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助老解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倡导“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互助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离退休老同志经济负担,促进和谐机关建设,参照福建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做法,设立离退休老同志助老解困资金(以下简称助老解困资金)为管好用好助老解困资金,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助老解困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助老解困资金专款用于离退休老同志困难补助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助老解困资金来源(一)厅机关、直属单位在职人员自愿捐款;(二)有关单位的赞助;(三)利息收入第五条 助老解困资金使用范围(一)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补助;(二)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及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补助三)因患危急重病住院期间,凡代表厅机关前往医院慰问看望老同志的厅领导所需开支第三章 助老解困资金补助标准第六条 离退休老同志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经申请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包括雇佣护工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补助:自费部分在2(含2万元)-5万元以内的按 10%补助;自费部分在5(含5万元)-10万元以内的按15%补助;自费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2万补助。
因患慢性疾病长期服药,自费开支数额较大的视情补助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及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2万元以内第八条 第六条和第七条情形的困难补助,受助对象每年只能补助一次第四章 助老解困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助老解困补助由离退休老同志本人提出申请,经厅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以下简称老干处)了解核实后填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助老解困资金补助审批表》(附件1),或由厅老干处根据受助对象实际困难情况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助老解困资金补助审批表》第十条 审批手续应经厅办公室、计财处、人事处、老干处等相关处室领导审核,报分管老干部工作的厅领导审批第五章 助老解困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厅计财处负责助老解困资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助老解困资金会计核算工作由厅计财处指定专人承担第十二条 助老解困资金收支并入厅关工委统一财务管理,并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 支付助老解困补助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填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助老解困资金补助报销单》(附件2),并履行经办人签字、财务审核、相关负责人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厅老干处应在每年的2月15日前在适当场合公布上年度助老解困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助老解困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建计[2009]75号)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厅老干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起执行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助老解困资金补助审批表 20 年 月 日姓 名年龄医 疗费 用总费用(大写): ¥:其中个人负担医保卡支付:现金支付:雇佣护工费用 ¥: 个人实际开支 (大写):申请补助理由和金额相 关处 室领 导审 核意 见办公室签字: 计财处签字: 人事处签字: 老干处签字: 厅领导审批意见备 注附件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助老解困资金补助报销单 20 年 月 日姓 名困 难 事 由金 额签 字 合计(大写): ¥: 附:厅助老解困资金补助审批表计财处: 财务 老干处: 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