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PJGJ 48-2014备案号J1839-2014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Code for design of the storebuildings2014-06-12发布 2014-12-04实施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tore buildingsJGJ 48-201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执行日期:20XX12月1日20XX 北 京中华人民XX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tore buildingsJGJ 48-2014※出版、发行〔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红光制版公司制版环球印刷〔〕XX印刷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8-2014,自20XX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1、4.2.12、4.3.3、7.3.14、7.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198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XX6月12日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与疏散;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适用范围定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商店建筑设计;2.修改和补充了建筑设计部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家居建材商店的规定;3.增加了术语、建筑布局、室内环境等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南建筑XX股份XX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南建筑XX股份XX〔地址:XX省XX市武昌区中南路19号,:430071〕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南建筑XX股份XX本规范参编单位:XX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XX商业大学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XX本规范参加单位:中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合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俞 红 涂正纯 马友才 熊 江 林 莉 杨 允 戴志中 刘彦君武晓勇 马海纯 严林木 陈志新 王永平本规范主要审杳人:顾 均 余吉辉 翁 皓 江 刚 叶大法 郑小梅 赵世明 符培勇 王金元 杜毅威 张 璋目 次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2 建筑布局 3.3 步行商业街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营业区 4.3 仓储区 4.4 辅助区 5.防火与疏散 5.1 防火5.2疏散6.建筑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室内材料 6.3 保温隔热 6.4 室内声环境 7.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3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 1 总 则1.0.1 为使商店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等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设计1.0.3 商店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零售业态的需求,在商品展示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安全和良好的购物环境,为销售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环境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表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总建筑面积<5000㎡5000㎡~20000㎡>20000㎡1.0.5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商店建筑 the store building 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2.0.2 零售业 retail business 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2.0.3 零售业态 retail forms 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2.0.4 购物中心 shopping center ,shopping mall 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2.0.5 百货商场 department store 在一个建筑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商店2.0.6 超级市场 supermarket 采用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的零售商店2.0.7 菜市场 food market,vegetable market 销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或建筑2.0.8 专业店 specialty store 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服务的零售商品2.0.9 步行商业街 commercial pedestrian street 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2.0.10无性别公共卫生间 nonsexual public toelets 为解决特殊人员如厕不便而设置的公共卫生间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 地3.1.1 商店建筑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基地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3.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3.1.3 对于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有利于污染的处理或排放3.1.4 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附件,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1.5 商店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且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1.6 大型商店建筑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宜小于基地周长的1/6,并宜有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3.1.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内的雨水应有组织排放,且雨水排放不得对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产生影响3.2 建筑布局3.2.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人员集散场地,且场地的面积和尺度应根据零售业态、人数及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3.2.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专用运输通道,且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其宽度不应小于4m,宜为7m运输道路设在地面时,可与消防车道结合设置3.2.3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内应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等服务性场地。
当设在地面上时,其位置不应影响主要顾客人流和消防扑救,不应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遮蔽措施3.2.4 商店建筑基地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3.2.5 大型商店建筑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位在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库时,应同时设置地面临时停车位3.2.6 商店建筑基地内车辆出入口数量应根据停车位的数量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当设置2个或2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车辆出入口不宜设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3.2.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环境景观设计及建筑夜景照明设计3.3 步行商业街3.3.1 步行商业街内应设置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3.3.2 将现有城市道路改建为步行商业街时,应保证周边的城市道路交通畅通3.3.3 步行商业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利用现有街道改造的步行商业街,其街道最窄处不宜小于6m;2 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3 车辆限行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4 当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上空设有悬挂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顶棚和悬挂物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构造措施。
3.3.4 步行商业街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有便捷的联系3.3.5 步行商业街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3.3.6 步行商业街应进行后勤货运的流线设计,并不应与主要顾客人流混合或交叉3.3.7 步行商业街应配备公用配套设施,并应满足环保及景观要求4 基地和总平面4.1 一般规定4.1.1 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4.1.2 营业区、仓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