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用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第二二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假期项目假期项目第三条 休息日及全国年节适用于全体员工的项目包括:休息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适用于部分员工的项目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等第四条 公司福利性假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经期假、孕期假、产期假、哺乳期假、护理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丧假 第三章第三章 适用条件、期限和待遇适用条件、期限和待遇第五条 休息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星期六与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2第六条 全国年节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一) 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二) 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 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四) 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五) 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六) 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七) 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一)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 月 8 日);(二) 青年节:活动形式由各单位自行安排(5 月 4 日半天);(三) 儿童节:子女年龄在 12 岁以下的女员工放假半天(6 月1 日);(四)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各单位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执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全国年节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七条 年休假员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标准如下: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 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3以上的;(四)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五)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以上第(一)项中,员工如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员工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二)、 (三)、(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及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将不能安排的人员名单、无法安排休假的详细原因、主管领导意见等相关内容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各单位须做好员工本人书面意见的确认和登记工作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八条 探亲假4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配偶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父母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有关员工探亲资格的审核办法,由各单位依照本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探亲假标准如下:(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每次 30 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每次 20 天因单位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每次 45 天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每次 30 天同年度探望配偶假不再另外享受四)离异、丧偶未再婚员工,从离异、丧偶次年起按未婚员工标准执行五)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望父母假期;父母或父母一方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六)港、澳、台探亲及国外侨属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的 50%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5第九条 婚假员工依法结婚享有婚假具体如下:(一)按法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二)按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结婚的,可再享受晚婚假 12 天 (三)婚假从结婚证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婚假应一次休完,不能存续。
四)再婚的员工可享受 3 天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员工与配偶不在一地的,可酌情给予 1-2 天的路程假婚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条 经期假女员工在月经期间确实患有重度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后,在月经期间可视医嘱安排 1-2天的休息(经期假)经期假不能存续经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一条 孕期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孕期假具体如下:员工妊娠期间,单位应根据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休孕期假进行产前检查员工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的,单位可每天安排其休息一小时(孕期假),但不能累计时间进行补休6孕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空勤岗位员工怀孕后应中止空中工作,并及时安排其使用年休假年休假期满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休息乘务人员在中止空中工作期间,空勤伙食费按照日标准的 70%发放,误餐费停发第十二条 产期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产期假具体如下:(一)顺产单胎顺产的,给予产假 90 天(可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产前、产后天数)23 周岁后生育第 1 胎的,增加产假 15 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 天(未在产后 3 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以及再婚对方已有子女的除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二)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 30 天;产钳助产增加产假 15 天;吸引助产增加产假 15 天;其他属于难产范围,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证明适当增加产假 1-15 天三)流产怀孕不满 2 个月的,可休假 15 天;怀孕满 2 个月,不满 4 个月的,可休假 30 天;7怀孕满 4 个月,不足 7 个月的,可休假 42 天;怀孕满 7 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可休假 75天产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三条 护理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同志在生育期间,给予其配偶 15 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四条 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可享受哺乳假具体如下:(一)婴儿不满 1 周岁的,给予女员工每天 1 小时的哺乳时间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女员工哺乳时间每天增加半小时三)因实际工作需要不能按天享受哺乳时间的,经单位批准,可累计时间进行补休,但累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 20 天。
四)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或严冬的,经单位批准,哺乳期可延长 1 至 2 个月婴儿满周岁后,如确系婴儿体弱,持医疗或妇幼保健部门证明,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延长哺乳期,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哺乳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8第十五条 节育假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 天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2 天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0 天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 天五)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10 天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节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六条 工伤假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后,按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治疗、休养的假期工伤认定和有关假期按国家《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工伤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七条 病假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假期员工病假累计天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医疗期,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公司《集体合同》等相关规定执行。
病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待遇如下:(一)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病假未超过 60 天(含)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停发,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9补贴全额发放二)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病假满 61 天,但未超过 180 天(含)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按日标准停发,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1 工龄不满二年的,按 60%计发;2 工龄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 70%计发;3 工龄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 80%计发;4 工龄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 90%计发;5 工龄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按 100%计发三)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病假 181 天以上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从当月起停发,年功工资、其他津贴和补贴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1 工龄不满一年的,按 40%计发;2 工龄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 50%计发;3 工龄已满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按 60%计发四)如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的病假待遇低于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五)员工因病需要休假时,可优先申请年休假第十八条 事假事假是指员工因处理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经单位批准给予的假期。
事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下:(一)1 个月内累计事假 2 天(含)以内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及乘务(安全)员和地勤人员的伙食费按日标准停发;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其它待遇项目全额发放10(二)1 个月内累计事假 3 天至 30 天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误餐费、降温费及乘务(安全)员和地勤人员的伙食费按日标准停发;其他待遇项目全额发放三)连续 6 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 31 天(含)以上的,按日工资标准停发待遇四)员工因参加子女家长会、送子女参军所请的事假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九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可给予3 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 1-2 天路程假丧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四章第四章 假期日常管理假期日常管理第二十条 假期计划各单位须于每年度 12 月 31 日前制订所有员工下年度的年休假等假期项目安排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假期申请与审批(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员工按照国家和公司下发的休假通知执行二)计划性休假员工根据年度休假计划提前 5 个工作日申请,持休假申请单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各类休假计划如有调整的,双方应提前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