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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危化品主要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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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危化品主要安全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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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危化品主要安全规定序号依据条款条款内容对应罚则备注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九十二条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第六十、六十七条4《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第六十三、六十七条5《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第六十条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八十条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八十条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八十条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1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适用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使用企业18《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17条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有毒有害车间(岗位)、仓库应设置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急救药品和应急解毒、洗消药品、物品1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20《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考核时间少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不得收费2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2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2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一)制定并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检测以及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备案部门核销适用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使用企业2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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