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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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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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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人寿[2012]两全保险 09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嘉禾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嘉禾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v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v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4 v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8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v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额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账户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5.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额交清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释义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3 临时保障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 11.6 保单周年日 11.7 意外伤害 11.8 毒品 11.9 酒后驾驶 1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1 无有效行驶证 11.12 机动车 11.13 醉酒 11.14 医疗事故 11.15 非处方药 11.16 潜水 11.17 攀岩 11.18 探险 11.19 武术比赛 11.20 特技表演 11.21 现金价值 11.22 会计年度 11.23 利息 11.24 净保险费 11.25 医疗机构 嘉禾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嘉禾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主险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嘉禾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u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1.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1.2)均以该 日期计算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 之日止,我们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临时保障(见 11.3) 。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11.4)计算,本主险合同 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的婴儿)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有效身份 证件证件(见 11.5)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 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额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 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生存金生存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 11.6)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 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 1 次生存金。

满期金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 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基本身故保险金基本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以较迟者为准) 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基本 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1.7)身故, 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 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特 别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特 别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 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 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见 11.8) ;) ; ((5)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见 11.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见 11.10) , 或驾驶)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见 11.11)的)的机动车机动车(见(见 11.12) ;)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醉酒醉酒(见(见 11.13) ;) ;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 害;)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 害; ((11)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见(见 11.14) 、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 、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导致的伤害;)确定) 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非处 方药(见(见 11.15)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见(见 11.16) 、跳伞、) 、跳伞、攀岩攀岩(见(见 11.17)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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