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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条款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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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条款保险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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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第一节 海上班轮运输,,一、什么是海上班轮运输?船舶沿着固定航线、停靠固定港口、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的海上运输方式二、班轮运输的特点:,,1、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以及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用包括在运输费中,货方不再另外支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不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所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4、装货的品种和数量比较灵活,尤其适合小额货物运输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东方海外船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二、班轮提单的法律特征,,(一) 什么是班轮提单?《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将其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法律特征,,1、 提单是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contract or evidence of the contract);,,(1)大陆法:提单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2)英美法:1950年英国the Ardennes 判例对提单的确认2、 提单是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3、 提单是物权凭证(title of goods).,,(1)对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质疑:,,其一、缺乏法律根据;其二、与外贸实践不符;,,(2)提单诈骗与防范,,其一、提单诈骗的种类;其二、提单诈骗的预防方法,,,,,,,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三、班轮提单的种类,,(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迄待运提单,,(二)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四)运费预付与运费到付提单,,(五)全式提单与简式提单,,(六)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七)过期提单与无提单放货,,(八)电子提单,,,,,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四、电子提单,,(一)电子提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使用电子提单的优点:,,1、防止出现过期提单现象;,,2、防止利用提单进行诈骗;,,(二)与电子提单相关的法律规定,,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20条的规定;,,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3、《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三)电子提单的转让、证据力,,1、电子提单转让:电子提单的转让需要提单所有人、承运人、受让人三方参与才能完成。

承运人起着核心作用,即承担按照提单所有人的意识核发、取消、更换密码以及核实密码后的交货义务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为规范电子提单使用,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了《EBL规则》,后相继出现INCOTERMS、eUCP 规则等相关法律其中《EBL规则》是其他立法的基础目前具体对《EBL规则》电子提单研究相对较少,其中大多又集中于对此规则下承运人责任的研究,较少从电子提单整个流转过程出发考虑各方利益问题此规则共同认可的操作难度大,最终会影响其理论研究的发展实践上,若能解决这个共同认可的难题,《EBL规则》将可能获得突破性运用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给予托运人已收到货物的电讯包括密码托运人确认该讯息后则成为持有人如该持有人欲转让电子提单给第三人,应先向承运人发送通知,承运人确认该通知并向第三人发送电子提单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第三人确认并接受后,承运人销毁原密码并向第三人发出新密码,第三人则成为新持有人并拥有货物支配权和转让权然后,承运人通知提单持有人拟交货的地点和日期,提单持有人指定收货人最后,收货人凭电子提单提货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参照BOLERO(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计划,解决承运人的责任与资信问题。

BOLERO操作流程: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发出报文,承运人同时将该报文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在权利登记中心,托运人被记录为“单据”持有人若托运人欲将货物所有权转让,他必须将其新所有人身份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中心接到此指示后发出确认新所有人成为提单持有人的报文         由上可知,《规则》与BOLERO在“第三方登记机构”的选择上差别在于:前者由承运人来担当,电子提单每次转让均通过承运人,导致承运人责任大大增加;后者则对此进行了改进,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负责交易方信息的传输与储存,从而消除交易各方的顾虑因此,我们可参照BOLERO,在《规则》下建立一个专门监督电子提单流转过程中承运人行为的高资信独立机构,这样一定程度上也会保证买卖双方利益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一节 国际班轮运输,2、电子提单证据力,,电子提单仅仅是合同存在及成立的证明因为交易的方便和迅速,具体规定承托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通常不作为电子数据传递,所以电子提单通常不是合同内容的证明四)电子提单的使用与《海商法》的修改,,1、取消空白提单的建议;,,2、提单转让方式的修改案情经过:   原告:宁波顶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顶佳”)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海航运”)   被告: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船务”)   2005年10月24日,中外运船务向宁波顶佳发出到货通知书要求其提货。

宁波顶佳即委托代理办妥了货物进口报关等手续,同时凭记名提单向中外运船务换取了提货单其后,地中海航运两次要求中外运船务暂停放行涉案提单项下货物,造成宁波顶佳提货时遭到拒绝因此,宁波顶佳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记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明,宁波顶佳持有的记名提单非地中海航运出具给涉案货物托运人的提单宁波顶佳持有的提单记载托运人为RPM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宁波顶佳,货物品名电解铜,装货港德班港、卸货港上海港地中海航运出具给涉案货物托运人RPM公司的提单是一份指示提单,该提单除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不同外,其他内容与原告持有的记名提单基本一致该指示提单最终背书给了案外人上海沪海明辉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海明辉”)宁波顶佳称,其所持提单系从贸易商TIL公司处取得,但目前并无证据显示TIL公司以及TIL公司所称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宁波顶佳取得该套提单未支付对价另查明,中外运船务是地中海航运在上海目的港的代理,由于地中海航运发来电子舱单与宁波顶佳持有的记名提单内容一致,因此中外运船务向其发出到货通知书,并向宁波顶佳签发了提货单2006年11月22日,根据地中海航运的申请,英国高等法院对OMG公司发出搜查令并从该公司电脑中获取了相关邮件。

