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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差相关规定(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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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差相关规定(精选)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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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差、清单价调整相关规定材料价差、清单价调整相关规定一、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 63 号) 相关规定4.7 工程价款调整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 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 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 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 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 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1. 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2. 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3 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4实行招标的工程,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 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 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0]44 号)相关规定第五条、工程合同约定与价款调整除符合 “08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幅度)其中:1、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性调整不应纳入风险范围;2、人工费宜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策性文件调整;3、主要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 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宜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4、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三)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或未约定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合同价款: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 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或合同没有约定的, 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外,且其影响该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未超过 0.1%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3)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外,且其影响该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予以调整2、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 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 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 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综合单价及相应合同价款2) 以招标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期材料信息价格或经发、 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同期市场价为基准价格,实际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信息价与招标当期信息价的变化幅度超过 5%或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与招标当期签证确认的市场价变化幅度超过 5%时应按现行计价程序调整综合单价及相应合同价款。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建文 2011 】145 号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 幅度及调整办法的, 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 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三、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宜市建【 2004】15 号)相关规定第四章 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对工程量变更、综合单价调整、竣工结算、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增减幅度的,可按 15%幅度计算第三十四条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发生了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 招标工程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出现下列情形时,应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综合单价及规费、税金:(一)投标人自行采购、自主报价的材料, 其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 10% 以上时;(二)投标人自行采购、招标人提供暂定价的材料,暂定价与市场价不一致时;(三)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其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 5%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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