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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实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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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医疗机构根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根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展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根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根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局部   医院根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X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X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X至499X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X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与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X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与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X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X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与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X。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与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X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与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X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与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医院口腔医院二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X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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