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入文字]1 引言随着我国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国外律师事务所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度,以更深的层次,更广的视域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从而带来更加激烈的行业竞争国外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迅速地发展成为跨国律师事务所,在于其无论在人员和组织机构的规模上,或是在开展的业务上,都呈现产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的特征,这与它们所在国家实行的多样化事务所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当前国际律师业务激烈竞争的环境下,中国律师行业必须要以一个新的姿态参与其中,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这个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世界发达国家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得出律师事务所朝着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并结合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个人的建议,即通过律师事务所体制的深层次改革,在公司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下,辅之以行之有效的营销手段进行市场拓展,实现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和高层次化方向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在激烈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实现跨跃式发展2 国内外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2.1国外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2.1.1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趋向公司化发展当前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多是美国和英国的律所,如全球第一的高伟伸律师事务所、美国的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等,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都是采取公司式的组织形式[1]。
公司式组织形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可以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的财产权,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次,公司化的运作便于财力的集中与人才的配置,便于整体形象的建立、服务质量意识的加强、责任能力的提高,因此较能获得客户的信任从而拥有稳定的客户[2]2.1.2责任风险的承担从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的方向转化各国的实践都表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正在向着律师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是律师行业日益发展壮大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业务量的增长、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规模的扩大,最终促成其责任承担方式由无限向有限的转化,并以此减轻了律师的执业责任,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发展,是律师业走向成熟,市场多向选择的结果[3]但是,应当注意到现阶段各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的仍然是个人开业和普通合伙两类律师事务所2.1.3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将会越来越广,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元项目大型化、案件复杂化、业务精细化和法律专业化的需求,使得单打独斗的律师事务所难以发挥作用律所设置处理不通事务的部门,使有某方面专业特长的律师发挥其所长。
这种专业分工是当今法律日益复杂精密的结果,也是律师事务所承办大型案件的需要例如在公司合并的案件中就会涉及法律的许多部门,需要有各个部门法的律师协力合作另外,一个部门的律师如果在办案中遇到其它领域的专门问题,可以向该领域的同事请教,从而节约了时间和精力规模化事务所应当是律师人数较多,具备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及管理部门齐全,办公软件硬件设施齐备,除了承担传统的诉讼业务外还能够胜任涉及金融、税务、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和资产重组等错综复杂的大型的非诉讼业务的事务所[4]2.2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2.2.1律师队伍逐渐壮大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主要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专利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事务所、版权代理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以及一些社会法律咨询机构,其中主体部分是律师事务所,现有一万多家,占法律服务主体的1/5[4]据2010年11月23日新华网记者从此间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69万多家,律师队伍发展到19.4万多[5]2.2.2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模化取得一定进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以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专门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金融、外商投资、房地产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出现,并有增多的趋势。
不少综合性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也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建立了多个专业部门,以适应专业化服务的要求在专业化趋势增强的同时,走集体化、规模化道路也成为我国律师业发展中的一个明确的取向不少律师事务所采取多所合并以及加强紧密型协作的方式,实行“强强联合”、“强弱合作”、“区域协作”,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实现资源共享,增强资源利用效果当然,从整体上看,我国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模化的道路还很长2.2.3律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已基本形成除了《律师法》外,还有司法部的多项部颁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亦有财政部、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所有这些法律文件大致上覆盖了律师执业活动及律师管理所涉及的主要领域、主要过程和主要环节这些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律师执业活动和对律师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我国律师的生存和发展建立了制度基础和依托2.2.4律师事务所布局已经完成 全国注册律师基本上已覆盖到全国各地,也基本上进入各个行业和领域,高中低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业都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各企事业单位或负责人也都有相对熟悉或稳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政府及各机关以法制局、法制办、法规处等形成自己的法律服务体系。
