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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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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问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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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政治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问题顾玲玲(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摘要:文化遗产是人类粘神文明的宝贵财富,111于不同的国家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不同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保护原 所有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国际上出现了一些被盗文化遗产转移出境后经过公开市场转让到 善意第三人的手中取得了合法性的现象,这样就使得原主国追索文化遗产之路异常崎岖,因此研究文化遗产国际追索法律适 用问题迫在眉睫关键词:文化遗产 所有权善意取得法律适用—15 —1994-2013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一、 文化遗产概述(一) 文化遗产的概念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 口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中正式提出的,公约认为以下各项将被视为 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遗址等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人类遗产不仅 渗透着浓厚的市场价值,而且体现了民族身份和精神的继承性文 化遗产强调不同文明平等性的同时也确认了不同的国家对其遗产 继承和发展的权利二) 文化遗产的特征文化遗产有它自己独特的特征:首先,文化遗产包含着其所处 时代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具有时代性,对其不能进行现代复 制,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历史遗存,历经 沧桑才得以保存下来,存储量一般较少,具有稀有性。

从这些特征 可以看出文化遗产的普遍流失,损害了原主国的利益二、 文化遗产国际追索存在的问题(T文化遗产的识别问题对于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争议的不同识别会导致法院所适用的 法律选择规则的不同,被盗文化遗产通常涉及到好儿个国家,而每 个国家有可能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识别冲 突文化遗产常常被识别为以下两种问题:侵权问题和财产权问 题在 Auloceplialous Creek — orthodox church v. (ioldberg & felcbnan Fine Aris中,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被识別为侵权问题侵 权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但是本案涉及到两个侵权行为地:瑞士和 印第安那州印第安那州法院通过分析适用了其中一侵权行为地 法卬第安纳州法把被盗文化遗产识别为侵权问题是会有一些障 碍,比如说:一,侵权行为地有时可能无法确认二,侵权行为地在 有些案件中具有偶然性三,在被盗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中,侵权 行为地往往有多个另一种是把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识别为财产问趣,这种做法 意图依据物之所在地法最终决定原始所有人和善意持有人之间的 权利归属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但是当文化遗 产发牛跨国流转的时候,连接点即物之所在地发牛变化,文化遗产 的识别就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物权法,这样一来法院在选择应 适用的法律的时候会出现两难的选择。

笔者建议不要将文化遗产单独识别为侵权法律关系或者是物 权法律关系,而应当创设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文化遗产法律关 系,采用较灵活的连接点,在保护原权利人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之 间寻求平衡点二)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中的善意取得问题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看不同的 规定,大陆法系注重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规定无权处分人转让 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 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大陆法系允许善意取得人在 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获得有效所有权,而原物主请求返还文化遗 产的权利受到需向善意购买人支付巨额费用等的限制而英美法 系国家重视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将所有权赋予原始所有人以保 护所有权的完罄性,不允许被盗物的善意购买人取得所有权除非 物之所有权人同意或导致第二人相信会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被 盗物的善意购买人既不能享有所有权,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在特定 情况下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在当今交通极度发达的条件下,各 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不一致从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文化遗产 非法贸易的发生,盗窃者在选择销赃场所时会考虑文化遗产的市 场价格,也会着重考虑在哪-国法律坏境下销售能够更安全。

购买 者也会考虑到这一点,为了能获得文化遗产确定的所有权,也会选 择在确保其权利稳定性的国家购买文化遗产这样一来在文化遗 产跨国流转中就可以将“恶意”所有权转化成“善意”所有权从而 导致被盗文化遗产“所有权漂白”情况的发生三、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关于文化遗产的国际追索可以运用统一实体法的方法來解决 有关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争议,无统一实体法时,我们可以运用冲突 法规则,把这两种方法紧密的结合起来解决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争 议一)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国际统一实体法目前关于保护文化遗产多边国际条约最主耍有以下两项:1.1970年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 转让其所有权的的方法的公约》)此公约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对规范文化遗产 交易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公约其宗旨是通过促进各个国家的合作 建立一种道德标准来抑制文化遗产的非法交易公约要求缔约国 应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并归还进口的文化财产,实施文化财产出口 许可制度,从而针对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转让规定了基 本的预防和返还措施,建立起了规范文化财产国际流转的基本原 则° 1970年公约为遏制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方面起到了积极作改革与开放 2012年12月刊用,但是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1995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统 一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冲突的私法,制定一套统一适用的文化遗产 追索规则公约倾向于保护原始所有人的利益这与大陆法系国家 的做法相悖,很多家都未加入本公约较之197()年公约更加完善, 遗憾的是公约未得到很多国家认可,尤其是文化遗产流转的市场 国上述公约都致力于营造文化遗产国际流转和国际追索的良好 须围,但这些公约适用的空间和时间范围还有某些限制,追索流失 海外的文化遗产并不可能一帆风顺二)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冲突法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案件中若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统-实体 法,一般都会涉及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冲突文化财产的来源国一般 会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市场国会倾向于保护购买人的 利益,这都将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1. 物之所在地法各国对于不动产所有权争议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 文化遗产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选择规则,一般认为物之所在地 法原则也适用于被盗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此规则一方而加强了 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即如果知道文化遗产所在国,就有可能预测到 将要适用的规则,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

