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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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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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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1年4月11日起施行)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立,现対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 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 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対于债权转讣前原债权 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中请 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立的,如不违反法律规立,该约立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捉出 界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Z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 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 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 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 权转让的事实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述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计算利息和复息第八条人民法院対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立债权特尬后,原债权银行转讣主债 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 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 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冇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 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 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解读《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货 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1年4月23FI公布施行该《规定》性 质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稗,对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类型的案件有约束力为便于 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该《规定》,现对该《规定》的制定背景、过程、制 定依据和内容介绍如下一、 《规定》的制定背景和过程为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组建的 中国华融、东方、长城、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口收购、管 理、处置工商银行、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四家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接收了不良资产后,已经着手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主要是清收外债和盘活 沉淀资产。

在清收対外债权的过程中,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诉讼手段作为主耍手段 來使川,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新型的民事主体,其经营管理的不良资产是从四家 商业银行转让取得的,因此以资产管理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出现了一些诉讼程序和 实体法适用上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也已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增加了法院处 理相关案件的难度为了依法审理好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民事案件,及时盘活金融 机构不良资产,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地人民法院 的反映,及时开展对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并在研究基础上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拟定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 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起草后,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由全国法院经济庭长、副庭长参加的研讨会,对《规定》内容进行 了研究,并组织召开由人民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意见 根据研究中提出的意见,经司法解释起草人员修改后,该《规定》于2001年4月3H 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1年4月11日正式施行。

二、 《规定》的制定依据与特点《规定》的性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我国现 行法律为依据対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制定依据是我国现行法 律山于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的案件涉及多部法律的具体适用,因此司法解释的法 律依据不是某一部法律,而是多部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担保法》《规定》的特点是:1、针对性强《规定》笫十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限制了《规定》的 适用范围虽然就内容而言,《规定》并无对待特殊主体的“特事特办”,内容具有普适 性,但由于司法解释针对特定的案件类型,所以其产生的原因限制了其适用范围2、司法解释内容涉及多部法律,各部分内容均有我国现行制定法上的依据,符合 法律规定虽然在内容上有对法律进行限制性解释的地方,比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的 转让问题,但在承认公告可以作为中断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证据方而,《规定》也要求公 告中应当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内容,这样符介《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一 般规定三、具体内容1、关于诉讼主体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通过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开展经营活动并起诉、应诉。

经 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办事处均依法领取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 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这一•特点,办事处的性质应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 分支机构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在诉讼中的地位,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地方法 院不认可办事处的诉讼地位,原因是“办事处”这一名称通常被理解为无独立民事行为 能力的“代表处” 一类的主体,不能代替法人起诉应诉,只能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民事活 动经过调查和了解情况后,司法机关对于办事处的实际民事地位很快达成了共识,并 认为,在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在全国各地起诉应诉的情况下,以办事处这样的分支机构出 而进行诉讼,对追收债权工作有积极意义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在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诉讼地位的肯定上,存在两种思路一是将办事处视为金 融机构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笫四十条笫(六)项“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 支机构为其他组织,可以参加诉讼”的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可以作为诉讼主 体参加诉讼。

二是直接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T问题的意 见》第四I•条第(九)项,肯定办事处是“符介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应诉现在《规定》小的表述是直接承认办事处的诉讼地位,基本上采用的是第一种思 路,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作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起诉、应诉2、 关于诉讼主体的变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商业银行债权后涉及的诉讼问题冇两种情况:一是受让债 权后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办事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二是受让债权前国有银行作为原告 提起诉讼但未终审的对第一种情况,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已经达成债权转让协 议,资产管理公司已成为新的债权人,其可以用口己的名义向法院捉起诉讼対于笫二 种情况,债权转让前银行己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尚未终审的案件,山于债权己经转让给 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银行对原债权不再享有权利,诉讼主体也应进行变更,由资产管 理公司或其办事处参加诉讼,继承原来银行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但变更诉讼主体需要 当事人的中请,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变更《规尬》的第二条明确了 “原债权银行或者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中请人,向人民法院中请变更诉讼主体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审终结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新债权人的,根据《规定》的要求,原债权银行所享有的上诉权,可以在原债权银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转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

即诉讼主体的变更可以发生在一审 终结后到二审开始前这一阶段3、 关于诉讼保全的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要求 申请人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考虑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金融 机构,具冇一定的资产和信誉,其受让的债权一般属于债务人长期欠债,债权债务关系 清楚,所以,在《规定》中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办事处中请财产保全,可 以不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如果需要提供担保的话,可以由资产管理公司以公司 乞义提供信用担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I羽内提 供保证对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办事处申请诉讼保全的,经资产管理公司书面授权,办事 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值得一捉的是,诉讼保全中的担保其性质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与《担保法》所 调整的担保有适用法律上的区别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承诺,原则 上须人民法院同意接受才成立,该担保关系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担保法》所调 整的担保是民商事活动中的担保,依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设立由于两者存在的本质区 別,所以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自己对自己”的承诺,即承诺对某一行为负 责等,而《担保法》中的保证必须是笫三人捉供,不存在口己为口己担保的现彖,这样 才能起到代为淸偿或者代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效果。

4、管辖地的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债权银行Z间的关系是债权转让关系,还是介同转让关系,既关系到两者乙间的实体权利,又关系到所涉及的案件的管辖问题合同转让又被称为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转让须 经债务人同意,未经债务人同意的,转让无效而债权转让是当事人之间就债权的让与 达成的协议,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与 第三人就债权转让协商一致时,转让行为即在当事人Z间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法律的规 定,债权人在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后,转讣行为即対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不 得再向原债权人清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Z间的行为,依其性质应当属于债 权转让,而非合同转让,理山是:(1)按照国务院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冃的,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对口受让的是“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受让的对象就是债权;(2)国有银行与债务人Z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所形成的当事人Z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 债务人长期拖欠,剩下的只能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也只能是债权;(3)实 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之I可所签订的协议也是债权转让协议,而非合同转 让协议;(4)从实际操作上看,如果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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