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结构工程师工作的总体部署,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9年1 月1日起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据《注册结构工 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为了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相配套,加强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 确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为2000年全面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摸索 经验,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 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范围(一) 此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只限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范围内实施二) 自1999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项目(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 分类表执行)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按国务院有关部、局和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行业工 程项目等级分类标准执行)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制度过渡期内三级及以下项目是否试 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研究决定二、 设计单位资质和内部质量管理(一) 在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与注册结构工程 师的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双控管理。
具有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等级单位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 必须达到下列要求:甲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4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 1名);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8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3名)乙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2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 1各);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5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名)二) 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 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三)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是指在设计单位法人领导下,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按 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从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等工作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 总负责人),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并应享有相应的待遇四) 凡属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注册结构工 程师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五) 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审定人和结构专业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三、 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一)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签字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中签 字。
二) 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上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或所列目录的内容)负责:方案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说明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目录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修改设计文件:每页的图签内或右下角的适当位置四、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一)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结 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设计单位的 业务范围二) 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设计单位聘用注册结构工 程师时,必须依据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定聘用合同三)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个别年龄达到70岁,身体 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 受聘执业五、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一) 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 章印样和签字字样目录,作为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有关审查工作的必要依据从1999年 1月1日起签定合同的凡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报批各阶段设 计文件时,如未加盖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规划部门不予办理 规划许可证、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 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 完成的设计项目须填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登记表》,年检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 注册结构工程师在聘用单位执业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用期内注册 结构工程师因特殊情况调离聘用单位到其他设计单位执业时,原聘用单位与新聘用单位应按 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注销和注册手续,并向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四) 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或破产时,该单位有责任做好其注册结构工程师后续 管理的有关工作五) 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须加盖中方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专用章六、 离遏休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管理(一) 注册结构工程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休手续后, 可受聘于本单位继续执业当本单位不再返聘后,方可受聘于其他设计单位继续执业二) 在接受其他单位聘用时,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同新聘用单位签定聘用合 同,并更换执业专用章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 其他有关问题(一)在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过渡期内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甲乙级设计单位,允许有一年的过渡期,可与能满足单位设计资 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控管理要求的单位进行合作设计,签定合作设计协议书,并由合作设计 单位指派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和结构设计审定人,并经签字盖章后,设计文 件方可生效。
合作设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2000年必须达到规定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二) 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过渡期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 31日止三)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