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六种常用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一)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1. 全名和含义FOB 全名为 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Shipment)中文译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术语 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 货,并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货物越 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此术语只适用于水运(海 运和内河航运)2.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 卖方的基本义务① 按时交货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 知;②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③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付费;④ 向买方提交规定的各项单证(商业发票等)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 买方的基本义务①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租船订舱),支付运 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及时准确通知卖方;② 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付费;③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④ 受领交货单据,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3. 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 “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INCOTERMS2000》对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界定为“装运港船 舷”。
它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 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有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便转移 给买方,因此“船舷”是风险界限但是,“船舷”并非买卖双方责 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卖方负责装船 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过程,并支付相关的费用船舷为界”风险界定并非绝对不能改变在实际业务镇南关, 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是,风险的界限实际上已不 是船舷,而是船上,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把货物安全装上船,并承担货 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风险2) 船货衔接问题FOB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它要求卖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 成装运在FOB条件下,卖方负责备货,买方负责备船,中间可能 存在一个“船等货”或“货等船”的衔接问题3) 程租船时FOB的变形 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按FOB成交时,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杂件货,通常采用班轮 运输,由船方负担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中,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再 约定装运费由谁负担,自然由支付运费的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成交 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这时,装运费 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运 费。
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 镇南关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用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 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在实际业务镇南关,常见的变形 有下列几种:① FOB Liner Terms (FOB 班轮条件)是指装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办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釆 用这一变形,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用究竟由买方还是 船方负担,贝U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釆用何种租船条件② FOB Under Tackle (FOB 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吊 装入舱及各项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概由买方或船方承担 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由船方负担,贝U取决于租船 合同的规定③ FOB Stowed (FOB理舱费在内)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 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为此支付的费用为理 舱费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 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弓I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 费用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 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垫隔和整理, 即还必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而 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④ FOB Trimmed (FOB平舱费在内)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 装入船舶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 这项作业叫作平舱,为此支付的费用为平舱费按此条件成交, 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 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贝U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 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 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买方支付⑤ FOB Stowed and Trimmed (FOB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用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 的费用在许多标准合同中,常用FOBST来表示需要注意的是,FOB变形是在程租舱运输时用来解决装船费 用负担问题的,它们并不改变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界限4. 《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值得注意的是,《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 释与运用,与《NCOTERMS2000》的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 交货地点不同《INCOTERMS2000》中,FOB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而《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把FOB概括为六种。
它把 FOB笼统的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 广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INCOTERMS2000》相近但在使用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 FOB 和港名之间加上“船舶”(Vessel)字样,才表示在指定装运港船 上交货如运用FOB指定纽约港船上交货这一术语时,假设只订 为“FOB NEW YORK”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 把货物运到纽约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纽约港口并 交到船上,所以,必须用FOB Vessel NEW YORK来表示② 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按《NCOTERMS2000》解释,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在装运港 船舷,但按《194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 双方的风险界限在运输工具上,即使是 FOB Vessel NEW YORK”,买卖双方的风险也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 船上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风险③ 出口手续和费用负担不同按《INCOTERMS2O00》解释,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和支付有关 费用;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规定卖方只是“在 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 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 件。
对大多数使用《INCOTERMS2000》的国家来说,必须了解《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和运用上的差异,在 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必须特别注意上 述问题,避免双方在认知上的歧义二) CFR (成本加运费),1. CFR 全名为 Cost and Freight ( namded pot of destination),中文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并支付货物运 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加运费货物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 界货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而 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 故CFR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价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通 常运费按照《NCOTERMS2000》规定,该术语只适用于水运(海 运和内河航运)2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卖方的基本义务①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按时交货至装运港指定的船上,向买方发出 已装船通知;②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③ 办理出关手续并支付费用;④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发票、提单等)或相同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① 办理进关手续并付费;②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 受领交货单据,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3•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装船通知尤为重要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物保险,如 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 可能漏保货运保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 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而不能以货物已 越过船舷为由免责2) 租船订舱问题采用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办理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关 于运输问题,《INCOTERMS2000》解释为,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 行安排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可供装卸该 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 港即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需租用适航适货的船,按照通 常条件和惯驶航线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对于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 船舶的船型、船龄、船级、国籍或指定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卖 方有权拒绝,但也可根据情况予以通融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 方负责保险,故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 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 与产地证明,而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3) 程租船时CFR的变形——明确卸货费用的负担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在租金(运费)中一般不包括装卸费用卖方负责装船,自然承担装船费用,但 货物达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究竟由何方负担容易弓I起争议,买卖双 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 同是,要在CFR术语后附加下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即CFR变形① CFR Liner Terms (CFR 班轮条件)这是指卸货费用按班轮办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② CFR Landed (CFR卸到岸上)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③ CFR Ex Trade (CFR吊钩下交货)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码头上或驳船上的吊钩 所及之处的费用,即卖方承担卸货费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 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④ CFR Ex ship's Hold (CFR 舱底交货)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 担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费用应当指出,上述CFR的变形,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的 问题,而交货地点和风险的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三)CIF (成本加保费、运费)1. 全名和含义CIF 全名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destination)中文译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支付货物运至约 定目的港的成本加运费,并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岛目的港的货 运保险,支付保险费货运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货 物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 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按此术语成交,卖方的义 务比CFR术语多了一项----货运保险,因此,CIF的基本含义是 在CFR价的基础上加了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费按照 《INCOTERMS2000》的规定,此术语只适用于水运(海运和内 河航运)2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 卖方的基本义务①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按时交货至装运港指定的船上,向买方发出 已装船通知;② 办理货物运输途中的保险,支付保险费③ 承担货物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