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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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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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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 施 方 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发[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要坚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唯一性原则,避免“两头占”和“两头空”;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男女平等,宽接受、广覆盖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原则,切实保障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二、登记基准日的确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定为2019年**月****日24时前的本村农业户籍人口,基准日作为认定成员的截止时间三、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的原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形成较为固定生产、生活的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改前原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两项是成员资格的表现形式,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本质特征,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以本质特征作为认定一般标准。

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为承包土地的资格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实的生活来源四、成员资格取得与丧失(一)成员资格取得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婚姻取得、收养取得和移民取得)、申请取得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生产队社员,且户口未迁出的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人员)3、基于合法婚姻或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缴纳公共积累,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6、登记基次日之前,已经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认定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认定二)成员资格的丧失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丧失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日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资格丧失的认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三)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1)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在男方固定生产、生活的,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成员资格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与配偶均常年外出务工(提供嫁入方村委会、乡镇和县农经部门未被认定成员证明),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农女嫁出后,户口或承包地之一在娘家,但其在男方生活,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成员资格4)农女嫁到城镇,仍保留原农业户籍,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都应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或丧偶,又迁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为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承包土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同上。

2、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户口落回原籍,自谋职业的,应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服兵役人员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士官,在服役期间及服役期满后,户口落回原籍,自谋职业的,应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4、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及服刑期满后,户口落回原籍的,应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因上学、投亲靠友等原因,将户口迁入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既没有获得家庭承包地,也未被认定为成员的人员及其子女,应回原籍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供迁入地相关证明)6、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及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以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在职、退养人员,不应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与丧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政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导意见无明确规定的特殊人员,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民主决策程序讨论认定7、非农业(蓝印户口)在本村、组分得耕地,户口迁到城市无正式工作的予以认定,迁到城市农转非,在本村、组分得耕地无正式工作,户籍所在地开具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明,在原村民组登记,公务员、事业编工作人员不予认定。

8、在我村挂户的不予认定为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街道****村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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