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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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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 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 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 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 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 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拐卖行为还 是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权利)是相同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罪构成共同对向犯,但两者的刑罚严重失衡, 不符合共同对向犯的基本理论我国刑法有必 要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土实 际情况,对买卖人口犯罪相关罪名进行体系性 整合,审慎提高买卖人口犯罪中买方的法定开h 加大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力度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否应当提高法 定刑在法学界引起激烈的争论,基本上形成 “提高派”和“维持派”两种观点争议的焦 点在于:现行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 童罪的规定是否出现了无法弥补的漏洞,而有 修订之必要刑法修订问题兹事体大,逻辑比 民意舆论更为重要,虽然这并不代表民意舆论 劳动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即便将该条款理解 为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无论是否存在强迫劳动 的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了招募、运送人员或者 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就构成强迫 劳动罪。

虽然以招工为名,拐卖14周岁以上 的男子就可以构成强迫劳动罪但是,如果行 为人拐卖男子的目的不是强迫劳动,而是器官 移植、卖血等其他目的,如果还没有故意伤害、 强迫卖血的实行行为,也未剥夺人身自由,就 只能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强迫卖血罪的犯罪预 备,即便处理,其刑罚也明显低于原来拐卖人 口罪的规定二、买卖人口犯罪的法益衡量与侵犯客体正是因为立法相对仓促,没有通盘考虑法 条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至于刑法出现大量的 体系性漏洞,其中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对人 的保护力度还不如物)买人与买物之比拟单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最高只 能判3年有期徒刑与动物相比,同样是收 买行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危 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买卖同罪同刑, 基本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时 收购一只一级保护动物或动物制品就属于情 节特别严重,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植 物相比,刑法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也偏 低《刑法》第344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罪,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重点保 护植物或植物制品,买卖同罪同刑,最高可 判7年有期徒刑;与赃物相比,亦是如此 同样是犯罪所得,如果收买赃物,构成《刑 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犯罪所得不是物, 而是被拐的妇女、儿童,收买者的刑罚最高 仅有3年有期徒刑虽然《刑法》第241条 第2款到第4款有数罪并罚的规定,收买被 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实施非法拘禁、强奸等 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实施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后又实施其他犯罪,比方 收购大熊猫后走私的,购买赃物后诈骗的, 同样可以数罪并罚因此,从外表的观感来 看,法律很难摆脱人不如物的指责二)不同性质法益的衡量有学者认为人和动物保护的法益属性不同, 不能进行简单的比拟这种观点并不恰当,在刑法中对不同性质法益进行比拟是必须的当妻子突患重病,丈夫迫不得已在醉酒时驾车送妻子就医(醉驾送医案);又如 歹徒以杀害行为人妻子相威胁,行为人万般 无奈提供国家秘密(提供秘密案);再如一 级保护动物和幼儿同时落水,都有溺死危险, 动物管理员先救幼儿导致动物淹死(救助幼 儿案)类似案件都必须进行法益衡量,判 断罪与非罪法益衡量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老问题法益 论者认为,“大体可以肯定,生命法益重于 身体法益、身体法益重于财产利益,但现在 还难以形成一般的、具体的标准,只能根据 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的、合理的判断 但是什么是“社会的一般观念”呢?论者并 未明示。

很多时候,我们往往以个人的意见 替代社会一般观念法益衡量之所以成为问 题,与法益理论的哲学基础以及其实证法本 色有关法益理论诞生的目的是为了论证实 证法的合理性法益概念以社会利益、国家 利益等超个人法益的名义为实证法提供全面 的辩护边沁的功利主义和卢梭的社会契约 论也为其进行了哲学加持边沁的功利主义 哲学认为人类由痛苦和快乐主宰,道德的最 高原那么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 过痛苦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多 数人的最大幸福”这种哲学最明显的缺陷 在于对个体权利和人类尊严的忽视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容易导致多数人的 暴政更为可怕的是,少数也可能假多数之 名,肆意侵犯人权当此哲学与卢梭式的社 会契约论相结合,情况就更为恶劣社会契 约论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他人的伤害, 必须让渡一局部权利,达成社会契约,接受 社会控制人们在服从共同体的时候,实质 上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并且仍然像以往一 样地自由基于社会契约的主权,除了追求 公共幸福,不会有其他目的根据该理论, 民众选举的立法者公布的法律具有天然的正 当性,因为这是公共意志的表达,公共意志 是不会有错的边沁的哲学为卢梭的社会契 约论提供了完美的辩护,公共意志的代表自 然表达了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在这 些哲学观念的支撑下,法益理论越来越失去 立法批判功能,笃定地坚持立法即正确法益衡量背后的哲学观念冲突也与功利主 义自身有关量与质的快乐的争论有关在边 沁看来,快乐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不同, 感官之乐、作恶之乐等等是简单的快乐,复 杂的快乐只是简单快乐量的扩大,两者没有 本质区别但是穆勒却认为,快乐有质的区 别,功利主义应当区别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 越能表达人的尊严的快乐就越是一种高级的 快乐低俗小说、通俗小说和高雅艺术,同 样都能给人带来快乐,但是对于体验过这三 种快乐的人,都会觉得高雅艺术是一种更加 值得追求的快乐边沁用同一尺度衡量快乐 与痛苦,但是如果快乐只有量的区别,那么 幸福的最大公约数也就很容易退化为经济上 的一般等价物利益衡量也就演变为物质利 益的考量然而,按照穆勒的修正,快乐是 有质的区别,越表达人性尊严的快乐越是一 种高级快乐那么,越与人性尊严有关的利 益就越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之尊严就 高于一切物权因此,在上文所提及的三个 案件中,行为人都应该以紧急避险论处我国刑法曾经规定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取消了盗窃 罪的死刑规定法律修改的原因就是要提倡 人高于物的理念无论多么珍贵的财产,都不能和人的生命相比。

