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 1999年4月9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镇法律服务所和托付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托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乡镇法律服务所和托付人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供应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托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当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托付人供应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托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市区外调查所需旅差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为托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帮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扬教化和其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收费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费解答比较困难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询问,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七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当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托付代理诉讼和比较困难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的托付帮助办理公证事项或者接受当事人托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依据工作量的大小,按30%-50%的比例,从公证费中提取服务费 第九条 经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恳求调解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收费;调解不成,当事人托付代理诉讼的,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依据责任大小,确定各方应负担的数额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依据付出工作量的大小,酌情退还当事人部分调解费;对收案后尚未调解,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的,退还90%服务费调解协议起先执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调解 第十一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为托付人供应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依据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托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出具收费票据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向托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和方式,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管理方法和收费标准在与托付人签订的《托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应聘协议》等文书中明确约定,也可以签订特地的收费协议,并依据托付人的要求供应或者说明收费细目及计算方法。
乡镇法律服务所向托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在确定托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托付人协商约定在承方法律事务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托付人终止托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因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托付关系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全额退还 (二)因托付人的过错,或者托付的要求超出规定的范围而终止托付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托付人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无正值理由终止托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托付人 第十四条 对本方法第十三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托付人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依法干脆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供应下列法律服务或者遇有下列情形,应当依据法律救济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恳求赔偿的; (二)恳求赡养、抚养、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恳求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托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的确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它特别状况须要减免的 第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作为市场中介组织,收费应以自收自支为主,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兼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工资、福利费、酬金、人身保险、养老保险、错案赔偿保险、办公和业务经费,如有节余,其中6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
严禁其它机关、部门挤占、挪用、平调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全部下列人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独立名目、超越职权办案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照实供应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方法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中心(直属)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的收费,按本管理方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相符的,按本方法执行 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询问: 1.简洁询问不收费; 2.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10元/件; 3.涉及财产关系的,10-20元/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1.声明、启示及其它一般性法律文书,10-2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它诉状、仲裁书等;20-5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它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20-5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20-50元/件;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代理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3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3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部分 免收 5001元至 10000元部分 3% 10001元至 100000元部分 2%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1000001元以上部分 0.5% 收费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100-200元/件 2.涉及财产及经济关系的,按代理参与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的收费标准和比例执行 3.代理清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及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困难、疑难非诉讼法律事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实行协商收费 五、应聘担当法律顾问: 1.为乡镇、村办企业担当常年法律顾问,50元-300元/月; 2.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当常年法律顾问,100元-500元/月; 3.为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公民个人担当常年法律顾问,50元-500元/月; 六、主持调解纠纷: 1.调处非财产纠纷,30-100元/件; 2.涉及财产、经济关系的纠纷,除收取50元-100元的手续费外,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1000元以下部分 免收 1001元至 10000元部分 2% 10001元至 50000元部分 1.5%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1% 100001元以上部分 0.5% 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办理见证事项: 1.农村各类承包合同、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合同,10元-30元/件; 2.民事、经济合同,20元-50元/件; 3.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50元-200元/件 发布部门: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9年04月09日 实施日期:1999年04月09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