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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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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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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调度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1 1 范围范围本细则规定了为维护江西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确保电力可靠供应,保障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在调度运行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并入江西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和商业化运行发电企业的调度运行管理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 115 号国务院令)《电网运行准则》 (DL/T1040-2007)《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2 号)《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市场[2006]42 号)《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市场[2006]43 号)《并网调度协议》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与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签定)《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赣经贸电能发[2004]21 号(2004 年 2 月)《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技术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赣经贸电能发[2004]120 号(2004 年 11 月)3 3 并网调度运行管理考核要求并网调度运行管理考核要求3.1 并网发电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调度协议》及所属电网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依法服从所属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共同维护江西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2 并网发电企业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 、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3.3 并网发电企业不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具备《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并网条件,并网发电企业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华中和江西电网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电网调度机构依法责成并网发电企业限期进行整改3.4 并网发电企业应严格服从所属电网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并网发电企业发生下列行为视为违反调度纪律:23.4.1 在调度运行生产过程中,运行值班人员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经警告无效的行为和错运行值班人员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经警告无效的行为和错误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误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3.4.2 无所属电网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或许可,擅自启停、操作或改变所属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擅自启停、操作或改变所属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的行为;备状态和设备参数的行为;3.4.3 未经省调调度值班人员许可擅自改变所属电网调度机构规定的电网设备运行方式(包括一次、擅自改变所属电网调度机构规定的电网设备运行方式(包括一次、二次设备)的行为;二次设备)的行为;3.4.4 对于已停电进行检修的设备,擅自更改检修范围和检修内容,拖延检修不按已批准时间复役,擅自更改检修范围和检修内容,拖延检修不按已批准时间复役的行为;的行为;3.4.5 所属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发生超限、异常、事故等情况,并网发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所属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设备发生超限、异常、事故等情况,并网发电企业运行值班人员不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或隐瞒事故真相、设备状况的行为;不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或隐瞒事故真相、设备状况的行为;3.4.6 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件汇报制度;3.4.7 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规定、要求。

3.5 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发用电平衡,以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调度机构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月度发电计划、检修计划、负荷需求预测、送受电计划、电网安全约束以及经核定的发电机组最高最低出力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并下达所辖各发电企业日发电出力曲线年发电量计划、日发电出力曲线(含修改)是对所辖各发电企业上网电力电量考核的依据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可修改有关发电企业的日发电出力曲线:①当安全运行与经济运行发生矛盾时,为确保电网安全的需要;②负荷需求偏差、受电网调峰调频调压以及电网联络线输送功率等因素的限制;③经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意,在不影响电力电量平衡的情况下的设备临时消缺;④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⑤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网发电企业应严格按日发电出力曲线(含修改)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机组的有功出力,其允许偏差范围不得超过±2%各发电企业由于运行设备出现异常需提前 4 小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修改发电出力曲线3.6 并网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电网调度机构在日生产调度计划中确定的电压曲线调节电压当无功调当无功调节能力用尽电压仍超出限额时,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

节能力用尽电压仍超出限额时,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3.7 并网发电企业的发输变电设备应保持稳定、可靠地进行发电,尽可能减少非计划停运和火电机组锅炉熄火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不利影响3.8 并网发电企业应做好发电用煤的采购、调运和储存工作,要从能源安全的高度确保不发生无煤3停机因此,并网发电企业电煤库存必须达到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3.9 并网发电设备检修时间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发电企业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编制下年度发电设备的检修申请计划于每年 9 月底报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申请计划和全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双方协商,综合平衡,于当年 11 月底批复下年度全网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并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备案不按规定申报检修计划的机组,省电力公司将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有关规定和电网的实际情况,安排机组检修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省电力公司可以临时调整发电设备检修计划,但应与发电企业充分协商,并将调整情况提前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电网调度机构应严格按照年度发电机组的检修计划商发电企业安排月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省电力公司备案。

A、B 级检修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需作调整,应提前 3 个月报省电力公司核定,核定后由电网调度机构在月度检修计划中调整A、B 级检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期,应在检修工期完成一半以前向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3.10 并网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安排进行机组并网和解列并网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安排进行机组并网和解列3.11 并网运行的 100MW 及以上汽轮发电机和 50MW 及以上水轮发电机必须具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器(PSS)投入条件,其他机组如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影响,系统有要求,也必须具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器(PSS)投入条件并网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满足江西电网运行要求并网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及并网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及 PSSPSS 应按电网调度机构指令投退应按电网调度机构指令投退3.12 并网发电企业发电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企业发电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机组在所有运行方式下都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参与一次调频的机组性能满足江西电网运行要求3.13 单机容量 2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 4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有 AGC 功能。

