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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意外简单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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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538523150
康乐意外简单条款.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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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添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将支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每次意外事故,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为以下两项补偿金之和,并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 2 )视力矫正; (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友邦附加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且发生费用的,则本公司将支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金为以下四项补偿金之和,并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总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为限,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当次住院费用补偿 一、药品费用补偿金 药品费用补偿金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 + 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给付比例 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给付比例 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药品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其中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药品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的 50% 为限 二、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给付比例 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手术费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手术费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 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床位费及膳食费×给付比例 每次住院的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实际的住院日数”为限。

每次住院以办理一次入院及相应的出院手续为准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床位及膳食费用补偿金,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为限 四、其他费用补偿金 其他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其他费用×给付比例 同一住院原因给付的其他费用补偿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其他费用补偿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当次住院费用补偿, 则上述四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90% 若申请人在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后两日内及时告知本公司,则上述四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将分别增加至 100%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取得当次住院费用补偿,则上述四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80% 若申请人在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后两日内及时告知本公司,则上述四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将分别增加至 9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接受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9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 13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 14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 15 )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 16 )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 17 )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 18 )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1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 20 )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21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 2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友邦附加安益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责任免除 同附加住院综合医疗保险责任免除相同友邦添益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条第一至第三款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 III 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3 )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 4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5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 7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8 )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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