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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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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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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浙江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二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 廉租房、 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三条 出租房不得与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出租房与生产、 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并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小时的楼板, 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采用不低于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第四条 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第五条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 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4 平方米, 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8 人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第六条 出租房应当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得设置在 6 层及 6 层以上 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上第七条 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一)单元式、塔式居住房屋出租的单元, 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二)通廊式居住房屋: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出租房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 30 人的;2、耐火等级为三级,出租房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 15 人的;3、耐火等级为四级,出租房设置在 2 层及 2 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 10 人的第八条 出租房内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 1.1 米,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第九条 出租房为 3 层及 3 层以上的,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第十条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第十一条 3 层及 3 层以上出租房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十二条 出租房应当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 1 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的,也可按每 50 平方米 1 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 2 公斤以上的 ABC 型干粉灭火器,宜放置在公共部位第十三条 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上的出租房, 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第十四条 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逃生用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第十五条 出租房内每一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出租房内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 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 PVC 阻燃套管保护第十六条 出租房除厨房外, 不得使用明火, 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第十七条 出租人、 承租人应当加强消防设施、 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第十八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附件 2鄞州区出租房专项整治排查表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地 址: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 系 人: :□ 工业建筑改建 □ 民用建筑改建 □ 居住建筑改建排查人员:排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被排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和 情 况被查建筑物原名称 :排查 被查建筑物现名称 :被查建筑物结构、层数、总面积、总户数、总人数 :单位基本 被查建筑物每层面积及使用情况 :情况被查建筑物每层出租户数、居住人数 :□不涉及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否 □是□不涉及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记录:□不涉及 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建筑□ 不涉及 3 层及 3 层以上出租房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否□是□ 不涉及 出租房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当设 防火 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得设置在 6 层及 6 层以上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 3 层及 3 层以上□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记录:□不涉及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 (不包括 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4 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8 人□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记录:6.□不涉及 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 符合《浙江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符 合标准□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记录:□不涉及 出租房内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 米,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符合标准 □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不涉及 出租房为 3层及 3层以上的,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安全 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符合标准 □疏散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不涉及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符合标准 □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不涉及 设置在 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 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

□符合标准 □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不涉及 出租房应当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 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平方米的,也可按每 50平方消防 米 1 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符合标准设施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器材 □不涉及 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逃生用口罩、 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7.□不涉及出租房内每一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不涉及出租房内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其他 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 PVC 阻燃套管保护消防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安全 □不涉及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管理 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 风窗 □符 合标准□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不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有效 □符 合标准□不符合标准,现场情况录:备注8.附件 3出租房消防安全问题整改告知书 (样式)编号:[ 2013 ]第 1-1001 号出租房房东( )承租人( ):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我们发现你出租(承租)的出租房屋有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问题,告知你在 前予以改正:1. □ 内部隔墙没有采用不燃材料, □没有砌筑至楼板底部;2. □居室人均(不包括 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使用面积小于 4 平方米,□居室实际居住人数超过 8 人;3. □耐火等级与出租房所在的楼层数不符合规定;4. □疏散楼梯不符合规定;5. □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小于 1.1 米,□疏散楼梯未通至屋顶平台;6. □3 层及 3 层以上出租房的疏散楼梯是木楼梯, □是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7.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8. □3 层及 3 层以上出租房房间的窗户或阳台设置金属栅栏但未能从内部易于开启;9. □未配备灭火器;10. □3 层及 3 层以上的出租房,未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9.11. □未配备逃生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设施;12. □电表后未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13. □电气线路的规格未能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未采用金属套管或 PVC 阻燃套管保护14. □在出租房的厨房外使用明火,□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未采取分隔措施,□未设置自然排风窗15. □其他告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日社区民警(签名):年 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人,一份备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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