同时还 “鼓励了购买人的购买行为而不用调査转让发生时物品所在市场 范围之外的可适用的法律”但是,当物之所在地法和善意取得制 度同时作用时,盗窃者也许会考虑到把盗窃过来的文化遗产转移 到确保善意购买人能够获得有效所有权的国家,从而将“恶意所有 权”转化成“善意所有权”,将非法的行为通过国际流转变成合法 化此原则的适用会导致文化遗产非法交易活动的狛獗2. 最密切联系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会有一定的缺陷,有的学者提议适用与案 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上文中所提到的塞浦路斯诉戈登 堡案,就是采用最密切原则的先例,如果侵权行为地与案件重要联 系就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没有重要联系,就适用与案件有“最 重要联系“的法律法院认为瑞士作为侵权行为地与案件有较小的 联系,而与印第安纳法有更密切联系,因此适用了印第安纳法3. 原主国的法律有部分学者提出适用原主国法律的构想,主要是考虑到文化 遗产关系到国家的尊严,民族的感情,适用原主国的法律有助于维 护原始所有国的权利总之,依照文化遗产原主国的法律所享有权 利不能因为盗窃行为的出现,而在另一国家而失去原始主国法律 所支持的权利和所提供的救济四、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设计(一)统一实体法方面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最直接、最有 效的办法就是依据•国际条约。

首先,运用国际条约解决争议的同时 应当加强国际间的沟通与合作,促使国际上形成统一做法其次, 我们允许国家之间就文化遗产的追索问题缔结特別协定,对于那 些价值大的文化遗产由市场国竭尽所能地收复,并将其返还给文 化遗产的原主国,由原主国支付适当合理的费用给文化市场国笔者建议建立文化遗产的双登记制度,即文化遗产的所有权 登记制度和文化遗产的遗失登记制度,前者可以分配给各个国家 来完成,各国建立文物登记局,鼓励持有价值较大的文物的商人对 文物进行申报登记,曲文物登记局进行逐一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对 文物进行精确的登记,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即使文物已被成功拍出 交付买受人我国仍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追索文化遗产后者可 以由已有的国际组织來完成,比如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博物 馆协会等,还可以建立专门的文物遗失登记的国际组织,文化遗产 遗失国应将文物的丢失情况尽快报告给负责文化遗产遗失登记的 国际组织,由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文物的遗失登记第三人在购买 文化遗产之前查询文物遗失数据库,审查所耍购买的文物是否是 权利没有瑕眦的文化遗产,如果第三人在购买文物以前尽到了谨 慎审查的义务,那么在文化遗产的国际追索中就适用善意取得制 度,第三人卒有优先权,否则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此制度使商 人和文物收藏者在验证所购文物來源时要更加小心二) 冲突法方面依据统一实体法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存在困难的条件 下,就有可能到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跨国民事诉讼,很可能涉及有 关国家的国内法这就需要确定文化遗产所有权所适用的准据法 笔者建议减少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因为适用物之所在法通常会 使文化遗产原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被盗文化遗产无 法追回笔者建议引入有利于原所有权人的原则,即在物之所在地 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原主国的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看哪种法律的 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就适用哪种法律三) 中国追索流失文化遗产的方法第一,中国在追索流失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除适用法律途诉讼 径外,还可以适用外交途径,比如说通过国家间的谈判,建立起文 物追讨机构,同时发挥海关的作用中国在外交方面须积极参加有 关文化遗产国际追索公约的制定,力求制定出对中国文化遗产追 回有利的公约第二,中国应该完善国内的立法和执法模式,制定有利于文化 遗产争议的解决的政策,并不能用国际条约和国际之间的合作替 代之因此,应使相关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以便判决得 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第三,中国可以考虑建立国家文物数据库,对价值较大的文化 遗产进行注册登记,对文化遗产进行信息化管理,最好是能与其他 国家或者是国际组织对数据库进行联通。

文化遗产的购买人也可 以通过此数据库谨慎地调查文化遗产的来源状况,可以确保所要 购买的文化遗产不具有权利瑕疵O作者简介:顾玲玲(1987—),女,汉族,江苏南通人,硕士,苏 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私法—16 —1994-2013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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