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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案例分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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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案例分析[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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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案例分析[版] 案例1 一、案情简介: 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刚好,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乎其微,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面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马上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其次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二、赔付结论:拒赔 三、案件处理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歼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歼灭 案例2 一、案情简介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二、赔付依据: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纳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案例3 一、案情简介: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二、赔付金额: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纳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三、施救费赔付依据: l 施救费用 它是指保险财产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削减保险财产的损失而进行抢救、爱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被救出的物资的搬运、堆存、摊晒、烘焙、复制、整理等各种合理费用,以及为了使受损保险财产增加经济价值而支出费用,如整理分档、包装费用等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其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担当;保险人所担当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因此,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难、事故损失时,除负责赔偿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外,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也负赔偿责任施救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两者分别计算,不包括在保险财产赔偿金额范围内,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l 施救费用以“必要”和“合理”为原则 首先要区分施救费与预防费的界限施救费用是指灾难、事故 发生当时或发生后,而不是在灾难、事故发生之前,这是区分施救与预防两项费用的界限。

凡在灾难、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在某些特别状况下,灾难、事故虽未发生,但已接近发生而施救刻不待时,为了避开保险财产遭遇更大的损失,实行爱护保险财产的紧急必要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事后证明是刚好有效的,视同施救费负责予以赔偿 其次,应区分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保险人只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假如施救的财产中,包括未保险的财产,且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施救费用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应依据施救的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负责施救费用 然后,按不同的投保方式计算施救费的赔偿金额,即保险财产若是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的,其施救费也应按相同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足额投保,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可得到相应的赔偿,不存在按比例赔偿的问题 不足额投保,财产损失连同施救、爱护、整理费用都要比例分摊而得不到足额赔偿 案例4 一、案情简介: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张某始终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特别留意楼市的动态,最终于2000年4月得偿所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状况后,张某马上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看法经挚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遇严峻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本案争辩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二是“房屋转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1、房屋全部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依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需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全部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全部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起先,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依据保单词义的说明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根据其在所属专业的原来意义进行说明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说明是房屋的全部权转移给他人,即指全部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全部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二、案件结论: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反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当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案例5 一、案情简介: 谷某,在我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1份,总保险金额202200元。

保险期限为2003年5月19日至2004年5月18日其中附加管道裂开及水渍险保额20000元2003年7月9日,因楼上居民家中自来水管道裂开跑水,致使被保险人室内顶棚、墙壁、地板、衣服及床上用品、家具等诸多物品受损接到报案后,公司马上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勘,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水渍险责任经查,因水渍造成财产损失如下:地板水渍面积65平方米,顶棚及墙壁水渍43平方米,衣服及床上用品、家具等遭遇不同程度水渍被保险人报损9480元经市场调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家庭财产折旧标准,公司核定如何赔付? 二、损失认定及赔款计算: 1、地板:水渍面积65平方米,每平方米材料费、工时费为120元,损失程度为20% 2、顶棚、墙壁:水渍后,顶棚、墙壁需大白处理每平方米材料费和工时费2元复原时考虑扩延余地和材料损耗,按受损面积1.5倍的系数计算 3、衣服及床上用品、家具等:按市场价格逐件给付一次性清洗费140元 请计算我司赔款金额: 地板赔款金额=受损面积×单价×损失程度 =65平方米×120元/平方米×20%=1560元 顶棚、墙壁:水渍后,顶棚、墙壁赔付金额=受损面积×系数×单价 =43平方米×1.5×2=129元 服及床上用品、家具等140元 本案赔款金额合计:1829元 案例6 一、案情简介 1999年5月,刘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

同年10月,刘某的母亲从乡下探望儿子,第一次用高压锅煮绿豆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绿豆堵塞,致使国内气压急剧上升造成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毁,损失900元,刘母右手被炸伤,花去医疗费300元案发后,刘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母医疗费 二、案情分析 高压锅爆炸属于物理性爆炸,属于保险责任 其次,刘母居住在乡下,第一次运用高压锅,未按平安操作规定运用高压锅,并非有意行为,属过失行为,某保险公司应赔付 再次,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表明其含有肯定缺陷,但该缺陷却不是爆炸的干脆缘由,因此本案的损失不能归为除外责任 最终,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其目的是为了使广阔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但刘母的手伤医疗费不属于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案例7 一、案情简介: 2001年6月13日下午,我司某支公司接到张智钦(投保人)报案,称其女儿张夏芳(被保险人)于2001年6月1日上午在泉港区涂岭镇“华蜜”水库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并申请其身故保险金5万元 二、现场调查及走访亡者家庭四周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到事故地点及事故者的家里例行性调查,经过周密细致地调查,发觉重大疑点: 疑点一:张智钦向三家保险公司所报事故过程大不一样 疑点二:经调查张智钦为一屠夫,平常游手好闲,经济状况差,女儿在岳父家长大,感情不深。

疑点三:张智钦5天时间内主动在平安、中保、太保三家分别投保 疑点四: 保单生效时间与出事时间只差5天 疑点五:事故地点可疑,水库周边方圆300米内无人居住在水库边的房子里有两条狗,6岁的女孩一个人在那里玩的可能性很小 疑点六:张智钦近来因赌博输了很多钱,且二年前因出国劳务被人骗一笔巨额,目前欠款许多 三、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介入 接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同意协同我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一下6月15日公安局与我公司协作以隐藏身份调查,发觉案情如我司调查人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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