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刖吕本标准中的3.1.1, 3.1.2. 3.2.1、3.2.2、3. 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282-2000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GB8282-2000《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H发布以来,在实践 过程中,临床上积累了新的经验,科研又有新的进展,有必要加以修订此次修 订中除将急性皮肤损伤的临床分度由三度改为四度外,对急性皮肤损伤的参考剂 量和慢性皮肤损伤的年剂量以及P射线所致的皮肤损伤特点,也有较多的修改 和补充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木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军 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志根、刘雁玲、杨志祥、张鸿寿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skin diseasesGBZ106-2002木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急、慢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损伤的放射性T作人员。
非职业性受照人 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身休局部受到一次或短吋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X、Y及B射线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2. 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 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2. 3 放射性皮肤癌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害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3诊断与处理3.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3. 1. 1诊断标准3.1. 1.1根据患者的职业史、皮肤受照史、法定局部剂量监测提供的受照剂量及 现场受照个人剂量调查和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3. 1.1.2皮肤受照后的主要临床表现和预后,因射线种类、照射剂量、剂量率、 射线能量、受照部位、受照面积和身体情况等而界依据表1做出分度诊断:表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分度初期反应期假愈期临床症状明显期参考剂量,GyI °毛囊丘疹、暂吋脱毛23〜11°红斑2〜6周脱毛、红斑$5〜in °红斑、烧灼感1〜3周二次红斑、水泡$10〜IV。
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数小吋〜10天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潰疡M20〜3. 1.1.3最后诊断,应以临床症状明显期皮肤表现为主,并参考照射剂量值3. 1.2处理原则立即脱离辐射源或防止被照区皮肤再次受到照射或刺激疑有放射性核素沾 染皮肤时应及时予以洗消去污处理对危及生命的损害(如休克、外伤和大出血), 应首先给以抢救处理3. 1.3全身治疗皮肤损伤面积较大、较深时,不论是否合并全身外照射,均应卧床休息,给 予全身治疗3. 1.3. 1加强营养,给予高蛋白和富含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饮食3. 1.3.2加强抗感染措施,应用有效的抗牛索类药物3. 1.3.3给予维生索类药物,如维生索C、E、A及B族3. 1. 3. 4给予镇静止痛药物疼痛严重吋,可使用度冷丁类纱物,但要防止成瘾3. 1.3.5注意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必要时可输入新鲜血液3. 1.3.6根据病情需要,可使用各种蛋白水解酶抑制剂、自由基清除剂和增加机 体免疫功能的药物,如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甲厂巨球蛋白2川)、丙种球蛋 白制剂等3. 1.3.7必要时,可使用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的药物,如复方丹参、低分子右 旋糖酹等3. 1.3.8如合并内污染时,应使用络合剂促排。
3. 1.4局部保守治疗3. 1.4. 1 I、II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或III度放射性损伤在皮肤岀现水泡之前,注意 保护局部皮肤必要时可用抗组织胺类或皮质类固醇类药物3・1.4.2111、IV度放射性皮肤损伤岀现水泡时,可在严密消毒下抽去水泡液,可 用维斯克溶液湿敷创面,加压包扎,预防感染3. 1.4.3泡皮有放射性核索沾污吋,应先行去污,再剪去泡皮3. 1. 4. 4 IV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水泡破溃形成浅表溃疡,可使用维斯克溶液外敷, 预防创而感染如创而继发感染,可根据创而细菌培养的结果,采用敏感的抗生 素药物湿敷进入恢复期后适时手术3. 1.5手术治疗3. 1.5. 1急性期应尽量避免手术治疗,因此时病变尚在进展,难以确定手术的病 变范I韦I必要吋可进行简单的坏死组织切除及生物辅料和游离皮片覆盖术注意 保护局部功能待恢复期后再施行完善的手术治疗3.1.5. 2位于功能部位的IV度放射性皮肤损伤或损伤而积大于25cm2的溃疡,应 进行早期手术治疗3.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3. 2. 1诊断标准3. 2.1.1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 (有个 人剂量档案),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 损伤迁延而来。
应结合健康档案,排除其他皮肤疾病,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3. 2. 1. 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可依据表2做出分度诊断:表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分临床表现(必备条件)I °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喑或纵皤色条甲11°皮肤角化过度,鞭裂或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111°坏死潰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具备其小一项即可)3. 2.2处理原则对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中,I度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妥善保护局 部皮肤避免外伤及过量照射,并作长期观察;II度损伤者,应视皮肤损伤面积的 大小和轻重程度,减少射线接触或脱离放射性T作,并给予积极治疗;111度损伤 者,应脱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给予局部和全身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严重 的皮肤组织增生或萎缩性病变,应尽早手术治疗3. 2. 3局部保守治疗3. 2. 3. 1 1度损伤勿需特殊治疗,可用润肤霜、膏保护皮肤3. 2. 3. 2 II度损伤具有角质增生、脱屑、皴裂,使用含有腺素类药物的霜或膏软 化角化组织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护皮肤3. 2. 3. 3 III度损伤早期或伴有小而积溃疡,短期内局部可使用维斯克溶液或含有 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表皮生长因子(EGF)、Z门的抗生素类霜、膏,并配合用 甲厂巨球蛋白制剂,能促使创面加速愈合。
如创面出现吋好吋坏者,应及吋手术 治疗3. 2. 4手术治疗指征对严重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创而,应适时施行彻底的局部扩大切除手术,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组织移植,作创而修复手术治疗的指征如下:3. 2. 4.1局部皮肤病损疑有恶性变时;3. 2. 4. 2皮肤有严重角化、增牛、萎缩、皴裂、疣状突起或破溃者;3. 2. 4. 3皮肤疤痕畸形有碍肢体功能者;3. 2. 4. 4经久不愈的溃疡,其面积较大较深,周围组织纤维化,血供较差者3.3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3. 3. 1诊断标准3. 3. 1.1必须是在原放射性损伤的部位上发牛的皮肤癌3. 3.1.2癌变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3. 3.1. 3凡不是发生在皮肤受放射性损害部位的皮肤癌,均不能诊断为放射性皮 肤癌3. 3. 1.4发生在于部的放射性皮肤癌其细胞类型多为鳞状上皮细胞癌3. 3.2处理原则3. 3. 2. 1对放射性皮肤癌应尽早彻底手术切除3. 3. 2. 2放射性皮肤癌局部应严格避免接触射线,一般不宜放射治疗3. 3. 2. 3放射性皮肤癌,因切除肿瘤而需作截指(肢)手术时,应慎重考虑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 1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主要根据局部超剂量限值的受照史、受照剂量和逐渐 显示出來的皮肤表现,并应除外霉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湿疹及其它非放射性接 触性皮炎等疾病。
经多年来的临床实践已能较明确地给出引起皮肤损伤的照射剂 量阈值,但因射线能量不同,受照情况各界,给出一个正确的通用阈剂量还是困 难的本标准给出的引起某些皮肤损伤的受照剂量阈值仅是参考值,其临床分度 仍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A. 2单纯的放射性皮肤损伤不伴有可资诊断为放射病的全身改变者,不能诊断为 放射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