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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视角下互联网货币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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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视角下互联网货币法律问题探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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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控视角下互联网货币法律问题探讨    马锦程+孔令学+牛菲摘 要:相较于传统货币,互联网货币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本文梳理和简要分析了互联网货币的主要法律关系,并从实用角度比较全面地阐释了我国互联网货币可能面临的各种政策和法律风险风险防控的最根本措施是防患于未然,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防控涉及多个方面,本文从政府、社会、企业和消费者四个层面有针对性地分别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Key:金融法律;互联网货币;法律问题;风险防范:F830 :B :1674-2265(2017)05-0057-06一、互联网货币及其主要法律关系(一)互联网货币概念简析互联网货币通常又称为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是基于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而发行的,在互联网的特定空间或特定区域的特定主体间进行交易的虚拟兑换工具互联网货币的基本内涵有三:一是互联网货币是在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的基础上,由非政府主体“发行”的非主权货币;二是互联网货币的使用者是互联网空间的特定主体,包括特定空间或特定区域的商业主体和自然人;三是互联网货币是互联网空间特定主体进行“价值交易”的虚拟工具广义的互联网货币还包括数字货币,其外延可涵盖基于互联网数字或安全等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适用于互联网交易的各类交易或兑换工具。

本文的互联网货币取狭义的概念,即基于商业信用或社区信用而发行的虚拟的互联网交易兑换工具目前互联网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即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目前最常見的如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秀等增值服务第三类是互联网空间广泛使用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币(LTC)等,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消费二)互联网货币与主权货币的法律关系互联网货币是基于互联网社群中的共同信用而产生的虚拟货币,与基于国家主权信用的主权货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权货币对互联网货币的制约,包括主权货币对互联网货币的排斥,主权货币发行单位或金融管理部门对互联网货币的管制或约束另一方面是互联网货币对主权货币的局部替代和冲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货币在互联网支付领域和部分流通领域对主权货币的替代,以及互联网货币对货币供应和货币传导机制的冲击和影响。

三)互联网货币与其发行人的法律关系互联网货币是由其发行人的商业信用保证的、无形的、外在的、契约型债权凭证,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对互联网货币负有保证其合法使用的债权上的契约义务一方面是互联网货币债权的形成,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要按照其自行规定或通过合同约定的价格卖出(兑换)互联网货币,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允许使用者通过挖矿、打游戏等特殊劳动取得互联网货币,进而形成以互联网货币为表现形式的持有者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则是互联网货币债权的实现,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要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向互联网货币使用者提供相应的商品和服务,或者由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约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条件,满足互联网货币持有人通过购买商品和服务实现其债权的基本要求另外,为了保证互联网货币的可接受性,互联网货币的发行人除了尽可能扩大互联网货币的使用区域和范围、增加互联网货币可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外,还要尽量保证互联网货币“币值”的稳定性,保证互联网货币的购买力,防止因为互联网货币的“通货膨胀”损害持有人和使用者的权益四)互联网货币与其使用者的法律关系互联网货币是发行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对使用者而言,它是以数字形式记录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站点上,并可以快速便捷转移支付的有效债权凭证。

部分像比特币这样的互联网货币甚至是完全隐匿的,但这种债权凭证却是唯一的,能保证互联网货币所有人是其唯一的合法债权人使用者购买(兑换)、保存和使用某一互联网货币,不外乎信赖该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信用,认可该互联网货币的使用区域和范围,需要该互联网货币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能够完成兑换该互联网货币所需要的劳动或任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非法债权不予保护,对因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取得的互联网货币,其债权亦不受法律保护五)互联网货币与其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互联网货币的接受度与其交易便利性、交易平台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密切相关,为了增加其可接受度,许多互联网货币发行人都签约一个或多个交易平台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大都是独立的互联网货币交易机构和操作机构,它与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是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契约接受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委托,代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办理约定的互联网货币转账支付业务,并根据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或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取得业务回报交易平台需要保证其依法取得互联网货币交易资质,并且技术安全可靠,确保约定可交易的互联网货币交易操作便捷、安全,并采取合理的用户权益保障措施六)互联网货币与政府机构的法律关系政府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对互联网货币的管理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制定规则,实行管理,保障权益,维护秩序。

