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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确定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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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未销售商品货值认定问题的探讨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程伟律师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就 是,已销售商品未能落实,仅查获仓库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 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 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问题一是: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应该按何标准确 认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 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 的全部违法收入;从该条款可以看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 售金额”是销售该假冒商品后实际所得由此可推断出,未销售的也 应该按照该商品如销售能取得的实际货款确定货值对于尚未销售部 分定罪量刑是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如 果已销售的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确定,而未销售的以其他标准确定,势 必会造成标准不一,未遂情形下反而比即遂在货值确定上对被告人更 加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销售金额”解释为“销售假胃注册商标的商品 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一般认为,“所得”的违法收入指 行为人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的 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已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按照合同或者依 照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 获,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该种行为不能入罪否则, 将会使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行为人 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目的在于销售牟利在此情况下,应当根 据非法经营数额,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因为非法经营 数额的高低决定了其销售金额的多少,可以反映出其对社会可能造成 的危害的大小问题二: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应该按何标准确认 呢?如何确认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也就是说确认尚 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的具体方法是什么?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会获取与确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货值相关的系列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含:标价签、商品销 售单、进货单、送货单、记账单、销售价格表等书证,嫌疑人 的供述,购买商的证言,市场上同类假冒商品的价格 等标价签是销售方表明价格的方式,实际销售过程中也可能 打折销售或给与其他优惠,也可能标价为零售价,实际多为批 发,会出现实际销售价格与价签差距很大的情形。

销售的假冒 商品,许多商户也没有放置标价签所以,实践中,没有标价 签的情况极为常见即使有标价签,也不能就此认定,应参照 其他证据来印证进货单、送货单、记账单、销售价格表比较客观真实但 是在实践中,销售者因为明知是假冒的而销售,为了防止被追 究责任,往往在这些单据上不注明品名品牌,不写明 价格,这 也为办理案件带来了难度嫌疑人的供述,购买商的证言往往是为了推脱责任,尽量 将价格供述的很低,去过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很难作为定罪量 刑的依据市场上同类假冒假冒商品的价格也是认定未销售假冒商 品货值的一个重要参考但问题是,如何认定为“同类假冒商 品”,是按照生产地、质量还是其他什么因素,依然是一个技 术难题再说,销售假冒商品为违法犯罪行为,销售者都非常 警惕,取证工作也是相当困难的就算取到了市场上同类假冒 商品的价格,能不能据此直接来认定为被告人未销售商品的货 值也是一个问题,这个价格毕竟不是被告人实际销售的价格, 仅仅是一个推算不同时期,同质同类商品销售价格也会不同 的问题三被假冒的正品生产厂家提供的同型号规格商品价 格能不能作为确定未销售家买商品货值的依据?同品牌通型号规格正品商品价格是由被假冒的正品生产厂家提供的。

厂家出于对假冒违法者的深恶痛绝,提供的价格很难做到公正,即使是真实的价格,也可能是最高或较高的 销售价格厂家因为是受害者不是中立者,很难客观公正的提供 正品的中间销售价格所以,法院如直接引用被假冒的正品生 产厂家提供的价格计算被告人未销售的假冒商品的货值显然 难以客观真实其次,能不能以正品销售价格确定未销售的假 冒商品的货值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售假者把假冒的当做正品商品来卖, 比如市场上出现的假冒商标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多属于此类情形这类商品,销售价格 按照正品商品价格确定, 与正品价格相同或在其基础上打折优 惠,其销售价格基本上等同或略低于正品价格对于这一类假 冒商品,欺骗了消费者,影响了正品厂家的声誉,造成了正品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其销售价格与正品相近,如 按正品厂家提供的正品商品市场中间价来确定,大致不相上下另一 种情况是售假者本身就当假冒的来卖,买者也是知假买假的比如非正规渠道销售的价格便宜的假冒国际名牌皮具皮包手 表、假冒汽车配件等,购买者一般是出于虚荣或其他心理而购 买的这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当然也侵害了正品厂商的利益,但 对于消费的利益的侵害就明显小于前者。

因为该类假冒商品的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相差很大, 如以正品厂家提供的价格确定其未销售的假冒商品的货值,必然会因差距过大而失去客观 性,与法律规定的“销售价格”大相径庭问题四 在无法查明已销售假冒商品价格、无相关可证明其销售 价格的单证的情形下该如何确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的货值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的被告人杨昌君涉嫌犯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被告人杨昌君自2007年5月起,在 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一仓库内等地,存放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用于销售牟利 2009年8月9日,公安人员从其仓库内起获各种型号带有LOUIS VU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共计8 425个, 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66 990元本案被告人 杨昌君销售的包都是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如果按照正品的价格计算, 则一个包就会价格数千元甚至数万元在现实中,这些品牌的正品只 有在大型商场或者专卖店才会有销售杨昌君的销售场所和销售方式 决定了从其处购买包的人必然知道这些包是假冒名牌的,支付的价格 相当低廉。

所以,价格鉴定机构实事求是,根据这种假冒名牌包的市 场价格来计算,8425个包作价76万余元,均价不足百元司法机关 据此作为定案依据,能够准确评价杨昌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 符合实际的关于确定未销售违法产品的案值确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一》)规定 按照标价、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估价机构确定等 递进式方法计算这个规定中将由评估机构确定列为确定未 销售的伪劣商品货值的方法,该规定虽规定在对于伪劣商品 的情形,但对于其同类犯罪行为的 假冒商品应该也同样适用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都显示了对未销售假冒商品的案值是可 以通过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机关认可的鉴定评估机构来确认的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重要的是严格 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精神,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正确的评价和 公正的衡量打击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需要工商部门、质监部 门、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假冒商品、伪劣商品横行,严重侵害 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的社会中,行政司法机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 任不能只是一味的强调对违法者的严厉打击和惩罚,以至于使得 违法犯罪者所判处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不相适应,既不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又达不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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