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经营企业财务治理和会计制度创新题目研究(6) 公路经营企业财务治理和会计制度创新题目研究 (二)固定资产界定 在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构成中,最有争议的就是公路及构筑物是否应该在固定资产中列示,其次就是公路及构筑物与公路及附属设施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1、假设仅从满足固定资产定义的三个条件来看,将公路及构筑物列进固定资产并没有错,但这只是看到了公路及构筑物的外表,事实上,无***路经营企业是投资建路还是投资者将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作为投资投进企业,其所取得的只是附着于公路及构筑物的公路特许收费权,公路及构筑物的真正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将公路及构筑物列为固定资产,会让不了解公路经营行业特点的投资者误以为该公路为公路经营企业所有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不是长期拥有或占有的实物资产,公路的终极所有权是国家不是企业从上述表述的观点来看,公路收费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将公路收费权依附的公路及构筑物作为固定资产从理论上来说分歧适,但在实务操纵中,为了保证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大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路和投资者投进的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作为公路及构筑物列进了固定资产为了有效的界定固定资产,对公路及构筑物的回属有两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公路经营将以任何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包括投资建路、投资者投进、企业购置)全部作为无形资产治理,这样符合公路收费权的实质,同时投资建路、投资者投进的公路资产在备查簿中予以列示,实行实物、价值双重治理,当经营期届满,企业将公路无偿交还给国家时,再在备查簿中将该公路冲销。
根据《高速公路财务治理方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公路收费权进展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治理局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保国有资产治理机关确认后投进这就意味着将公路收费权直接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条件:投资建路、或投资者投进的公路收费权必须经过相关局部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路收费权的进账价值处理这样做才符合无形资产确实定条件但事实上,我国的实务操纵中,除了以购置收费权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是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之外,其他两种方式都直接以投资本钱作为公路资产的价值进账 第二种思路是考虑目前我国尽大多数公路经营企业资产治理的实务以及现行、法规上的制约,可以考虑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立取得的公路资产,以及国家进股投进的已建成收费公路,可暂时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对公路经营企业投资购置的已建成的公路收费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治理这也是目前比拟成熟、可行的做法 2、公路及构筑物出现在《高速公路财务治理方法》第二十二条,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公路及附属设施那么出现在《高速公路财务治理方法》第九十九条:清算公司的财产为除公路及附属设施外,公司公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在该条款中,只提到了公路及附属设施这个名词,但对其详细并没有进展说明,这轻易对实际工作产生误导,到底公路及构筑物和公路及附属设施两者是不是一回事应该肯定的一点是,公路及构筑物包含在公路及附属设施范围内,那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公路及附属设施? 公路经营企业的另一项固定资产——平安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在《高速公路财务治理方法》中,平安设施是独立于公路及构筑物的,而事实上,将平安设施单独设立在上没有什么很好的依据,在实务中,也很难将这些设施从公路及构筑物中别离,鉴于此,可考虑将平安设施并到公路及构筑物中,合称公路及附属设施,这样既解决了实务中两者难于区分的困难,也解决了《高速公路财务治理方法》中存在两个相似名词的情况 (三)固定资产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