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 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第三条 货物责 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保 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为限第四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 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 货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险人使用的运 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 倾覆;(三)碰撞、挤压导 致包装破裂或容器 损坏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 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 用和责任,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 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 现象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 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 责任限 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 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 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第十一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第十条 计算的每次事故 赔偿金额的 2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 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20%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2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第三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 倾覆;(三)碰撞、挤压导 致包装破裂或容器 损坏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之外的人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 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第十三条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被保 险人为排除 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除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 处置、中和等 费用责任免除第十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核辐射、核爆炸及核 污染造成的 损失、 费用和责任;(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 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四)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 项下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 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 明第十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 险 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 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 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 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一条 发 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 险人在第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 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2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 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20%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环境危害的,保 险人对除污费用的 赔偿按以下方式计算:(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 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不论其他保险赔偿 与否,保 险人对本条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 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部分 通用部分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3(二)战争、敌对行 动、 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 动、恐怖活 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不符合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与危 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情形,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二)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三)危险货物的包装、装 载不符合相关 规定;(四)驾驶人员、押运人 员、装卸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违反相关操作 规程第二十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 任,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 惩罚性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 险人依法 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定期运输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 险合同 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单程运输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后,危险货物装上运输车辆时开始至卸离运输车辆时止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危险货 物以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 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 实 告知义务的,或者因 过失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保 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 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 还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 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定,加 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单程运输保险中,被保 险人在危险货 物装上运输车辆后应及时起运,在运输车辆抵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将危险货物卸离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选择 合理的路线,避免不适当延 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上述两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 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 约定而 导致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 险人对扩大的损 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运输危险货物种类变化、运 输车辆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 险人,保 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 则,对因此扩 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 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 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保 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 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第三十四条 被保 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 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 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 诉讼或者仲裁事宜,被保 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 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 调 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 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