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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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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劳动合同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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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关于湖南省劳动合同法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1  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保守商业秘密;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暂不履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3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退休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前款医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  4  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才能维持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5  编号No.—002  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住所:性质: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  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XX年8月13日起至开发千墅湖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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