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试稿)

spr****hai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8.69KB
约7页
文档ID:313203488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试稿)_第1页
1/7

总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起重机械的改变、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区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起重机械安装改变维修第四条起重机械安装、改变、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变、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起重机械安装、改变、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变、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变、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从事起重机械改变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第五条起重机械安装、改变、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7总安装、改变、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安装、改变、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变、维修活动第六条从事安装、改变、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第七条从事安装、改变、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第八条安装、改变、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变、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起重机械使用7总第九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一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第十二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3总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七)使用登记证明第十四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第十五条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7总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变、维修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改变、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和有关部门5总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起重机械,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起重机械的具体类别(类型)、品种(型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改变--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7总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理部20____年7月2日7。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