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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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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的统一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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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乔2006/10/05:“红色、蓝色”字是修改《北京细则》的部分,原文如此;“褐色”字是我的标记第2篇 建筑消防7 消防系统的统一规定7.1 一般规定 在进行居住区规划、民用建筑设计(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必须按下列规范和标准同时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1 非高层民用建筑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 高层民用建筑应遵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3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应遵循《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4 汽车库应遵循《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5 当人防、汽车库等附建在民用建筑物内时,还应执行本条1、2款的设计防火规范6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遵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7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遵循《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8 设置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场所应遵循《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9 设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的场所应遵循《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

10室内固定消防水炮系统应遵循《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11设置移动式灭火设备的场所应遵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2其他类型的工程和灭火设施应遵循相应的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和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13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以及特殊的大型重要公共建筑,设计中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下列工程宜进行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1)国家和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所未能涵盖、按规范和标准实施却有困难或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2)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施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有可能产生消防安全问题的建筑工程;3)性质极其重要,安全目标超出一般要求的政治敏感度高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险性大、影响大的工程;4)特殊工程如:地铁、隧道、地下建筑工程等;5)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整栋建筑物、建筑物中的某些特殊部分或建筑物的某一特定系统注:本款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制定7.1.2 非高层民用建筑应包括如下类型建筑: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2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3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民用建筑。

注: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按一层计《住宅建筑规范》已经修改7.1.3 高层民用建筑应包括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及其裙房;并应按表7.1.3分类表7.1.3 高层建筑分类 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1 高级住宅2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公共建筑1 医院2 高级旅馆3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1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注:1 居住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高级住宅为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2 商住楼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3 综合楼为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4 高级旅馆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5 重要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为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7.1.4 汽车库类建筑应按表7.1.4分类表7.1.4 汽车库类建筑分类名称车库类别停车数量或修车位(辆)汽车库Ⅰ>300Ⅱ151~300Ⅲ51~150Ⅳ≤50修车库Ⅰ>15Ⅱ6~15Ⅲ3~5Ⅳ≤2停车场Ⅰ>400Ⅱ251~400Ⅲ101~250Ⅳ≤100灭火系统的选用应根据建筑物或灭火部位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以及其环境特点,综合技术、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民用建筑物内的灭火系统应优先选用水灭火系统;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可选用气体、水喷雾、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7.1.6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灭火系统和设施(例如细水雾、气体灭火等),可在设备订货后配合灭火设施供应单位进行设计;但与土建机电设计有关部分应在施工图阶段完成,并应按照有关规范向相关专业提出设计要求举例如下:1 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的全淹没式系统,应协助相关专业进行防护分区设计:1)按防护分区面积要求划分防护分区;2)确定防护分区的允许开口面积和位置;3)提出围护结构的防火要求和能承受的最低压强;4)计算泄压口面积,提出设置条件,确定泄压口位置2 应协助相关专业进行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的设备间设计,确定设备间的位置、面积,提出相关的土建、防火、电气设计要求,并进行通风设计。

3 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火灾时切断防护区内可燃、助燃气体气源”的相关设计,或向有关专业提出要求4 细水雾、气体灭火系统的全淹没式系统,应进行或协助有关专业进行灭火时关闭防护区通风、排烟管道等开口部位,和设置灭火后的通风换气设施的设计5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进行水泵选择设计,并提出供电要求7.2 消防系统设置范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GB50016-2003代替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剧场 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2节 本细则直接采用了《建规》2003报批稿《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 88第7.1节剧场、电影院有建筑设计规范,没有会堂、礼堂、俱乐部、也没有这些名称的定义从各种规范看,会堂和礼堂基本是一样的,主要功能为会议下列情况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且建筑物层数超过2层的居住区、城镇及企事业单位;2 厂房、库房及民用建筑;3 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注: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可不设。

4 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 L/s的人防工程 民用建筑下列情况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下列非高层建筑:(《建规》2003报批稿第条1) 体积大于5000 m3的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和车站、码头、机场的公共建筑,2)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剧院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剧场规范》第条/《建规》2003报批稿第8.3.1条3) 超过五层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办公楼、教学楼及其他公共建筑,4) 超过六层或体积大于5000 m3的宿舍、通廊式及其他形式居住建筑,5) 超过六层的单元式或塔式住宅,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可只设置干式竖管和消火栓栓口;2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3 停车数超过5辆的汽车库、超过2个车位的修车库;4.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人防工程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民用建筑下列情况应设置消防卷盘:1 高层建筑中的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馆、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2 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其每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业服务设施部分,应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3 别墅;注:本款根据北京市消防局文件《北京市别墅消防设计补充规定》(1996)108号的要求制定。

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不设室内消火栓灭火设施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卷盘7.2.4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仓库类建筑和非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建规》2003报批稿第条1)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 的地下商店;2) 建筑面积大于500 m2 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3)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库房(骨灰存放建筑、冷库除外);4) 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的旅馆;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且层数超过3层的其他旅馆;5) 设有集中送风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办公楼、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6) 楼层最大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的展览建筑、商店建筑;7)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观众厅、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等;(《剧场规范》第条,并没有要求特等、甲等均设计自喷这是《建规》2003报批稿第8.5.1条的原文7a)《建规》第条第三款:“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建规》2003报批稿第条第三款:“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包括舞台的葡萄架下部、舞台口”。

《自喷设计手册》P52也漏了这段8)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贵宾室、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9) 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室等;10) 建筑面积大于400 m2 的演播室;11)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12) 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娱乐场所(游泳池除外);13) 别墅宜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注:本项根据北京市消防局文件《北京市别墅消防设计补充规定》(1996)108号的要求制定2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1)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2)空调机房;3)公共餐厅和公共厨房;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1) 公共活动用房;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3) 自动扶梯底部;(《给水排水》1998/12-P64陈耀宗文:“关于底层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问题,一般是指最底层为场地部分,该地区有可能设摊点所致;并不是指每层底部都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 可燃物品的库房4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 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 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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