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合同补偿款的相关法律关于工程合同补偿款的相关法律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一)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承揽人(承包人)发现定作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发包人) 因定作人(发包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定作人(发包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合同履约过程中,总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总承包人和第三人对于其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全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发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东公司应对被告房德银承担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责任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华东公司是城北花苑项目的总承包人,而非工程发包人在实际施工人要求其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华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 一、案件来源 新沂市人民法院(XX)新民初字第 0660 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徐民终字第 2125 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XX 年 4 月 16 日,华东公司城北花苑项目经理部代表华东公司与房德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华东公司承建的城北花苑 11、12 号楼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房德银,工程款由房德银与华东公司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工程款目前尚未结算完毕。
房德银系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该 11、12 号楼瓦工清包工先是由孙守专承包施工,房德银与孙守专签订了《城北花苑 11、12 号楼土建施工承包协议书》 ,在施工过程中,孙守专因该工程需要垫资等问题退出并结算领取了 15000 元工程款后来,该 11、12 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由杜建友接着施工一直到工程结束杜建友所雇佣的工人工资除了孙井山施工的外墙粉刷人工费 81000 元由原告向房德龙借款予以支付外,其它人工费未予支付,房德银也一直未与杜建友结算XX 年 2 月 24 日,杜建友因工程款问题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德银、华东公司支付其清包工人工费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期间,新沂市城北花苑 11、12 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人工费经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为:11 号楼造价元、12 号楼造价元,合计元三、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房德银与华东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款由被告房德银与被告华东公司进行结算,被告房德银也进驻工地进行工程实际管理,对外具有工程承包人的公示效力因此,被告房德银应当是城北花苑 11、12 号楼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原告杜建友应系该工程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分包人该 11、12 号楼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人工费经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11 号楼造价元、12 号楼造价元,合计元其中已支付孙守专的 15000 元工程款应予扣除本案原告应得的清包工工程款为元,该款被告(转 载 于:校园 生 活:关于工程合同补偿款的相关法律)房德银应予支付原告申请对该工程进行评估费用 44500 元也应由被告房德银负担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华东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房德银个人承建以及房德银将瓦工清包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杜建友个人,该转包及分包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华东公司应对被告房德银承担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责任负连带责任据此判决:(一) 、被告房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杜建友支付新沂市城北花苑 11、12 号楼瓦工清包工工程款及该工程的评估费用合计元,被告华东公司负连带责任。
(二)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房德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责任第一、华东公司主张其应在欠付房德银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个人,房德银只是江苏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其个人并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华东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房德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无效合同由于华东公司是城北花苑项目的总承包人,而非工程发包人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施工人要求其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华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第二、房德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责任法院认为,房德银主张,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张成建、刘彬系合伙关系,并实际进行施工,其本人只是名义上的项目经理,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德银系以个人名义与华东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其主张的被上诉人与张成建、刘彬之间的合伙关系存在与否,均不能对房德银与华东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产生影响由于房德银个人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其与华东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房德银与华东公司支付工程款关于房德银主张的工程款已付清的问题,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房德银只提供了张成建与刘彬向房德龙借款的借据以及(XX)新民调初字第 253 号民事调解书,而没有其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任何证据房德银主张,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是合伙关系,其向该两人支付工程款后就不应再向被上诉人进行支付对于房德银主张的合伙关系,其只提交了施工期间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仅凭会议记录,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系合伙关系因此,房德银关于被上诉人与刘彬、张成建是合伙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房德银未能证明篇三: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知识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总结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 )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