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物业管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gg****m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77.50KB
约8页
文档ID:213159098
物业管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_第1页
1/8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4-09-18发布部门: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发布口期:2001-01-13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 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冇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笫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和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木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昌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金 业进行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训未售出、租出的物 业的所有权人除外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川物业的其他人木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 织笫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口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 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巒管理金省的物业管理活动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冇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冇关工作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笫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业主人会,享有表决权;(二) 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淳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 监禅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 遵守业主公约;(三) 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 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履行卜-列职责:(一) 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 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 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 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六)决定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己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而积达到百分Z五十以上, 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 二个月,就未召开首次业主人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业主大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Z I•五以上业主提 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 会制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代 表列席,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金业代表列席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一) 住宅物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二) 非住宅物业按建筑而积计算;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具体办法由业主人会制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管理 部门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木条例开展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二) 执行业主人会的决议、决定;(三)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四) 业主大会赋了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额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口选举产生Z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中请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式样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临督,不得从事任何经营 活动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其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 半数成员出席,其决定必须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物 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抵触第十九条物业发生转让的,新业主须在办理转让手续后三十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 业管理企业第三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 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险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 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

业主户外的水、电、气、暖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的悸理、养护、维修,按产权归属由产 权人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笫二十二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十天台、屛面等进行违章衢、拆、搭占 等;(三)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四) 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践踏、占用绿地;(二) 损毁树木、园林;(三) 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四) 乱抛乱堆垃圾、杂物;(五)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六) 排放有毒、何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七)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笫二十四条业主或者使川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冇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事 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 用人应当遵守第二十五条物业的白用部位、白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 费用自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収得资质等级证 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金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木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资质等级证帖和冇关证 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享冇下列权利:(一) 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二) 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如碍物业管理的行为;(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人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 全而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 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 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质询;(四)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 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 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三十条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 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继续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物 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 使用说明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 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符合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二条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 示范文本,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称交方式等五)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六)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七)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町以包括下列内容:(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FI常维护和管理;(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口常维护和管理;(三) 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四)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的事项;(五) 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I上或者解除后三十日内,向业主 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并告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分摊比例不 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 负担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虽 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的收费项日和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管理金业 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八条 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单位向业主 收取费用,应当收费到每一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 应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订立代办服务费条款不得向业主或者使卅人另收代办服务费第三十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维修 基金属全体业主所冇,业主委员会成立Z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竹,专户储存;业主委员 会成立Z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四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按约 定将保修费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怦第四十一条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冇关规定,配套修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T分Z 二至四的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别人开发建设成木,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等,应当恢复原状;不 按时恢复原状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恢复原状的,赔偿。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