邮件内容显示,OMG公司将涉案欺诈提单 之复印件发送给了宁波顶佳,且明示欺诈提单的正本已在邮政快递途中,此后,宁波顶佳写邮件给OMG公司告知没有正确的舱单,无法进口报关并获得货物等等庭审查明,上述邮件都是一个名为Newdeh Lee(李某)的人所发该名字与宁波顶佳提交的销售确认书买方的签名人员的名字一致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的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但本案涉案货物出现了两个收货人,各持有一套正本提单,所以必须首先查明哪套提单才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能够代表涉案货物凭证的合法的提单为此,地中海航运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证实了涉案货物真实提单签发过程,并根据法院的搜查令,从OMG公司的电脑中得到OMG公司与宁波顶佳的李某伪造本案记名提单的事实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权利凭证只能是一套正本提单现地中海航运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指示提单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的权利凭证,宁波顶佳所持的记名提,,单是伪造的,舱单也被人篡改,对此宁波顶佳虽然主张记,,名提单系自己的贸易对家TIL公司邮寄给自己,但其始终未,,能证明TIL公司的合法存在,也不能证明所谓的TIL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及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

在宁,,波顶佳无法证明自己所持记名提单是通过正当、合法流传,,途径取得的情况下,上海海事法院确认案外人沪海明辉持,,有的涉案指示提单才是地中海航运作为承运人签发的真,,实、合法提单,应作为涉案货物的权利凭证据此,上海,,海事法院判决对宁波顶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二节,班轮承运人责任及免责,一、1924年《海牙规则》的诞生,,(一)1893年美国《哈特法》,,1、自美国国内或美国与外国港口之间运输商品的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条款使他们免除对装船、积载、保管、照料、运输和装卸的疏忽均属于违法,所订条款亦无效;,,2、在提单上加注条款使船方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等责任得以任何减少、减轻或避免者,均属于违法;,,3、船方只要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对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天灾、公敌行为、货物固有缺点、包装不定、依法拘捕、海上救助等方面所造成的损失,船方无需负责4、船方有责任签发提单注明货物标志、件数或容积、重量以及外表状况,该提单应当作为收到货物的表面证据二)《海牙规则》承运责任及免责,,1、承运人责任,:1)使船舶适航;2)管理货物;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二节,班轮承运人责任及免责,,,2、免责事项,,1)航海过失: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或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航海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2)火灾免责:因火灾引起的货物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3)海难;*,,4)天灾;,,5)战争或武装冲突;,,6)公敌行为*,,*7)政府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或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重量或容积的损失,或,,其他任何损失或损害。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二节,班轮承运人责任及免责,,*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潜在的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它原因但是,要求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责任,表明有关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我国《海商法》51条规定了承运人12条免则,免责范围与海牙规则基本相同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二节,班轮承运人责任及免责,,二.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比较,,一、承运人责任区间,,海牙规则规定:从装上船到卸下船为止,而汉堡规则规定: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交付货物为止我国《海商法》将承运人责任分为两种,:1)集装箱货物;2)非集装箱货物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区间二、承运人免责,,汉堡规则免除了海牙规则的承运人17条免责,规定承运人在承运期间货物发生火灾、损坏以及由于迟延交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承运人赔偿金额,汉堡规则规定为每件835SDR或每公斤毛重2.5SDR,两者以高者为准。

