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受灾减产篇一:自然灾害情况快报表 (一)《自然灾害情况快报表》 1.灾害种类:指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4.受灾乡镇名称: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的名称 5.受灾乡镇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数量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8.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9.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0.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1.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进行临时安置的人员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
13.被困人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等原因被围困,生命受到威胁或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需紧急转移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4.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5.需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需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临时生活救助或伤病救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含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16.需过渡性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18.受淹城区:指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城区个数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19.受淹镇区:指江河洪水进入镇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镇区个数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20.受淹乡村:指江河洪水进入乡村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乡村个数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区域 21.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一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下同) 22.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4.草场受灾面积:因灾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25.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6.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7.农房倒塌间数:指因灾倒塌的农房间数。
农房是指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农村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的住户 28.农房倒塌户数:指因灾农房倒塌的家庭户数 29.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30.农房严重损坏间数:指因灾严重损坏的农房间数 31.农房严重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严重损坏的家庭户数 32.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33.农房一般损坏间数:指因灾一般损坏的农房间数 34.农房一般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一般损坏的家庭户数 35.因灾死亡大牲畜: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36.因灾死亡羊只: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羊只数量 37.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38.农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39.工矿企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40.基础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41.公益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保障和.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42.家庭财产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A008≥A009;A008≥A010;A008≥A011;A008≥A012;A008≥A013;A008≥A014;A008≥A015≥A016;A021≥A022≥A023;A026≥A032;A027≤A028+A029+A030+A031;A033≥A039;A034≤A035+ A036+A037+A038;A040≥A046;A041≤A042+A043+A044+A045;A049≥A050+A051+A052+A053+A054。
篇二:民函灾情统计制度 民函?2021?11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生产建设.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1?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填报说明 (一)实施范围 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 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1.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
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2) 2. 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 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4. 年报 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