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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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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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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书 篇一:怎样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怎样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一、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含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正当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正当性的活动 申请和受理  二、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实材料:  一 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实;  三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全部权证实及财产清单;  四 全体正当继承人情况的证实,该证实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实须具体列出全体正当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她们和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实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实;有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时,无须提供第二次序继承人的情况证实;  五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证实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  六 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 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它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关键扶养义务的证实;  八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定此种关系的证实;  九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定此种关系的证实;  十 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能够委托其它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证实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 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证件、证实材料。

篇二:财产继承公证书  (2021)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6807100053  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21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依据《中国公证法》的要求,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问询,审核情况以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全部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 证 书  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和她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21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

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要求,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依据《中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儿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三:2021年继承公证书样本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 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基础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 基础情况 [注2]  被继承人:基础情况[注3]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 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 当事人提供的证实材料[注4]  三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通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 公证机构查明 审查核实 的事实,包含: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全部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没有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  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它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 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正当财产  3.被继承人的正当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怎样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 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 继承人提供的关键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  三 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全部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  四 对遗嘱见证人、实施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  等事项的说明  五 依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该依据遗嘱  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该负担的义务  六 依据《企业法》、《保险法》、《合作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继承的尤其法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的,写明尤其法的详细适用  七 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  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 公证员认为需要通知的相关继承的其它法律要求  九 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实或情节  中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 署名章或署名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  包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  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础情况包含: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  人应写明国籍  2. 委托/法定代理人指依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要求  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  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实  3.被继承人基础情况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  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实材料应具体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  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含:个人正当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和她人共有或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它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具体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需向全部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定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和她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据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需审查其真实性、正当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含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次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次序继承人的应给予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次序继承人的身份尤其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关儿女、父母、弟兄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要求符合《继承法》要求条件的继承人均给予列入  8.关键查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死亡的前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它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要求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要求情况的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问询,问询过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详细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落实实施〈中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详细条款  12.全部正当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能够表述详细继承份额、有没有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正当,能够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能够在证词中写明。

死亡原因包含: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承人所为,是否造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需向全部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终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继承人保留必须的遗产份额等篇二:放弃格式  公 证 书  2021 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6301243049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权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实材料:1、身份证、  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实、5、死亡证实、6、股  份全部权证实  依据《中国公证法》的要求,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  进行了问询,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企业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和她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她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依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要求,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正当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依据《中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

所以,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继承  中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三:公证书范本大全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申明  第三式 赠和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确保  第七式 企业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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