我国《海商法》规定为666.67SDR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第二节,班轮承运人责任及免责,四、货主提出诉讼和仲裁时效:汉堡规则规定为两年,海牙规则及我国《海商法》规定均为一年五、对于诉讼和仲裁的地点,海牙规则没有规定,而汉堡规则规定了管辖范围原告可以在:,,1)被告所在地;2)提单签发地;3)装、卸货港口;4)运输合同所指定地点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三节租船运输,一、程租船与期租船运输特点比较,,1、由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由于航次租船出租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调动权和管理权,因此船舶的营运费用如燃料、物料、淡水以及船舶的检验费用均由出租人(船方)负担,承租人仅负担运费、装卸费和滞期费2、出租人应对货物负责出租人不仅要尽适当的谨慎使船舶适航、维持船舶的有效状态,还要与提单运输一样,对货物负有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的责任3、约定货物装卸期,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航次租船合同均订有装卸期限,如果承如租人未能在该期限内将货物装卸完毕,因而延长船舶在港口的停泊时间,导致港口费增加和出租人营运收入减少,承租人要支付一定金额,即滞期费,反之为速遣费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三节租船运输,4、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受租船合同的约束5、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承租人通常就是托运人,与程租船相比较,期租船的特点包括:,,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提供船舶的维修保养;,,2、承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和调度,并负责营运费用,如燃料费、港口费等;,,3、租金按照租船的时间长短和租紧率的高低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三节租船运输,二、程租船运输合同条款,,(一)船舶说明:船名、船龄、船籍、船级、吨位(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注册总吨与净吨,总载重量吨和净载重量吨)、船速、船舶位置等;,,(二)预备航次:当船舶的出租航次与承运货物的航次不一致时,从装货港的前一个港口至装货港的一段航程,称为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程租合同中有关出租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一般要求船舶以合理的速度尽快完成预备航次,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三)安全港:合同通常规定承租人所指定的港口或泊位必须是安全的,即无强风、巨浪、码头条件好,无战争或霍乱订入该条款的目的在于让出租人和船长尽早知道有关港口或泊位,尽早承担起对其安全性进行调查的责任四)受载期和解约日:船舶预期到达装货港或地点,并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称为受载期。

船舶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作好装货准备,即为违约,承租人有权提出索赔解约日是承租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通常是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出租人或船长明知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货港或装货地,只要承租人未提出解除合同,船舶仍然应当驶往装货港为此,有的合同设有“质询条款”要求承租人接到出租人或船长关于船舶延误情况和预期抵达装货港日期的通知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答复,否则视为放弃解除租船合同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三节租船运输,五、装卸条款,,(一)装卸条件:船方负责装卸费用,即1、GROSS TERMS或LINERTERMS2、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FREE IN AND OUT),,3、船方不负担装货费(FREE IN)4、船方不负担卸货费(FREE OUT),,(二)程租船运费的计算有三种不同的方法:,,1、按照装货时的吨数;,,2、按照卸货时的吨数;,,3、包干价格三)装卸期限,,1、规定每一工作日每轮船装卸若干吨;,,2、规定固定的装卸天数;,,3、规定按照港口习惯快速装卸(CQD),,(四)关于工作日的计算,,1、按日(DAYS)或称连续日(RUNNING DAYS),,,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第三节租船运输,二、程租船合同条款,,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指扣除非工作日后港,,口正常工作的天数;,,3、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扣除非工,,作日和因为坏天气不能进行工作之后的港口正常工作天数。

五)出租人责任,,《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基本义务,即适航义务与管货义务两者在适航义务上是相同的,在管理货物上存在差别,金康合同,,仅要求船舶所有人对于积载不当负责《海牙规则》规定,如果,,由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管货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得免责金康合同规定,即使船长、船员以及雇佣人员在管理货物上有过,,失,船舶所有人仍然可以免除责任六)绕航条款,,各国法院均认为:船舶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习惯航线上的港口,,,,二、程租船合同,一般只能按照地理顺序挂靠船舶绕航不能与租船合同的商业目的相背离,只有在避免船员、船舶和货物发生危险和为了救助海上人命和财产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绕航才被视为合理绕航七)罢工条款,,装卸港口和船舶航次发生罢工造成费用损失和运输迟延,,等问题,该条款包括:,,1、罢工期间装卸时间的计算;,,2、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3、罢工发生在货物部分装船而作业无法进行时的处理;,,4、租船人有无权利命令船舶到其它能正常作业的港口装卸;,,5、收货人是否仍然依提单载明的数额支付运费八)战争险条款,,1、如果战争危险发生在开始装货前,出租人经过合理判断,战争,,可能危及船舶安全,那么其有权解除合同;,,2、发生在开始装货后或完成装货前,船长或出租人认为战争将危,,船货安全,船长或出租人有权停止装货、签发提单、继续航行等。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条款,,第一节 保险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所谓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拥有的为法律所认可、可投保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给予保障的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方为有效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条款,,(一)存在的时间:,,关于可保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按国际保险业惯例,一般都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拥有可保利益,但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拥有可保利益才能获赔二)保险利益的条件:,,1、合法的利益;2、客观存在的利益;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所有权2)委托保管权3)抵押权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与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条款,[案例],某年5月,我国某公司从欧洲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值12万美元,贸易术语为CFR荷兰鹿特丹6月6日,卖方将货物装船,船舶随即起航,卖方马上向买方以电讯方式发出装运通知,时间约为当地时间6月6日15时因鹿特丹处于零时区;而北京地处东八区,因而鹿特丹时间与北京时间有8小时时差,该时间约北京时间6月6日23时,非买方工作时间北京时间6月7日上午8时,买方开始工作后得到装运通知,立即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险别为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北京时间6月7日下午16时,买方收到卖方通知,被告知货物灭失概况为:载货船舶起航后2小时(鹿特丹时间6月6日17时,北京时间6月7日凌晨1时)在海上发生火灾,所载货物被焚毁且船上通讯设备毁于大火船舶与外界失去联络;动力设备损伤,船舶失去续航能力待船长、船员等耗时约1.5小时合力将大火扑灭后,船舶在海上漂流2小时后,该船被发现、获救并被拖回鹿特丹维修因拖行速度较慢,到港已是鹿特丹时间6月7日凌晨0时30分天明后船方迅即通知托运人(卖方),卖方随即通知买方并提示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条款,,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首要原则,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诚意行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正确的披露(告知)。

