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破产法,(第二版),主编,王欣新,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王欣新 韩长印 赵芬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关键术语,破产 破产法 破产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诉讼事件说 非诉讼事件说 特殊程序说 破产原因 一般破产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能力 破产域外效力 对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 属地主义 普及主义 有限制的普及主义,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项:,1.,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看,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2.,从启动原因看,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3.,破产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在破产人为法人的情况下,还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4.,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认为,我国的破产法应是主要兼具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重整程序除外)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新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表明新破产法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它将旧破产法中列在立法宗旨首位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等与破产法无关的其他社会干扰目标全部删除。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可分为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第三节 破产立法发展沿革,一、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现代破产法是由各国不同的法律历史渊源逐步发展形成的一)古罗马时期破产法的萌芽,(二)中世纪欧洲各国破产法,(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破产法,二、中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二)新中国破产法的产生发展,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新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适用于哪些主体,即其对人的适用范围问题,体现为各国破产法中对债务人破产能力的规定一)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二)破产法关于破产能力的一般理论,1.,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破产制度最早是从自然人破产发展而来的从适用的一般原则讲,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各国破产立法存在两种立法主义,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2.,法人的破产能力,第一,公法人公法人是以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政府机关第二,公益法人公益法人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如政治党团、工会、商会、消费者协会、慈善组织等第三,企业法人3.,外国人的破产能力,二、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所谓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主要是指破产法的域外效力问题,即一国的破产程序对位于其他国家或法域的破产人财产是否有效。
破产法的域外效力发生在跨境破产的情况下跨境破产又称国际破产、越界破产,是指同时涉及本国与外国因素的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