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news_bd”> 自19世纪鸦片开始倾销中国,鸦片流毒中国,垂及百年,推其为祸之列,小足以破业陨身,大足以亡国灭种正因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迅即于1950年2月24日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群众性禁烟运动仅仅用了短短3年的时间,就一举铲除了毒害中国100多年的鸦片烟毒,因而被国际社会誉为无毒国鉴于毒品犯罪在中国并不是一个严重问题,因此,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典)仅用一个条文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并设置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刑法典第171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然而,进入1980年代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国际毒潮再次涌入中国,曾经禁绝多时的贩毒、制毒、吸毒现象又死灰复燃为了有效地应对毒品犯罪,立法机关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对刑法典作了修改和补充例如,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提高了贩毒罪的法定刑,规定贩毒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法人犯罪,为依法惩治以单位名义走私毒品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提高了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规定走私鸦片等毒品,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80年代后半期,是国际毒潮涌入中国大肆泛滥的第一个高峰期,过境贩毒引发了国内的毒品消费,使中国成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毒品受害国为适应新形势下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也为了履行有关禁毒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较系统、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毒品犯罪及其法定刑同时,对吸毒行为、检举揭发毒品犯罪的行为也作了规定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单行毒品犯罪刑事立法,在中国禁毒立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法典作了全面系统的修订,一方面将《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全部纳入刑法典,另一方面又增设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从而使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更加完善。
此外,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还将毒品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一步严密了法网 刑法典第356条规定毒品再犯的目的,无非是出于从重处罚的考虑但是,在刑法典总则只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而未规定一般再犯的前提下,在刑法典分则中专门对毒品再犯作出特别规定,不仅在形式上将造成刑法典总则性规定与分则性规定之间的不协调,而且在实质上也会造成毒品再犯制度与累犯制度的适用冲突因此,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如何进行解释,都难以得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如何适用法律的不同解释,就是适例因此,从可行性的角度考虑,笔者主张,在现行刑法典的框架内,宜删除刑法典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同时,将其修改后吸纳到刑法典第66条规定的特殊累犯之中这样,既充分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也能避免毒品再犯制度与累犯制度之间的冲突,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