严守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条款,,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条款,,四、近因原则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原因(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害、费用和/或责任(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在普通法中称为“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承保危险是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果,这是海上保险索赔和理赔的前提条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条款,,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案,英国上议院在对该案的判决中确定了近因的新标准该案中,船舶遭受德国潜水艇的袭击,但在拖轮的协助下抵达勒阿费尔,后停靠在码头旁当刮大风时,风使该船与码头相碰,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而关闭了码头,并命其停靠在防坡堤外围该船在那里停靠了2天,随潮落而搁浅,随潮起而起浮,在该船沉没之前,其所有人根据未包括战争原因在内的保险单以损失为海难所致为由要求赔偿上议院一致主张,船舶搁浅并非一项“新的干预行为(novus actus interveniens)”, 潜艇袭击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二节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基本险,,(一)平安险(F.F.P.A),,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自然灾害:1)恶劣气候;2)雷电;3)海啸;,,4)地震或火山爆发;5)洪水;,,6)其他人力不能抗拒自然灾害2)实际全损:1)丧失使用价值;,,2)标的物全部灭失;,,3)标的物失去所有权,无法追回;,,4)船货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仍无音信3)推定全损:被保险标的物受损后,虽然没有达到全部灭失的,,程度,但在施救、修理和续运到目的地所花费的费,,用总和估计将超过原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第二节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基本险,,(一)平安险,,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1)意外事故:1)搁浅;2)触礁;3)沉没;4)失踪;,,5)碰撞;6)倾覆;7)火灾;8)爆炸;,,9)暴力盗窃;10)投弃;11)船长船员恶意行为2)全损: 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3)分损: 1)单独海损;2)共同海损,,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不论意外事故发生,,前还是发生后曾经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的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第二节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共同海损: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共同安全,为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等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第二节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基本险,,(一)平安险,,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规定应当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例如:,,如果两船互有过失相撞,甲的过失为60%,乙的过失为40%,,,甲为载运货物的船舶,船损失4000元,货物损失3000元;乙,,是非载货船舶,船舶损失10,000元甲船承担,(4000+10,000)X60%为8400元;,,乙船承担(4000+10,000)X40%为5600元;,,甲船自己承担4000元,赔偿乙船4400元,,,因甲船对本船货物损失免责,货物损失由乙船和货主自己承担,,乙承担:3000元X40为1200元;货主自己承担1800元第二节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一、基本险,,(二)水渍险,,水渍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保险范围还包括因为,,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三)一切险,,承保水渍险的基础上加11种一般外来风险,,1)偷窃、提货不着;2)淡水雨淋;3)短量;4)混杂和玷污;,,5)渗漏 6)碰损和破碎;7)串味; 8)受潮与受热;,,9)钩损; 10)包装破裂;11)锈损险二、基本险责任起乞,,基本险责任起乞采用保险业的仓至仓条款:,,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如果没有抵达最后目的地,则在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在上述60天如果需要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第二节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三、基本险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造成损失;,,3、在被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损失;,,4、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征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与费用;,,5、属于海上运输战争和罢工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特殊附加险,一、特殊附加险险别,,1、战争险;,,2、罢工险;,,3、仓面险;,,4、进口关税险;,,5、拒收险;,,6、黄曲霉素险;,,7、交货不到险;,,8、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二、特别附加险,,卖方利益险,,,第三节 我国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与索赔,一、出口与进口保险,,(一)出口保险,,1、凡是按照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在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照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装船的日期,如果对保险金额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按照货值110%投保。

2、进口保险,,按FOB、FCA、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为简化投,,保手续,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办法,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保险费率等订立长,,期合同,保险公司对于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商品,,,一经起运,就自动承担保险责任第三节 我国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与索赔,二、保险索赔,,1、 损失通知:被保险人获知货物受到损害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施救措施,确定保险责任和签署,,检验报告;,,2、乘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后,还要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索取货损货差,,证明;,,3、采取合理施救和整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4、备妥索赔单证,包括申请书、保险单、运输单、,,发票、以及检验报告、货损和货差证明,保险时效一般,,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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