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当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许诺说 ?合同法重述?〔第2版〕条:“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许诺违背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 1.?民法通那么?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 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受骗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 合同关系理 附随义务理 关系合同理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 合同契 2.我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 3.我国理中:契约=合同 4.学说:合同≠契约 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 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打破 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损害债权 5.责任 五、合同原那么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 六、准合同 罗马法:无因理、不当得利等 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理 英美法:quasi contract≈不当得利 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身份? 契约:法学/经济学/哲学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区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并赋予一定的名称 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 B. 强行性的保护作用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那么/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那么——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24条: “本法分那么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那么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那么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 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 B. 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 2.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那么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 A.交付: B.合理分担: C.债务人: ?合同法?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当〞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 〔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 A.确定的有偿合同: B.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合同、委托合同 有偿/无偿≠双务/单务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 〔5〕影响好心获得的构成 四、诺成合同与理合同 1.区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理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合同自保物交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 理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理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租赁〞 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区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1〕一时的合同: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 〔2〕继续性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 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给水电气热力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2〕违背继续性合同原那么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在诉讼时效上尤其如此 〔3〕继续性合同的限较长时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1〕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可以存在 〔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存在 2.区分意义: 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区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及于第三人 〔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 A.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
?合同法?第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特征: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承受或回绝该权利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履行恳求权 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 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恳求权 第三第三人可履行义务也可回绝履行 涉他合同的类型: a. 以缩短给付为目的 b.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 1.区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 〔2〕射倖合同/时机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尔事故 2.区分意义 〔1〕是否等价有偿 〔2〕是否实行类型法定十、本约与预约 1.区分:两个合同互相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指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台民第465-1条:“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恳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实时撤销者不在此限〞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十一、其他分类 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 2.方案合同与非方案合同 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5.强迫合同与非强迫合同如劳动合同、机动车强迫合同、公共运输合同 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任意合同〕 第三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立法例 广义合同法 狭义合同法 大陆法系:民法债〔债权、债务〕编。
英美法系:?印度契约法??合同法重述?二、?合同法?的制定 〔一〕三国时: 1981年?经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