这起天价诉索赔案中,针对外高桥的控诉,普华永道声称事务所已经推行了全部审计义务,且事务所在和外高桥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已经约定了相关责任的解除,因此事务所不负担任何责任双方到底应该负担何种责任?普华永道是否能以《审计业务约定书》寻求豁免呢?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免死金牌?”  《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普华永道均约定了相关责任解除和限制的条款:除因本事务所有意的不妥行为或欺诈行为所引发的索赔事项外,本事务所概无义务向贵企业赔偿任何超出本约定书中所支付的专业服务费的金额,不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它原因此引发;本事务所也无义务对任何和本约定书中所提及的服务相关的直接、间接的损失、利润损失或未能实现的预期节支负责,不论这些损失是因为侵权、违约或其它原因此引发。

所以,我们需要判定普华永道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着其在《审计业务预定书》中的例外情况即“有意的不妥行为或欺诈行为”另外,以上约定实际上是种免责条款,对于其有效性,中国《协议法》第52条有明文款要求:“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针对本案,不包括人身伤害,普华永道也并非有意和企业人员串谋,那么最关键的就是判定CPA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如若存在,免责条款则无效,普华永道必需负担对应责任  三、祸起“函证”  问题依旧出在“函证”这个老问题上不论是2021年还是2021年,普华永道均未直接向国海证券上海圆明园路营业部发出询证函,而是交给企业计划财务部经理拂晓红处理,回函亦由拂晓红交还,为相关人员弄虚作假、掩盖挪用资金行为,客观上提供了机会不论是当初适用的《独立审计详细准则第27号——函证》(2021),还是新实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21),全部要求审计师应对银行存款、借款(包含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和金融机构往来的其它主要信息实施函证,并采取下列方法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1)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收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2)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所以,笔者认为,《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免责条款无效,理由有两点:  首先,注册会计师组成“有意的不妥行为”所谓“有意的不妥行为”应了解为审计师明知其行为违反职业准则而有意为之此处强调的明知系指审计师对于行为违反职业准则的事实的明知本案中,假如审计师明知经过用户转交询证函的行为不妥而坚持为之者,应组成约定书第42条所要求的“有意的不妥行为”  其次,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过失”,这又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未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性.2021年度是普华永道对外高桥的首次审计,更应进行严格的环境审阅和风险控制;当初又是股市最低迷的时期,问题券商接连不停在这么的背景下,作为一家世界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高达2亿元的证券确保金,(外高桥2021年末总资产只有39.3亿元、净资产13.6亿元,主营业务收入5.16亿元,2021年末、2021年末货币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4.45亿元、5.37亿元)仅凭从企业内部人员取得的证据就信认为真,确实令人乍舌;另外,涉案金额巨大,外高桥2021年末总资产只有39.3亿元、净资产13.6亿元,主营业务收入5.16亿元,2021年末、2021年末货币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4.45亿元、5.37亿元,这其中有2亿元被挪用,无疑03、04年度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第二,未实施应有的函证程序,也未采取有效的替换程序诚然,在中国现在的法律和商业环境下,普华永道可能是考虑到直接控制函证程序难以得到回函,才把询证函交由和证券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内部人员完成实际上,即使外高桥的相关人员在对账单和函证上能够做文章,但经过修改证券交易系统来进行舞弊,应该是很困难的针对内外勾结串通舞弊,替换审计可能更为适当普华永道能够在了解企业作该笔投资的决议程序,取得证券企业打印给外高桥的确保金对账单后,经过实时查询证券交易系统的资金账号、股东账号的资金余额和证券余额来进行审计第三,审计意见不公允,严重失真.假如普华永道能够保持应有的谨慎性,经过有效的审计程序,立即发觉2亿元的确保金损失,外高桥年报将表现的是巨额亏损而不是盈利,审计意见应是否定意见而不是无保留心见  % 总而言之,普华永道在对外高桥实施审计过程中,存在“有意不妥行为”和“重大过失”,所以,试图以《审计业务约定书》来寻求豁免的美梦恐怕要破碎,然而外高桥将责任一味推给普华永道,到底双方各自应负担何种责任?  四、责任分析  1.会计责任还是审计责任从双方的权责上看,确保企业有运行良好的内控制度,从而深入确保企业资产的完整、不受损失及对外提供的财务汇报的真实、完整,是企业管理当局责无旁贷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验证财务汇报的真实性。

无疑,审计责任是不论怎样全部不能替换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的就G外高桥案件来看,外高桥管理当局和证券企业全部有直接的和关键的责任,而普华永道的责任应该说是事后的和次要的此案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外高桥的职员舞弊,作为一个上市企业,外高桥本身应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来防范资金被挪用,另外,《独立审计详细准则第8号——错误和舞弊》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揭示会计报表中重大错误和舞弊;注册会计师假如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揭露出来,可能应负审计责任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不是源自于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失此案中,由前面分析,注册会计师有显著的职业判定问题和过失行为,由此造成审计汇报严重失实,应负担对应的审计责任委托方或其它关系人的过失不能作为审计师抗辩的理由,不论她人有何种过失,审计师全部应对自己不妥行为负责  然而外高桥起诉普华永道,追究其法律责任,又是否有据可依呢?  2.审计法律责任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它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而应负担的法律后果审计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是建立在审计责任的基础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负担法律责任和负担法律责任的大小要视其推行审计责任的情况和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过失或欺诈等行为。

  经过上述对普华永道实施审计程序中的过失分析和双方各自责任分析,笔者认为:首先,普华永道在其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负担相关法律责任;其次,外高桥对其职员舞弊应负担关键责任,注册会计师负担次要责任,而且是一个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用户的资产损失关键加害人未清偿之前,不得向次加害人提起赔偿之求;外高桥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及国海证券等相关直接加害人提出民事赔偿,并最终取得法院对直接加害人终止实施裁定书后才能够就损害未得到赔偿部分向普华永道提出索赔  五、案例经典性分析及相关提议  此案开创了我国上市企业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先例,索赔数额也堪称我国天价因为是职员舞弊而非通常的管理层舞弊,造成G外高桥巨额亏损却又满腹委屈,其对普华永道的起诉带有一定的恶意色彩,企业置关键责任人于不顾而一味追讨次要责任人的责任,给人一个推脱本身应负责任、转移公众视线的感觉另外,假如本案中对外高桥进行审计的是我国众多中小型事务所,外高桥恐怕不会索要如此天价赔偿,因为她们根本无力支付,一旦出现审计风险事件,往往以解散了事,如中天勤即,在审计这一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中,“四大”这类巨头的存在为投资者追偿提供了一个确保,雄厚的资金实力使得她们有能力负担高额赔偿,使其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同时也面临不停增加的审计风险。

  对于CPA避免法律责任诉讼可采取以下对策:①严格遵照专业标准的要求,制订合适的审计程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②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③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深入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④提取风险基金,购置责任保险;⑤索取用户申明书  参考文件:  [1]侯洪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G外高桥诉普华永道案例”,《财会通讯》,2021(6)  [2]杨景倩虞志强:“CPA审计实务中的函证及其替换审计程序”,《审计月刊》,2021(6)  [3]刘华:“外高桥证券虚假陈说案,普华永道能否免责?”《财会学习》,2021(1)  [4]“外高桥索赔普华永道新浪财经专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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