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1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指标……………………………………()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六章 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 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第四条 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
第五条 看守所建设项目应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并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划拨第六条 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看守所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八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地理条件、当前关押量以及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看守所建设规模及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分为小型看守所、中型看守所、大型看守所和特大型看守所四类一、小型看守所设计押量不足100人;二、中型看守所设计押量100人至499人;三、大型看守所设计押量500人至999人;四、特大型看守所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含1000人)特大型看守所设计押量不宜超过2000人设计押量超过2000人时宜分所设置第十条 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及其他配套设施四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被羁押人用房、业务用房、民警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一、被羁押人用房包括监室、物品储藏用房(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厨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家属会见用房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包括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二、业务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侯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AB门执勤用房等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三、民警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包括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备勤室和法院使用的所内小法庭等五、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变配电室、车库、仓库、公共卫生间、综合修理间、职工浴室、锅炉房及其他设备用房等。
六、武警用房包括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执勤用房第十二条 看守所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通风、供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消防、燃气以及民警行政办公、被羁押人生活、教育、医疗设施设备等第十三条 看守所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被羁押人活动场地和绿地等第十四条 看守所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以及通信指挥、监管信息、应急警报、周界控制、违禁物品检测、门禁、监控、讯问指挥、民警巡视管理、被羁押人报告、教育、会见管理等技术防范系统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五条 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地势较高、地形较为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三、避开高层建筑、外事活动场所及人口活动密集的区域;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其技术指标满足居住类建筑的相关标准看守所周围建设的控制范围建筑高度,应满足看守所的安全和保密要求。
域 第十六条 看守所建设布局按其功能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和武警营区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置外,其余功能区中小型看守所可合并建设集中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单独设置关押区域第十七条 看守所建设总体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较隐蔽、便于警戒的位置,监区应设置一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入口监区围墙内外应有安全隔离带,围墙外不小于5米,围墙内不小于7米监区内房屋应包括监室、衣物储藏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公共浴室、理发室、教育培训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含驻所检察室使用的谈话室)、心理咨询室、监控室、电教室等二、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其房屋包括羁押受理用房、讯问室(含特殊讯问室及其指挥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违禁物品保管室及所内小法庭等所内小法庭可视情设置在接待会见区和行政办公区内。
三、接待会见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满足看守所安全管理的需要和方便来所人员的进出,其房屋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含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四、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围墙外,其房屋包括被羁押人厨房、洗衣房和民警备勤宿舍(含驻所检察官使用的备勤室)、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其他附属用房五、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并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其房屋应包括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警用装备室以及检察院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等 六、武警营区应自成体系,并毗邻看守所监区;武警营区布局、功能用房设置和勤务设施应按武警总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看守所内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联通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5米第十九条 看守所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第二十条 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27%~33%,容积率控制在0.35~0.45;特殊情况需建设两层以上监房的,其容积率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指标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不含武警营房)应以设计押量乘以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指标数确定;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按照驻看守所武警中队编制人数乘以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设计押量为200人及以下的,按照人均34.04㎡控制;设计押量为500人,按照人均31.92㎡控制;设计押量为1000人及以上的,按照人均30.69㎡控制;设计押量为200~500人之间,按公式34.04-2.12(x-200)/3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为500~1000人之间,按公式31.92-1.23(x-5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x为设计押量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看守所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被羁押人) 用房类别 200人500人1000人备注被羁押人用房15.7515.8215.61 业务用房6.955.795.28 民警用房8.338.338.33 检察院及法院用房1.010.460.4 附属用房21.521.07合计34.0431.9230.69 注:采暖地区的看守所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表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中寒冷地区增加4%,严寒地区增加6%第二十三条 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指标数应符合表2规定表2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指标(㎡/人)中队编制(人)384554657785105128建筑面积指标39.1036.4537.7534.7732.4331.3729.1527.38 注:1、每个中队警官按4人计算,每增加1人,增加建筑面积22平方米;2、岗楼按4座计算,每增加1座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3、哨位距离武警中队距离超过1.5公里时,增加30平方米待班间或休息室。
第二十四条 看守所被羁押人用房、业务用房、民警用房、检察院及法院用房、武警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及附录五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看守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民警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平均按25㎡/辆计算场地面积;建设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工作人员数量确定,人均不低于4 ㎡,最低不小于608㎡;武警训练活动场地按照武警总部相关标准确定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二十七条 看守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看守所安全管理、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监房宜单层设置,多层监房每层应设置相应的配套用房及设施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监房采用实心墙体监室外包墙厚度不低于370mm;当2米以下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监室外包墙厚度不低于250mm 第三十条 看守所监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看守所监室分为普通监室和单人监室,并分别设置联体室外活动场普通监室每间关押量应为6~12人,人均使用面积宜为5~7㎡;单人监室使用面积宜为7~8㎡。
二、普通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5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5.5m;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6m单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4.2 m三、监室内设置有盥洗、淋浴和水冲式不锈钢便器等设施的卫生间,按照不低于6人一套的标准配置;6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3.5㎡、6~12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7㎡、单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卫生间与监室床位之间用安全玻璃隔离四、监室内设固定式床位,其制作安装要求符合看守所床具规范五、监室门制作应符合《监室门》标准统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