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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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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审计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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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工作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规范企业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集团公司审计部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2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各全资、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活动,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和有关内审人员职业上岗的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 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3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公司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须列入企业财务预算,予以保证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对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四)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对资产质量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八)对招标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4(九)对审计项目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企业 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事项实行审计审签制度,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经本企业 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业务事项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订相应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本企业有关生产、计划、经营 管理的重大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的规 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 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 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 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计采取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6的方式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组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作为下达审计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企业规定的行为,下达审计决定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促进审计成果的运用7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第五章 奖 惩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中发现的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第三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所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公司可结合本企业实8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印发的《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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