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 25 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于 1986 年通过,于 1995 年和2006 年进行了修订)序言[编辑本段]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声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其任务是防止并减轻无论发生在何处的人类疾苦;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尤其是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的时候;为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和社会福利而工作;鼓励志愿服务,鼓励本运动的成员随时做好准备提供帮助,鼓励对那些需要本运动保护和帮助的人持有普遍的同情感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重申,在履行其职责时,本运动恪守其基本原则: 人道: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痛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公正: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中立: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带有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独立: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的人道工作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经常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志愿服务:本运动是个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利益 统一: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普遍: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运动中,所有红会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再次提出:本运动所信奉的箴言“战时行善”和“通过人道获得和平” ,共同表达了运动的理想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宣告:通过它的人道主义工作和理想的传播,本运动正在促进持久和平和平不仅仅是没有战争,而且还是各国和人民之间的积极合作合作应以尊重、自由、独立、国家主权、平等、人权为基础,以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满足人民需求为基础 第一章 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 定义 1.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简称“运动” )包括按本章程第四条规定所承认的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简称“各国红会”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简称“国际委员会” )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 ) 2.本运动的成员除在本章程范围内保持其独立外,任何时候都应依照基本原则行事,为完成共同任务而开展各自的工作,并互相合作。
3.本运动的成员同 1929 年 7 月 27 日或 1949 年 8 月 12 日签定的《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一道参加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简称“国际大会” ) 第二条 《日内瓦公约》缔约国 1. 《日内瓦公约》缔约国遵照公约、本章程以及国际大会决议,同本运动的成员合作 2.每一缔约国均应敦促在其领土上建立国家红会,并鼓励其发展 3.所有国家,特别是已承认了在本国建立的国家红会的国家,应尽可能支持本运动成员工作;本运动的成员也将根据各自的章程,尽可能地支持各国的人道主义活动 4.任何时候各国都应尊重本运动的成员信守其基本原则 5.本运动的成员对本章程之贯彻应不影响各国之主权,还须对国际人道法的各项条款给予应有的尊重第二章 本运动的成员[编辑本段]第三条 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 1.各国红会系本运动的基本成员和重要力量它们依据自身的章程和本国立法从事符合本运动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人道主义活动各国红会支持政府当局为满足各自国家人民的需要而开展的人道主义工作 2.在国内,各国红会是独立自主的全国性团体,为其志愿工作者和专职人员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组织机构通过开展有益于社会的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活动,各国红会与政府当局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减轻人类疾苦等方面合作。
同政府当局一道,各国红会组织紧急救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救助《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武装冲突受难者、自然灾害的灾民,以及遭受其他灾害需要救助的灾民它们传播并帮助政府传播国际人道法在这方面各国红会应积极主动它们宣传本运动的原则和理想,并协助也在宣传这些原则和理想的政府它们还与政府合作,确保国际人道法得到尊重,保护《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承认的特殊标志 3.在国际上,各国红会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救助《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武装冲突受难者和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灾害的灾民这类救济可以是服务和人员的方式,也可以是物质、经费和道义的方式,并应通过有关国家红会、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提供只要办得到,各国红会应为需要援助的红会的发展工作做出贡献,以便加强整个运动的力量本运动成员间的国际援助,将依照章程第五条和第六条进行协调接受这种援助的一国红会,需在本国国内进行协调,并应视情况征得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的同意 4.为了完成这些任务,各国红会招聘、培训和派遣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员各国红会应鼓励每个人,特别是青年人参与该会的工作 5.根据国际联合会章程,各国红会有义务支援国际联合会的工作,如有可能,它们应志愿支援国际委员会的人道主义活动。
第四条 承认各国红会的条件 一个国家的红会如欲得到第五条第 2 节(2)款的承认,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它应建立在一个独立的国家领土上,而且《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已在该国生效 2.是该国唯一的全国性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并由一个中央机构领导;在与本运动的其他成员交往时,中央机构是唯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3.本国合法政府已依照《日内瓦公约》和国家立法正式承认它为志愿救护团体,担任政府当局的人道主义工作助手 4.具有独立的地位,从而得以按照本运动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 5.采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个名称及特殊标志 6.组织机构应能便于履行该会章程所确定的任务,并在平时就做好准备,一旦发生武装冲突,应能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定任务 7.该会活动须遍及本国领土 8.在吸收志愿工作者和专职工作人员时,不得考虑种族、性别、阶级、宗教和政治见解 9.严守本章程,爱护团结本运动各成员的友谊,并与本运动各成员合作 10.尊重本运动的基本原则,以国际人道法指导其活动第五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国际委员会 1863 年成立于日内瓦它得到《日内瓦公约》和历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正式承认,是个独立的人道主义团体,具有合法地位。
