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7? 12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2007 年版出口退税软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的通知(国税函,2007? 1325 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以转厂出口、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操作规程各级税务机关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受理免税认定、申报、核销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批第三条各区、分局(宝安区、龙岗区的各基层分局)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申请的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免税申报、免税核销手续原则上各区、分局应将免税认定和免税核销的办理手续放在一个管理科室(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或税源管理科 ) 集中负责第二章免税认定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须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凡未办理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认定手续,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补征税款第五条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注明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一份);(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第六条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一)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一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代理出口协议(原件)第七条对经审查后申报资料齐全、填报内容真实完整的企业,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应为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 版”的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登记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信息(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属于退税的信息保留空白不用填写,详见填表说明) ,并将签章确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交于企业保管。
第八条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与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 版”的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变更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 税认定表 信息,并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登记变更事项后交回企业保管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与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应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 版”的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注销企业认定信息并收回企业手中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存档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超过强制认定标准或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须在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注销第三章免税申报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海关报关单上货物报关出口日期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并确认为当月的出口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在月份的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价格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应在次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项下“其中: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
此栏只填报企业本所属期内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 不含转厂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出口不予以退(免)税货物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应与同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一栏相符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下载安装“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3.0版” ,按月将出口数据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3.0 版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中录入并生成免税申报电子数据第四章免税核销申报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后,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 日)收齐出口货物的有关出口凭证,并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3.0 版小规模出口免税核销”中录入单证收齐、打印免税核销申报表并生成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在季度终了后的115 日内(逢节假日顺延) ,依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季度内三个月的核销申报资料一并提供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第十五条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一)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一式两联);(二)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一式两联);(三)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复印件);(四)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两联);(五)出口发票;(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七)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 (免)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八)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 (复印件);(九)季度内各月的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十)季度内各月的免税申报电子数据;(十一)如属于出口货物已到免税核销申报期,而企业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十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进行免税核销申报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逾期的当月,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补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1+征收率)征收率外汇人民币牌价为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在月份的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2. 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第五章免税核销管理第十七条各区、分局的主管科室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一并受理企业上季度各月的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免税核销审核审批免税核销分预审、初审、复审、审批四个环节进行各区、分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四个环节予以部分合并,但须本着保证正式审核各环节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十八条预审一)预审流程出口退 (免) 税预审岗受理企业预审申报,先进行检测病毒,然后将企业的预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 免) 税审核系统二)预审内容通过出口退 ( 免) 税审核系统预审模块对企业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三) 预审反馈处理预审结果通过软盘或网络反馈给企业第十九条初审一) 初审 流程出口退 ( 免) 税初审岗接收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的免税核销申报资料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凭证、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等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查验,检查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资料逻辑关系是否准确,是否签名、 加盖公章,是否按规定装订,符合要求的将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中的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对免税申报明细、免税核销明细及免税核销汇总数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及有关资料签具意见后,提交出口退 ( 免) 税复审岗二)初审内容审查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审核纸质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并在出口退( 免)税审核系统对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操作三)初审审核结果处理1、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退回纳税人通知其补正后重新申报;2、对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对审,对纳税人申报电子数据与外部信息数据( 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CTAIS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等) 进行核对, 发现不一致的退回纳税人通知其补正后重新申报;3、对发现有疑点的退税凭证或电子数据,疑点原因合理的给予人工挑过,无法做出疑点挑过处理的应不予核销并进一步调查核实;4、核对各期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项下“其中: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与同期的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通知企业补正后重新申报;5、核对各期的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明细申报表中填列的内容与对应凭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退回纳税人通知其补正后重新申报;6、审核电子申报数据中的“单证不齐标志”与申报明细表中的“单证不齐标志”是否一致,以及与企业实际申报的退税凭证是否一致;7、审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收齐单证进行核销申报或其他属于 管理办法 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应填制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并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对纳税人进行补税;8、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数据及有关资料签具意见后,提交出口退 ( 免) 税复审岗。
第二十条复审一)复审流程出口退 (免) 税复审岗接收初审通过的资料后进行复审,并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对免税申报汇总表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不通过的,将有关资料退回出口退(免)税初审岗处理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及有关资料签具意见后,提交出口退(免)税审批岗二)复审内容1、对初审环节传入的电子申报信息在审核系统内进行申报数据自身逻辑关系检查;2、复核各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项下“其中: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与同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一栏是否相符;3、对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金额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