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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非法人组织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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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合伙制度了解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类型,民事能力等内容 重点与难点: 1、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 2、民事能力的特别规定 3、合伙制度,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地位,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1、民事主体 2、相对性(财产和责任不完全独立),二、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一)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稳定性的组织 1、为实现一定目的设立 2、具有稳定性 3、有自己的名称,一定的组织规则和组织形式(自治程度高) 4、一般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成员(如合伙)现代法上有例外(如个人独资企业)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人格上:法人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非法人组织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如在组织上:法人成员、法定代表人的变化对法人无影响,非法人组织组成人员的变化对非法人组织可能有影响;在行为上:法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则不一定,其行为能力是限制的(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财产上:法人的财产具有独立性;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责任的承担上: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则不一定,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第二节 合伙,民法通则3035条 合伙企业法1997年通过2006年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案例分析一 : 2008年2月,某村民张某见市场上米粉走俏,遂萌发了要办粉丝厂的念头.决定将厂址选在交通比较方便的县城郊外.于是,张某找到居住在县城郊区的李某,提出租用其长期闲置的4间平房,每月付租金1000元,李某提出不收租金,只要张某交纳每年利润的四成即可.张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双方就出租房屋签订了合同.2008年5月,张某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随后,张某向银行贷款,购入设备,招聘工人,正式办起了粉丝厂.2009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1.8万元.2010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1万元.此后,由于该地又开办了几个规模更大的粉丝厂,使粉丝厂开始亏损,到2011年2月,共欠某银行债务计5万元左右,粉丝厂不得不关闭停业。

问:1、粉丝厂是否为合伙企业?如果是,为何种类型? 2、粉丝厂的债务如何清偿?,案例分析二: 张法有(化名)、胡志强(化名)、李向阳(化名)是生意场上的朋友,平时由于生意关系他们经常到一起吃饭喝酒,共同谈论生意经胡志强、李向阳在做生意的同时又共同合伙开办一个中型饭店2009年9月,张法有因一时的经济紧张就向生意伙伴胡志强借了5万元钱,约定3个月后偿还三个月很快就要过去了,在生意资金转借过程中,饭店合伙人李向阳欠张法有2万元货款张法有就想既然你们共同开办一个饭店,于是就将李向阳欠自己的2万元扣下来,在还款时张法有只给了胡志强3万块钱,胡志强不同意双方经过协商均没有结果 问:1、张法有的做法是否正确? 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三: 2008年3月,赣州市李某、何某、韩某三方签定一份合资协议,成立一个人合伙组织,主营服装加工,由于经营不当,到2010年5月份,合伙出现严重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当时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的韩某欲与何某及李某协商处理此事,李何二人告知韩某由其想办法处理,于是韩某变卖厂房及机器设备,所得款项3万余元用以支付工人工资,事后何某不满韩某卖厂行为,提出退伙并要求韩某、李某退还股金2.5万元,韩某、李某不同意,何某遂诉至当地法院。

问:1、韩某变卖厂房设备的行为是否合法? 2、何某提出退伙,是否可以? 3、该合伙组织是否终止?,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目的,按照自愿订立的协议,组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一)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成立的 个人合伙合伙人事先未订立书面协议,有口头合伙协议并且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该口头协议具有效力 合伙人事先未订立协议,但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也应认定该合伙成立合伙企业法18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二)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1、为共同经济目的成立联合体,具有团体性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两个以上自然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经过工商登记成立 (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四)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法人的重要区别)关于合伙人的出资,法律没有最低出资数额要求 合伙企业法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二、合伙的种类,(一)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 (二)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合伙中是否显示合伙人) (三)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不同) (四)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组织程度不同),三、合伙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 合伙人的出资是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和 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一般规定为合伙人共同共有我国民法通则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1、合伙事务的决策 民法通则34条: (共同决定)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30条:(约定全体合伙人过半数)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31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事务的执行 民法通则34条、合伙企业法2629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68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合伙事务的监督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监督权。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分别执行的合伙人可对他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暂停该事务的执行三)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 民法通则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33条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法69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合伙的债务清偿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债务不是以全体合伙人名义进行活动发生的债务,不属于合伙债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事务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合伙企业法特殊类型合伙债务的清偿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五、入伙、退伙与合伙的解散 (一)入伙: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1、接受原合伙合同 2、除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例外) 合伙企业法43条、77条,(二)退伙 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1、任意退伙(声明退伙): 民通意见52条: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45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46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48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强制退伙(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49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合伙的终止(合伙的解散) 1、解散的原因 合伙企业法85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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