制定规则是指政府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互联网货币发展要求,制定互联网货币规范发展的相关规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等实行管理是指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货币发行人、交易平台和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互联网货币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确认各互联网货币相关机构是否依法设立、有没有业务违规行为、相关互联网货币创新业务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有没有逃税行为、是否存在外汇管理违法行为,等等保障权益包括保障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互联网货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秩序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制定规则和实施行政管理来维护互联网货币的发行秩序和交易秩序,并通过维护互联网货币的发行和交易秩序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互联网货币服务行业的经营秩序,进而维护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互联网货币的法律风险(一)互联网货币的“合法性”风险作为一种可能对金融秩序和国家宏观金融政策产生巨大影响甚至造成冲击的特殊商品和新生事物,我国政府部门已经逐步加大对互联网货币的管理和规范力度如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网络游戏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针对比特币、游戏币等互联网货币实行了初级的管理措施,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第三方交易平台和使用者如果违反这些措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是管制相对严格的领域,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其他互联网货币管理部门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能就是该领域的主要管理规范,会成为互联网货币管理的重要执法依据,据此判定某些互联网货币业务行为是否合法,某些互联网货币相关机构是否需要“停业整顿”、是否需要关闭网站二)互联网货币的“安全性”风险安全一直是网络用户驱之不去的梦魇,互联网货币的安全风险涵盖互联网货币的发行、交易和使用全过程互联网货币的安全隐患主要来自外部攻击、系统故障以及内部人员过错或破坏外部攻击是互联网货币系统最常见的安全风险,黑客通过攻击互联网货币计算机、互联网站点可以直接盗取互联网货币,或者恶意破坏互联网货币系统互联网货币所依存的网络空间是由众多服务器、计算机和其他网络节点构成的相互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由众多的程序支持运行,一个关键节点或程序发生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系统故障,威胁到互联网货币的安全使用,甚至会引发整个互联网货币系统瘫痪互联网货币虽然还是一种不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法定货币,但它代表一种财富已成共识,如1比特币价格曾经高达1200美元,这些无形的互联网货币财富会诱使内部人员铤而走险盗取这些虚拟财富。

三)互联网货币的“真假性”风险互联网货币的真假性风险主要有三类:一类是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欺诈发行造成的风险,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欺诈发行了远超其所公布的互联网货币发行数量,人为制造“通货膨胀”,获得类似“铸币税”的不法收益另一类是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真假难辨的互联网货币假冒行为,主要是通过平台掌握的交易渠道在互联网货币交易中截留使用人的互联网货币,用平台伪造的互联网货币进行交易,直接损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市场上互联网货币总量增加,损害被伪造互联网货币的信誉还有一类互联网货币被假冒风险是互联网货币使用者使用伪造的互联网货币,这类风险点多量少,发生概率较小四)互联网货币的“保密性”风险互联网货币以其无形的优势具有更好的保密性能,但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也给互联网货币发行单位、交易平台和互联网货币使用者带来了前述欺诈、伪造风险和由此产生的失密风险互联网货币失密风险包括批量失密风险和个别失密风险,前者是指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或交易平台保存、记录的互联网货币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和互联网货币持有人或使用人信息被互联网黑客、相关机构的不法员工违法或过失泄露,造成较大范围的互联网货币信息失密;后者是指互联网货币持有人或使用人的个人交易记录或个人信息被互联网黑客盗窃或被相关机构员工过失泄露,对个人互联网货币安全形成直接威胁。

五)互联网货币的“主体性”风险除了分布式的互联网货币,以及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的比特币以外,其他绝大多数互联网货币都是由商业发行人自主发行的虚拟货币,其中占据我国互联网货币大半江山的网络游戏互联网货币还存在一个第三方的交易主体这些主体作为企业法人存在解散、破产、并购重组的法律风险,这会给互联网货币系统和互联网货币业务带来重大风险企业解散虽然要求依法清算债权债务,但互联网货币所代表的债权高度分散,且有相当部分是匿名状态,即使通过公告程序也难以保证所有相关的互联网货币所有人知悉互联网货币发行人解散事宜并参加债权申报,无法得到类似传统货币的保值兑换保证互联网貨币发行人或者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破产时需要通知全部互联网货币持有人,如前所述,同样会存在部分未通知到的互联网货币持有人,他们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要面临币值归零的风险另外,由于破产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已经资不抵债,即使能够参加破产程序的互联网货币持有人,也只能在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接受按比例的破产财产分配,有时甚至是无法覆盖参加破产会议的差旅费支出,所以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人破产时,互联网货币持有人通常也会面临直接的货币贬值风险在互联网货币发行企业被吸收合并时,也可能存在经营战略上的变化导致互联网货币业务或互联网货币相关的业务不再是新公司的主要业务,从而影响互联网货币的价值。

六)互联网货币的“价值性”风险互联网货币单向流动的制度安排,加上缺乏法定货币锚的稳定作用,很容易产生市场操作,导致互联网货币价格剧烈波动,“贬值”成为互联网货币的主要风险之一同时,发行互联网货币的网络运营商由于受到的管制较少,也不受国家货币政策调控,容易不受限制地发行互联网货币,人为贬值因素难以避免另外,由于互联网货币还处于发展初期,也没有得到普遍的价值认同,即使部分可以与法定货币兑换的互联网货币,其价格(汇率)也多呈剧烈波动态势,持有互联网货币的贬值风险极大以比特币为例,2009年诞生之初,其价格低到1比特币值3美分左右;2013年2月19日,比特币与美元的“汇率”还只是23美元;而到了4月10日已经疯涨到了260美元,第二天却又暴跌至140美元七)互联网货币的“反洗钱”风险由于互联网货币存在交易的无形性与匿名性、使用范围的广泛性、获取现金的可能性、服务的分割性、交易的快捷性与不可撤销性等特点,识别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难度较大,反洗钱风险相对较高我国目前反洗钱机制还处于建设发展阶段,监管和防控重点主要是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以游戏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的反洗钱监管也将逐步提上日程,其违反反洗钱规范的风险也将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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