并网发电并网发电企业应确保机组企业应确保机组 AGCAGC 正常投入运行正常投入运行机组 AGC 功能可用率和调节范围、AGC 指令平均响应速度和平均调节精度等能满足江西电网运行要求3.14 并网发电企业应确保涉网继电保护和及安全自动装置按规定投运和正确动作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企业应在 8 小时内提供其发电机组、一次设备、与电网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有关数据及故障录波图、事故前后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相关的事故分析信息资料3.15 并网发电企业应确保各涉网自动化系统信息准确完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退出或检修电网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并网发电企业处于安全区Ⅰ、Ⅱ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网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3.16 并网发电企业通信设备运行指标应达到电力调度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确保电力调度业务可靠畅通44 4 罚则罚则4.1 对于违反 3.2、3.3 的发电企业,电网调度机构依法采取措施令其机组解列4.2 违反调度纪律对于发生违反调度纪律行为的发电企业,其后果未对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供应造成的影响,每次统计考核电量 50 万千瓦时予以扣罚;其后果对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供应造成的影响,每次统计考核电量 500 万千瓦时予以扣罚。

4.3 发电出力曲线并网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省调下达的 96 点发电出力曲线接带有功负荷,其偏差范围超出±2%按照附录附录中“发电出力曲线考核电量”公式计算统计考核电量予以扣罚开机过程不进行发电曲线考核4.4 电压曲线并网发电企业应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 96 点电压曲线,若电压曲线合格率低于 99%,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统计考核电量予以扣罚:调节到最大极限不应考核考核电量=厂日发电量×(0.99-电压曲线合格率)×100×0.1(万千瓦时)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公式见附录4.5 非计划停运当并网发电企业发电机组年度非计划停运次数超过允许次数后,视其停运的时段,按照附录附录中“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公式计算考核电量予以扣罚经批准发电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机组非计划停运的考核与发电计划曲线不重复考核各类机组年度非计划停运允许次数如下:①火电机组单机容量 300MW 以下为 2 次/台·年;②火电机组单机容量 300MW 及以上为 1 次/台·年;③水电机组均为 1 次/台·年;4.6 火电机组熄火当并网发电企业发电机组年度熄火次数超过允许次数后,视其熄火所在的时段,按照附录附录中“熄火考核电量”公式计算考核电量予以扣罚。

熄火的考核与发电计划曲线不重复考核各类火电机组年度熄火允许次数如下:①单机容量 200MW 以下为 3 次/台·年;②单机容量 200MW 及以上为 2 次/台·年;4.7 火电机组无煤停机并网发电企业火电机组无煤停机,按其机组容量 80%的负荷率统计考核电量(附录中“无煤停机考5核电量” )予以扣罚迎峰度夏(7 至 9 月)和迎峰度冬(12-2 月)期间,当并网发电企业电煤库存低于 10 天全开机方式下 85%发电负荷率的原煤消耗量时,发生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视同无煤停机以并网发电企业报送电网调度机构的电煤库存数据确认是否无煤停机4.8 发电设备检修4.8.1 并网发电企业调整年度检修计划未获电网调度机构批准,每调整一次检修计划统计考核电量20 万千瓦时予以扣罚4.8.2 未获批准的机组各类检修延期,按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予以扣罚 (倍率取 3)4.8.3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未能按批准 A、B 级检修计划执行检修造成发电机组强迫停运的,免于考核;机组在常规性大修结束,首次并网后 24 小时内发生非计划停运和熄火的,免于考核4.9 输变电设备检修4.9.1 并网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输变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每违反一次统计考核电量 20 万千瓦时予以扣罚。

4.9.2 在一个季度内对同一间隔的输变电设备重复检修 2 次及以上,则每重复检修一次统计考核电量 20 万千瓦时予以扣罚4.9.3 未获批准的输变电设备检修延期,每超过 12 小时统计考核电量 10 万千瓦时予以扣罚4.9.4 发电企业所属输变电设备事故检修或紧急缺陷处理,每发生一次统计考核电量 5 万千瓦时予以扣罚4.10 开机并网未经调度许可,并网火力发电企业开机在调度规定的并网时间提前 1 小时或滞后 2 小时并网的,按照附录附录中“开机并网考核电量”公式计算考核电量予以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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