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docx

s9****2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6.75KB
约7页
文档ID:547683102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docx_第1页
1/7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所谓隐匿,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掉的行为本罪是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本罪的追究标准三、概念及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括的财会凭证范围本罪的对象包括:( 1 )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 3 )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 57 条的规定,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 4 )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所谓财会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财务、会计活动的证据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匿,是挂故意隐藏的行为。

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2)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四)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五、相关法律《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六、案例:王某等三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49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会计出纳犯罪嫌疑人马某,50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副经理犯罪嫌疑人陈某,36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21日下午2时许,南京市纪委找犯罪嫌疑人王某、马某到总公司办公室谈话在谈话中,王某交代了路桥公司私设小金库的事实,并让其妻从家中送来了他制作的记载小金库帐目来源及大致去向的U盘,以及存放小金库资金的银行卡。

纪委当即追问小金库的明细帐目,王按照事先和马、陈窜通好的,向纪委谎称帐目已被销毁谈话结束后,陈某、马某、王某随即聚在一起商量,陈某提出帐册不能留要处理掉,马、王均表同意,于是连夜由驾驶员孙冬成(已取保候审)开车带上述人员到王某家中取得小金库原始凭证后又开车至奥体中心向阳河工地,由陈某、孙冬成将凭证拿到工地民工锅灶上烧毁上述销毁的是二处市政重点工程的小金库明细帐,在1年多时间内,仅这二项工程,路桥公司通过向其水利总公司虚报预付工程款的手段,多次从工程队提取现金达465.2万元,其中用于业务招待费达100余万元;业务餐费达40余万元;项目部奖金、加班费达134万余元;有关人员奖金、加班费达37万余元;交通、通讯费达24万余元二)分歧意见本案所涉及的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刑法修正案所增设的罪种,犯罪嫌疑人故意销毁的小金库帐目是否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此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其理由主要为:路桥公司的小金库资金是通过虚报工程款的方式套取的,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它不属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所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对小金库的资金是否必须做帐并保存,不应作扩大化的解释,因此三名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是一种妨害司法犯罪这种意见也同意第一种意见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分析意见,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故意烧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无疑是在毁灭证据,阻碍司法机关对相关受贿案件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查处,从而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案件查处活动,应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