1997年刑法公布之 前,猎捕珍贵野生动物也可以判死刑1997 年刑法取消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 死刑规定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才取消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死 刑条款这背后的精神就是人高于物,熊猫 是国宝,但人是无价之宝,无论多么卑微的 人都高于一切财与物三)法益与权利的转化二战后,为防止刑罚无节制地扩张,法益 侵害说开展出法益还原理论该理论主张超 个人法益仅当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时,才值 得刑法保护法益还原理论的哲学基础就是 穆勒的功利主义穆勒用自由主义对功利主 义进行修正,他将人的尊严引入功利主义穆勒认为,从长远来看,尊重个体自由会导 向最大的人类幸福如果按照大多数人的意 愿让异议者保持沉默或抑制自由思考,可能 会使目前的功利最大化,可是从长远来看, 这会使社会变得更坏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 才能诞生天才天才往往怪异,比一般人更 难以适应社会的既定模式,但他们非凡的创 造力能够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福祉故此,穆 勒得出刑法惩罚的根本原那么——损害原那么: 人们假设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 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 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没有损 害就没有刑罚,法益还原理论就是以这种哲 学为根据的法益还原理论是在向权利侵犯 说回归如果用个人权利替换个人法益,那 么法益还原理论就是权利侵犯说根据民法 学界的通说,权利就是一种法律所保护的利 益从一般利益、法益再到权利,是一个逐 渐将利益类型化的立法技术处理过程法益 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概括性的、不确定的利 益,并无具体的权利形态,对其是否应该以 权利加以保护并无普遍性的一致意见当法益上升为权利,就成为了一种法律所保护的 类型化利益在我国刑法学界,法益概念一般被定义为: 根据宪法的基本原那么,由法所保护的、客观 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作为定罪量刑的核心要素,立法者所确定的 法益应当尽可能明确,不能掺杂难以捉摸的 不确定利益,否那么也就无法为定罪量刑提供 清晰的尺度虽然法律问题充满着利益平衡, 但是利益考量不能过于宽泛,以至无从把握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 童罪属于刑法分那么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中的犯罪,既然立法者已经明示 本章罪名所侵犯的是人身权利,那就没有理 由在人身权利中添加其他模糊的利益内容, 否那么必将导致定罪量刑的混乱比方,拐卖 妇女罪有一款加重情节是“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当前多发的案件是从越南拐卖 义解释来看,无论是将中国妇女卖往中国境 外,还是将越南妇女卖往越南境外都是“将 妇女卖往境外的”行为从被害人的角度来 看,这些妇女身处异国他乡,言语不通,不 仅解救困难,也会对其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侵犯的是人身权,那么 无论是中国妇女还是越南妇女,都拥有平等 的人身权,那么将越南妇女拐卖到中国自然 也属于拐卖妇女的情节加重犯但如果在人 身权之外考虑其他政策性利益,就可能得出 不同的结论甚至不同的政策背景,结论又 会有所不同妇女卖到中国,这是否属于加重情节?从文另外,从收买方来看,无论所收买的是中 国妇女,还是外国妇女,所侵犯人身权都是 相同的,本应进行相同的刑罚评价但是, 如果在人身权之外考虑其他模糊的利益内容, 就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价事实上,检索中国 检察网公布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 不起诉决定书共有188份其中,收买被拐 卖的妇女罪有59份不起诉决定书,在这59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有40份涉及的是外国妇 人(10人),老挝人(4人),缅甸人(2 人)我们无法揣摩司法人员全部的判断逻 辑,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一定是考虑了人 身权以外的其他利益。

但是,这种判断的尺 度是不明确的,很容易出现价值漂移假设 被拐妇女为兴旺国家的女性,该国外交部门 提出强烈抗议,新闻媒体大肆宣传,那么, 对于收买者是否又应该适用不同的刑罚评价 呢?其实,被拐卖到海外的中国妇女人数也 在不断增加,法律基于人身权进行对等保护 也有利于国外法律对我国妇女的保护事实 上,如果在人身权以外考虑其他利益,当出 现价值漂移,也会导致国内不同族群人身权 的刑罚保护不平等被害人分别为越南人(24人),埔寨(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保护的客体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保护的客 体,学界有三种代表性观点:(1)人身不受 买卖的权利;(2)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 由与身体平安;(3)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 被收买者家庭的稳定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另外两种观点都不具有客体(法益)的区分 功能第二种观点无法和绑架罪、非法拘禁 罪进行区分;至于第三种观点那么无法解释司 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的卖儿鬻女现象毫无意义因此,有必要在全面梳理我国买卖 人口犯罪立法演进脉络及考察域外立法经验 的基础上,探究现行刑法的规定是否存在体系 性的缺陷、是否与刑法基本理论无法兼容,以 至于必须修改相关规定。

一、买卖人口犯罪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反思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思考立法修订问题离不开对立法变迁的回顾1979年刑法对于拐卖犯罪,只有两个条文:一是第141条的 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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