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10-2007 代替 GB 16410-1996 家 用 燃 气 灶 具 Domestic gas cooking applian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年6月13日发布 2008年5月1日 实施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5 要求 6 试验方法(上) 试验方法(下) 7 检验规则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前 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
标准中的5.2.1,5.2.2 a、c,5.2.5 c,5.2.6b,5.2.7.1b,5.2.7.3,5.2.10.2,5.3.1.4,5.3.1.5,5.3.1.10d、f,5.3.1.12,5.3.1.14,5.3.2.6,5.3.6,5.3.7.5a,5.4.2.2,5.4.2.3,5.4.10.1,5.4.16.1,8.1.1 除f以外的其他条款,8.1.2a,8.2.1,8.2.4c、d、h及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次标准修订中下述内容参照了相关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状态、最大正常温升、燃烧器耐过热性能及试验方法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部分:安全性总则》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部分:安全性总则》和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烤箱使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参照了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和JIS S 2093-199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试验方法》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按照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本标准与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1996年版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适用范围增加了气电两用灶具; ——术语和定义删除了2条,修订了5条,增加了16条; ——标准状态的温度由1996年版的0℃调整为15℃;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灶具主火热负荷,由1996年版的不宜小于2.91kW,调整为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3.0 kW; ——取消了有风状态的要求; ——规定灶具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增加了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对灶具使用材料的材质要求修订为对材料的性能要求; ——增加了包装材料及包装废弃物条文; ——增加了实测热负荷计算公式; ——修订了实测折算热负荷计算公式; ——修订了干烟气中一氧化碳百分比浓度计算公式; ——增加了跌落和堆码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其过渡期为9个月。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日用五金标准化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浙江德意橱具有限公司、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海尔集团燃气灶研究所、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舟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长青(集团)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洪斌、姚克农、刘纲、王凤玲、高德康、刘彤、毕智涛、翁伍云、蔡位明、仇明贵、周士灯、杜仁尧、吴伟良、富良、熊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J 4-1983; ——GB 16410-1996 家 用 燃 气 灶 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的燃气灶; b)额定热负荷≤5.82 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 c)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 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 L、额定热负荷≤4.19 kW的燃气饭锅; e)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 kW的气电两用灶具。
使用GB/T 13611《城市燃气分类》以外燃气种类的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1989 家用电器包装通则 GB/T 1690-1992 硫化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 GB/T 1740-1979(89年确认)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T 1765-1979(89年确认) 测定耐湿热耐盐雾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备法 GB/T 1771-1991 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03–1998 铜-铜镍(康铜)热电偶丝 GB/T 3768-1996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3772-1998 铂铑10-铂热电偶丝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22-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4857.3-1992 包装运输包装件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 5013.4-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部分 软线和软电缆 GB 5023.3 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 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GB/T 7306.1 55°密封管螺纹 第1部分:圆柱內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06.2 55°密封管螺纹 第2部分:圆锥內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07 55°非密封管螺纹 GB 13028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 GB/T 13611 城市燃气分类 GB/T 16411-1996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QB/T 3826-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NS) QB/T 3832-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CJ/T 3085-1999 城镇燃气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 4706.1-1998、GB 4706.22-2002和CJ/T 3085-199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注: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的术语与GB 4706.1-1998所确立的器具术语相对应,如灶具对应器具,I类灶具对应I类器具,Ⅱ类灶具对应Ⅱ类器具,Ⅲ类灶具对应Ⅲ类器具,电热灶具对应电热器具,电动灶具对应电动器具,联合型灶具对应联合型器具 3.1 燃气灶具 gas cooking appliances 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的总称,包括燃气灶、燃气烤箱、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灶、燃气烘烤灶、燃气饭锅、气电两用灶具,以下简称灶具 3.2 燃气灶 gas stove 用本身带的支架支撑烹调器皿,并用火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灶 3.3 嵌入式燃气灶 built-in gas stove 镶嵌在烹调台面使用的燃气灶,以下简称嵌入式灶3.4 气电两用灶具 gas-electric combined stove 将燃气灶具和电灶(包括电磁灶)组合在一起,能单独或同时使用燃气和电能加热的两用灶具3.5 燃气烤箱 gas oven 食品放在固定容积的箱内(加热室),以对流热和辐射热对食品进行半直接或间接加热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烤箱。
3.6 燃气烘烤器 gas barbecue 用火直接烘烤食品的敞开式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烘烤器3.7 燃气烤箱灶 freestanding gas cooker 将烤箱与灶组合在一起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烤箱灶 3.8 燃气烘烤灶 independent hotplate and grill 将烘烤器和灶组合在一起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烘烤灶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 规定温度为15 ℃,绝对压力为101.3 kPa条件下的干燥燃气状态 3.10 低热值华白数 net Wobbe number 燃气的低热值与其相对密度平方根之比 3.11 额定热负荷(额定热流量) nominal heat input 制造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