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报 信---------xx涉虚假诉讼---------举报人:林xx,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xx村x园xx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xx社区联系:13395420xxx、15063057xxx被举报人:xx,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地址:山东省青岛市XX区东海中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居民身份证号37020219700129xxxx,:138 0897 xxxx举报事项:被举报人xx作为原告的案件(2016)鲁0202民初第A号案件、(2016)鲁0202民初第B号案件、(2016)鲁0202民初第C号案件属于虚假诉讼,应裁定不予执行,并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案外人JXX因名下公司开发房地产等业务需要,长期与许多银行资本方、民间资本方存在资金借、还款关系在2011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案外人JXX担任董事长的青岛XX集团有限公司从举报人林xx处大量借款,举报人林xx向青岛XX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称XX集团)出借款项88笔,合计金额135383764元,XX集团公司累计向举报人林xx还款166笔,偿还本金69708030元,利息14266222元,本息合计83974252元,本金余额为65675734元。
详见:XX仲裁委(2016)X仲裁字第00XX号调解书)因上述事由,举报人林xx对案外人JXX及其名下公司的经营情况非常关注,并有所了解据知,大约从2012年起,被举报人xx和案外人JXX之间就存在大量的资金互借行为,长期存续,大约维持到了2015年底12月29日为止总之,被举报人xx和案外人JXX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非常频繁、金额非常巨大,情况非常复杂2015年前后,随着国家贷款政策的收紧,案外人JXX开始与诸资金出借方开始出现诸多借、还款纠纷许多资金方开始催还款或开始起诉JXX及其名下公司在此背景下,2016年被举报人xx对案外人JXX等提起了三个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鲁0202民初第A号、(2016)鲁0202民初第B号、(2016)鲁0202民初第C号,起诉金额合计为332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查封了案外JXX、李XX、青岛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量房产,据查三案均被告缺席,XX法院缺席判决,现已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4月份,案外人JXX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举报人xx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购房款2800万元,案号:(2019)鲁02民初D号案外人JXX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至2015年期间案外人JXX与被举报人xx之间的所有的款项往来明细,同时提交了所有的往来银行支付凭证等材料。
依照上述证据,可知在2012年12月27日-2015年12月29日期间,案外人JXX累计向被举报人xx付款120913747.92元,被举报人xx累计向案外人JXX付款69400500元,差额为515132247.92元上述数据已包含了被举报人xx起诉案外人JXX的(2016)鲁0202民初第A号、(2016)鲁0202民初第B号、(2016)鲁0202民初第C号案件的起诉款项在内,也包含了案外人JXX起诉被举报人xx的(2019)鲁02民初D号案件的款项在内另外,被举报人xx起诉案外人JXX的(2016)鲁0202民初第A号、(2016)鲁0202民初第B号、(2016)鲁0202民初第C号案件,早已进行执行程序,但是,直到举报人林xx进行举报之日,被举报人xx都没有申请法院对已查封的巨额房产采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情形非常可疑基于上述事实和依据,举报人林xx认为被举报人xx起诉案外人JXX的(2016)鲁0202民初第A号、(2016)鲁0202民初第B号、(2016)鲁0202民初第C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特此举报,望贵院依法审查,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过坏人此致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举报人:林xx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