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试行)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试行)****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试行)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本标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见附录A),在下一季度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应当每月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在下月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1.3 法律责任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__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工作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不执行本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标准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试行期一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解释2. 消防安全责任2.1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2.1.1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2.1.2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2.1.3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2.1.4 确定部门、班组、岗位消防负责人2.1.5 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存档备查2.1.6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2.1.7 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2.1.8 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见附录B)2.1.9 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2.1.10 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2.1.11 职工超过4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2.2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2.2.1 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2.2.2 拟定年度消防,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2.3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2.2.4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2.2.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2.2.7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2.2.8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2.2.9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2.10 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2.2.11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上述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2.3.1 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2.3.2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2.3.3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2.3.4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有关合同和文件应存档备查。
2.4重大活动责任2.4.1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