委员从瑞士公民中互选产生 2.根据该委员会的章程,国际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l)维护并宣传本运动的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 (2)承认合乎第四条所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任何新成立或改组的国家红会,并通告其他国家红会; (3)承担《日内瓦公约》所赋予的任务,为忠实执行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而努力,并受有关违反该法的诉讼; (4)作为特别在国际和其他武装冲突以及内乱时进行人道主义工作的中立团体,应始终致力于保护和救助受此类冲突与其直接结果影响的军人和平民中的受难人员; (5)确保《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中央查人局工作运转正常; (6)考虑到战争不可避免,应与各国红会、军民医疗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当局合作,致力于训练医疗人员和准备医疗器械; (7)为了解和传播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知识而努力工作,并为发展该法做好准备; (8)执行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 3.国际委员会可以其特殊中立和独立团体以及中间人的身份,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人道主义性质的工作采取主动行动,并考虑需要此类团体研究的一切问题 4.(1)国际委员会应与各国红会保持密切联系经取得同意,国际委员会将与各国红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例如,武装冲突时的准备工作,尊重、发展、批准《日内瓦公约》 ,宣传基本原则和国际人道法。
(2)如发生本条第 2 节(4)款提及的并需要协调来自其他国家红会的援助的情况,国际委员会应和该国红会或有关国家合作,根据与国际联合会缔结的协议协调此类援助 5.在本章程范围内,并根据第三、第六和第七条的规定,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联系 6.国际委员会亦应同各国政府当局及其认为对其工作有助的任何国家的或国际的机构保持联系第六条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1.国际联合会由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组成遵照自己的章程进行活动享有法人团体应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国际联合会是一个独立的人道主义组织,其性质是非政府、非政治、非种族、非教扼的3.国际联合会的宗旨是经常激励、鼓舞、便利和促进各国红会所从事的各种各样的人道主义活动目的在于防止并减轻人类疾苦,从而为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4.为了实现第 3 节所定的宗旨并以本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国际大会决议为依据,参照本章第五和第七各条的规定,国际联合会在本章程范围内并以其自身章程为依据,特别有以下职责; (l)作为各国红会之间联络、协调和学习的常设机构,根据各国红会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帮助;(2)鼓励和促进在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独立并获承认的国家红会; (3)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向所有灾民提供救济; (4)在灾害救济准备、救济活动的组织及其实施等方面向国家红会提供援助; (5)根据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际救济活动; (6)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与本国政府机构合作参与旨在保障公共健康和增加社会福利的活动;(7)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交流关于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人道主义国际理想教育以及发展各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8)协助国家红会从全体国民中招募会员,并对他们进行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理想的教育;(9)根据与国际委员会签定的协议,向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帮助;(l0)帮助国际委员会促进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并与其合作,在各国红会中宣传国际人道法和基本原则; (11)在国际上,尤其是处理涉及国际联合会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建议等方面的事宜,担任其成员红会的正式代表,并担任成员红会独立完整的监护人和其利益的保护人; (12)执行国际大会委办的任务; 5.在每个国家,国际联合会应通过该国红会或经其同意进行活动,并须遵守该国的法律。
第七条 协作 1.本运动的各成员应根据各自的章程和本章程第一、第三、第五、第六各条的规定,相互合作2.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应在各级保持经常的相互联系,以便根据需要保护和帮助人们的最高权益,协调两机构的工作 3.在本章程和各自章程的范围内,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应就协调两机构的工作相互达成协议如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存在上述协议,第五条第 4 节(2)款和第六条第 4 节(9)款应不再适用;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应参照本章程其他规定解决有关两机构各自活动范围的问题 4.本运动各成员在各自有关章程范围内,依据共同使命和基本原则的精神,开展地区性的合作5.本运动各成员在保护自身独立和特性的同时,应尽量同活跃在人道主义领域内的其他团体合作,只要这类团体寻求与本运动类似的目的,并准备尊重本运动各成员信守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法定机构[编辑本段]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第八条 定义 国际大会是本运动的最高审议机构本运动各成员的代表与《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代表一道参加大会会议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并根据本章程第二条全面支持本运动的工作代表们一道审查并决定共同感兴趣的人道主义事务和其他有关事务第九条 成员 1.国际大会的成员有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和《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的代表团。
2.每个代表将拥有平等的权利,即一票表决权 3.一个代表只能属于一个代表团 4.一个代表团不得由另一个代表团或另一个代表团的成员代替第十条 职能 1.国际大会完全遵循基本原则,致力于本运动的统一和任务的完成2.国际大会努力尊重和发展国际人道法以及其他特别与本运动有关的国际公约 3.唯国际大会有权: (1)修改本章程和《国际红十。