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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鉴定规定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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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鉴定规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1日颁布1989年8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精神疾病鉴定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鉴定人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鉴定材料《精神疾病鉴定规定》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第六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

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精神疾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精神疾病鉴定 目录 鉴定简介 鉴定标准 鉴定对象 鉴定内容 百分网鉴定简介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鉴定材料《精神疾病鉴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百分网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百分网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百分网鉴定内容 刑事案件中,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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