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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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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看法稿)》起草说明199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法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殡葬事业的快速发展改变,特殊是进入新时代以后,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状况和新问题,距离满意人民群众对美妙生活的须要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殡葬服务供应不充分不平衡,供需冲突比较突出;殡葬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公墓墓位价格贵、占地多、墓碑大,引发群众不满;违规土葬、散埋乱葬现象时有发生,殡葬改革成果亟需巩固;殡葬管理和执法机制不健全,影响殡葬管理正常秩序等针对上述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为解决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加强殡葬管理供应法治保障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一)修订《条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须要殡葬是民生大事,实现逝有所安是新时代满意人民群众美妙生活须要的重要内容坚持民生导向,增加公益性殡葬服务供应,为群众供应数量足够、质量牢靠、价格合理、绿色文明的殡葬服务,满意群众逝有所安的殡葬需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定要求。

通过修订《条例》,可以明确政府保障职责,优化设施规划建设、殡葬服务管理等制度设计,强化殡葬服务民生保障功能,让殡葬不再成为群众的操劳事、烦心事,维护逝者尊严,实现逝者安眠、生者安心二)修订《条例》是坚持和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须要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重在节约土地和森林等资源,文明节俭办丧事,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要求面对我国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殡葬陋俗回潮的现实,亟需通过修订《条例》,坚持并深化殡葬改革,稳中求进,使殡仪活动更文明节俭,安葬环节更节地生态,祭祀缅怀更重视精神传承,形成移风易俗新风尚三)修订《条例》是规范殡葬服务,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的须要近年来,殡仪服务、丧葬用品市场混乱,公墓管理不规范,还存在建大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严峻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殡葬行业形象亟需通过修订《条例》,完善殡葬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明确殡葬服务规则,加强殡葬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有效规范服务主体行为,促进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四)修订《条例》是加强和创新殡葬管理,提升殡葬治理实力的须要殡葬管理是艰难困难的系统工程,既需加强党委政府领导,也须要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主体共同参加、形成合力。

针对当前殡葬管理中存在的部门职责不清、社会参加不足、机制手段滞后、事中事后监管难等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明确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殡葬服务机构、行业组织、村(居)委会等各方面职责,构建综合监管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加的殡葬治理格局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于2018年4月重启了《条例》修订工作以来,开展了多部门联合调研,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殡葬系统座谈会,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由原《条例》的6章24条扩充为8章57条,包括总则、殡葬设施管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殡葬改革为深化殡葬改革,体现人文关怀,把维护逝者尊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资源、爱护环境纳入立法目的和管理方针;明确党员干部带头殡葬改革针对殡仪、祭扫、殡葬设施建设和用品管理,就防止污染、卫生环保、文明低碳等做出规定采纳海葬、树葬、骨灰撒散等生态安葬,规定可以赐予奖补;严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禁止散埋乱葬二)关于基本殡葬公共服务。

坚持殡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规定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覆盖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为城乡困难群众免费供应,满意公众基本殡葬需求强化政府在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经费保障、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供应等方面的责任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规划、审批、建设等予以明确三)关于殡葬服务管理明确服务规范和从业操守,规定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运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规范价格管理,对遗体整容等与基本服务亲密相关的延长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推动信息化建设,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要求签订服务合同、出具结算票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关于公墓管理规定公墓建设要纳入规划管理,保障用地并限制数量明确公墓、骨灰堂的审批权,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突出公墓的公益属性,规定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以划拨等方式保障用地,禁止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益性(骨灰堂);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禁止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举办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完善价格管理,明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特地增加监督检查一章,对加强部门协同、抽查、年报、第三方评估、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制度予以明确,解决协同监管机制不健全、措施手段不足等问题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针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违规建坟、擅自开展殡仪服务等违法行为,明确执法主体、惩罚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发挥执法震慑作用,维护殡葬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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