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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个体户称谓统一为小微企业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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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个体户称谓统一为小微企业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3918 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3918 号提案内容2013-02-28案由:关于取消个体户称谓统一为小微企业的提案提案人:张元龙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主题词:企业发展我国的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上世纪 80 年代初,大量知识青年返城给社会就业造成了巨大压力,一些无国营、集体正式工作的青年个人开始从事理发、修鞋、小商品贩卖等行业维持生计在“私即剥削”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下,私营经济还是禁忌,但“尚未构成剥削”的个体经济被默许1982 年《政府工作报告》出现了“个体经济”和“个体商贩”字样,在修订的《宪法》中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承认1987 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正式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称谓三十多年来个体工商户促进了生产、繁荣了市场、扩大了就业、贡献了税收,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工商户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称谓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不利于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颁布的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0 名从业人员和 100 万营业收入是大部分行业区分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雇工人数、经营规模不再是划分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界限按照这一标准,现实中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已经超过了微型企业,达到甚至超过小型企业的标准,同时很多微型企业的规模小于一些个体工商户,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同样规模的个体户和企业,仅是因为登记注册类型的不同,无法享受到相同的政策扶持相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所有权和管理权能够分离,规章制度更为健全,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特征,有利于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不利于加强服务和管理与企业组织相比,个体工商户不要求建立账簿,定额税收使其整体税负水平较低,转型登记为企业的手续又较为繁琐,使得他们不愿升级为企业组织与此同时,在现实中还有相当多的个体工商户自己投资、自主经营,经营方式灵活而规模又极小,登记注册等管理形式对其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不利于鼓励社会创业,也提高了公共管理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不利于与国际接轨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个体工商户这一称谓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更为发达的欧美地区,由于登记注册企业的门槛较低、手续简便,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较轻,公民个人均以开办公司的形式进行创业基于以上原因,特建议:一、取消个体工商户这一称谓,将其统一登记注册为小型微型企业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与企业登记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按照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将符合条件的绝大多数现存个体工商户注册为小型、微型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帮助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二、对那些不宜登记注册为企业的规模极小的工商户,以及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只是从事季节性经营的“行商游贩” 、一次性交易等非固定、非稳定的经营行为,不作登记,可适用民法关于自然人的相关规定三、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水平,积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3918 号提案复文2013-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 年 7 月 17 日以工商提字〔2012〕207 号文函复:张元龙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取消个体户称谓统一为小微企业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引下,以个体工商户为典型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三十多年来,个体工商户促进了生产、繁荣了市场、扩大了就业、贡献了税收,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到 2012年 3 月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 3786.66 万户,资金数额 1.67 万亿元,从业人员 8023.86万人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个体私营经济的恢复、发展和壮大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工商总局又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政策性文件,指导全系统落实市场准入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优化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投资创业,服务个体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对于您所提出的“取消个体户称谓,统一为小微企业”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

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作为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有其存在的意义,它既不能被取消,也不能被企业所取代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是适应经营活动的不同需要而设立的不同市场主体类型,两者在法律定位、主体特征、经营特点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个体工商户本质依然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组织,法律对其在名称的使用、分支机构的设立、财税、清算等方面作出了与企业明显不同的规定经营者是采用个体工商户形式还是企业形式从事经营,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情况下,应尊重经营者自己的意愿和市场的选择,不宜在法律制度上硬性划杠纵观我国经济发展历史的各个时期,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业者”的存在由来已久到改革开放前仍实行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 1978 年,我国仍有 14 万个体工商业者从事个体经营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对实际经济生活并无不利影响,反而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两个毫不动摇”为重要内容的基本经济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个体工商户在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积极为个体经济营造宽松发展的环境2011年 11 月 1 日国务院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开始施行,1987 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是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法制建设中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个体工商户条例》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都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从事经营;“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后转变为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为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2011 年 6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了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小、微三种类型,并规定个体工商户参照这个标准进行分类,从而使个体工商户能与中小企业一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关于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水平的问题财政部的意见是,国家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 3%等根据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包括自 2011年 11 月 1 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 2015 年底,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等上述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缓解其融资难问题、增加劳动者收入、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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