中国律师业已经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2.2.5律师事务所将出现分化和淘汰 在新的形势下,由于律师业内的竞争加剧,律师服务市场将会被进一步细分律师事务所将出现分化,强者愈强,弱者更弱万金油律师只能在低端服务市场存在律师高端法律业务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也必然使中国律师贫富差距拉大为富人服务的律师会越来越富,为穷人服务的律师则可能越来越穷律师行业将出现部分律师赚不到钱或者入不敷出的情景这样,部分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将无法生存而会被迫退出法律服务[6]3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3.1组织形式以普通合伙为主,公司化发展缓慢我国现阶段的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是以“人合”为前提而设立的,有人称这类律师所为“精神合伙”由于其合伙人基本上是由同学、好友等关系密切的人员组成,这种模式使中国目前大部分律师事务的规模参差不齐,人力资源、分配机制、营销战略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管理模式、专业化都还比较初级化3.2我国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模化程度较低在规模化方面,从律师人数看,巴黎平均每300人中有一名律师,而北京每3000人中才有一名再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中国超过50人的律师事务所寥寥无几,大多仍处在传统的作坊式经营阶段,而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人数大多过百,人数过千的亦不罕见。
目前,全球排名前50强律师所平均人数800人,前10名律师所平均人数超过1300人,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达3600名,年收益10亿美元以上的有近20家从作为律师执业之依托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看,作为律师执业的组织依托的律师事务所,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规模也远小于国外在专业化方面,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90%以上是承接各种法律服务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专业型律师事务所较少而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专业化分工的情形更少,最常见的乃是执业律师不分专业熟悉与否、不管能力可行与否,所有案件一律照单全收,结果是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社会声誉偏低即使个别律师事务所设有专业部,大也都形同摆设,并没有真正实行专业律师承办专业案件的专业化要求3.3营销理论的缺乏导致律师事务所发展缓慢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新的形式,但缺乏一套有效的、适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市场拓展的营销理论系统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服务业营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制定的新措施、新办法不及时,没有科学的市场营销、战略发展、人才管理、业务流程等内部管理制度尽管律所管理者都希望尽快实现专业化的优势,开拓市场,与国际接轨,但是没有实现专业分工,没有团对队合作,也就没有办法集中力量去树立品牌和去推广品牌[7]。
4推广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意义4.1公司化律师事务概述公司化律师事务所是指兼有合伙与公司双重特征的,在性质上有别于传统无限责任合伙,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合伙,属于现行律师法所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并在运行机制上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由于其自身的有限责任、公司化管理运行并兼具人合与资合特点的巨大优势,使其在国外受到律师业的普遍接受,并被广泛实践[8]对此,国内律师界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借鉴和探索,取得了一些可贵的经验4.2推广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制度还处于不断摸索、逐渐的发展过程之中,目前构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尚无明文规定有论者认为:“公司制不适于律师事务所”[9] 但是,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第15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允许律师组织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新律师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就是“有限合伙形式”,但不能因此而成为构建有限责任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障碍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0]”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明确了专业机构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通过区分过错合伙人和无过错合伙人的责任承担,作出合伙人可以在法定的条件下仅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显然《合伙企业法》作为合伙企业普遍适用的法律,已经为我国律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4.3推广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发展的意义4.3.1有利于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首先,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由于其产权明晰,投资主体多元化,权责明确,分配科学以及强调事务所自身的积累和发展等制度上的优越性,都昭示着有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远大发展前景,这有利于吸引高层次的人才加盟,而人才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人力资本其次,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在入伙、退伙上没有传统合伙所那样具有浓重的人合色彩,本身对人才的吸引力以及吸纳能力都比较强最后,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出现管理混乱情形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4.3.2有利于树立律师事务所品牌在传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下,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建立依赖于律师个人的能力和品质,通过其自身特定的资源和能力在业务中赢得信誉,进而树立品牌,这个品牌具有很大的人身依附性,缺乏稳定性,一旦出现品牌“创建人”律师的离职、人身意外伤亡等不确定因素发生,律师事务所的“品牌”立刻面临毁于一旦的危险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最大特征是按照公司管理的制度进行,执行公司的宣传、营销和品牌策略,它的品牌建立虽然也要依靠具体律师的“创造”,但其却能辅之品牌策略对具体律师“创造”的品牌进行承受和传承,这就是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行业品牌构建的力量之所在4.3.3有利于提升律师事务所竞争力竞争力就是指某一企业在经济效益上不被其他企业所击败的能力,即企业在竞争中求取生存与发展的能力[11]公司化律师事务所能扩大律师行业的规模,建立律师行业的品牌规模上去了,品牌树立了,那么律师行业也就获得了“在竞争中求取生存与发展的能力”这里强调规模对于提高律师行业的竞争力的意义,着眼点在于全球化下大型的法律服务项目竞争,如重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